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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需求视角下公共数字文化资源建设版权问题与对策研究

2018-01-02韦景竹李南星

图书与情报 2017年5期
关键词:版权

韦景竹++李南星

摘 要:文章通过问卷调查,对公众的版权意识与素养、公共数字文化资源版权需求、公共数字文化资源利用行为和公共数字文化平台功能需求进行调查。调查结果表明:大部分被调查者乐于使用公共数字文化资源,认为在公共数字文化资源建设过程中,应当尊重版权人的权利;在利用其作品时需要得到其授权。要求公共数字文化平台上作品版权归属清晰,便于了解作品的具体情况。在公共数字文化网站能够有效保护版权的条件下,大部分被调查者愿意提供自己的作品。被调查者在面对版权限制时,能够通过合理渠道满足对作品的需求。对于公共数字文化资源类型,被调查者有较明显的偏好;在使用作品付费方式方面,被调查者按照便利性从高到低进行选择。

关键词:公共数字文化资源建设;公众需求;版权

中图分类号:G12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1968/tsyqb.1003-6938.2017097

Copyright Challenges and Strategies of Public Culture Resource Construction: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Patrons

Abstract Copyright consciousness and literacy, copyright need, utilization behavior and platform functions need are investigated through questionnaire. The investigation finds that most of the respondents are willing to use public culture resources and require constructors to respect the rights of copyright holders and ask for their authorization if their works would be used. The respondents also argue that copyright attribution situation should be articulated for patrons to know clearly about the work. The patrons would like to upload and share their work in the condition that enough copyright protection is provided. Additionally, the results show that the respondents are rational enough to get access to desired work through fair and legal channels when their utilization constrained by copyright limitation set by platform or by authors. As for the desired resource style, patrons' preference is clear; and when asked to choose preferred royalty payment channel, their choices are of accordance with the degree of convenience.

Key words public culture resource construction; public need; copyright

公共数字文化资源建设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使公众平等、便捷地获取公共数字文化资源,满足公众的公共文化需求。公众需求是公共数字文化建设的重要依据,公众对资源种类、使用权限、平台功能等的需求,是公共数字文化建设过程中的主要考量。版权是影响公共数字文化资源和服务质量的关键因素,聚合优质资源并提供公众需要的使用权限和服务类型,需要掌握公众的偏好,制订合适的版权规划和政策。本文对公众进行问卷调查,了解公众对公共数字文化建设版权问题的基本看法,对公共数字文化资源类型、作品版权信息、使用权限以及平台功能等方面的需求。

从公众需求视角,一方面可以直观掌握民众对公共数字文化资源版权信息揭示的需求、与作者沟通的需求、使用作品支付方式的需求及其版权授权意向等,还可以掌握民众对文化资源、平台功能、权限等的偏好和需求,投射到公共数字文化建设过程,提示建设方应该关注的版权问题和版权方案侧重点。本文还将调查结果与公共数字文化建设现状进行比对,探讨需求和供给之间存在的差异,分析需求视角下公共数字文化资源建设面临哪些版权问题以及如何解决这些问题。

1 文献回顾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在《关于加强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工作的若干意見》中指出“要妥善处理发展公益性信息服务和保护知识产权的关系”[1],在政策上反映出公共数字文化资源建设与服务同知识产权保护之间尚有需要协调的地方。目前学界较为关注公共数字文化资源建设中的版权问题。肖希明教授对公共数字文化资源利用中的公众版权意识进行了调查,指出大部分民众认同版权保护与侵权行为并存的状态,要规避资源使用中的版权风险[2]。近年来的一个研究热点在于公共文化建设中孤儿作品的版权问题。建议对我国的孤儿作品进行调查,制订行业指导并向立法机关反映诉求[3]。研究人员通过对比研究,提出我国可以通过法定许可制度解决孤儿作品的版权问题[4]。

数字图书馆的版权问题是研究人员的另一个主要关注点。数字图书馆的版权保护,旨在平衡著作权人、数字图书馆和读者的利益[5]。随着信息技术的迅速发展,数字图书馆与版权法的不协调进一步加强[6],应该从公平与效率统一、版权与公共利益协调、保护版权与保障信息资源公共获取的统一、程序节约原则四个方面把握数字图书馆版权立场[7]。图书馆服务对网络环境的高度依赖及版权法对图书馆网络服务的制约,决定了图书馆界必须代表社会公众利益作出努力[8],图书馆是介于权利人与社会用户之间的第三方,是维护社会公众利益的代表[9],但不能因图书馆的公益性而将著作权人的经济利益排斥在外[10]。数字图书馆在信息发布时要取得著作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同时不能侵犯权利人的精神权利[11],谷歌数字图书馆版权纠纷反映出合理使用、孤儿作品等方面的问题[12]。网络环境下,数字图书馆具有作为最终用户、作品传播者、ICP、数字传播媒体等多重法律地位[13],从信息资源角度而言,数字图书馆具有生产者、传播者和使用者三重角色[14],版权法如何把握图书馆的法律地位较为重要[15]。

国外公共数字文化资源建设不断发展的同时,信息资源领域中的版权矛盾与斗争异常尖锐,并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成为研究热点。20世纪90年代初,关于数字图书馆版权研究的论文逐步增多,有学者指出,权利归属、版权流转和使用费仍然是电子时代版权制度的基础[16]。国外立法不断抬高版权保护门槛,使数字图书馆建设增加了更多难以忽略的因素。如欧盟在1991年后陆续通过了多个涉及数字化问题的版权指令,特别是1996年《数据库指令》和2001年《协调欧盟信息社会版权与相关权指令》在很多方面突破了传统版权法律框架,主张用“特别权”对数据库给予特别权保护[17]。有学者对美国和英国版权法做出批评,认为抑制了作品的传播和使用,应做出调整适应数字化环境[18]。数字图书馆根据内容不同可以进行分类,不同类型的数字图书馆应采取不同的版权措施[19]。

国内外相关研究主要集中在数字图书馆的版权问题及孤儿作品、公共领域作品的版权等方面,为本文提供了理论启发。我国研究中“数字图书馆”的概念已经被区分为作为公共文化机构的图书馆建设的、与传统图书馆同具公益性质的数字图书馆,及商业性的数字图书馆,前者的版权问题与公共数字文化资源建设的版权问题更为相近,但后者的版权解决方案也可借鉴。国外没有出现“公共数字文化”的专门概念,但本文作者前期相关研究进行的英国eLib计划、荷兰数字典藏计划、法国Gallica项目、欧盟数字图书馆计划及很多专题文化资源建设项目等调研,发现很多项目本身具有政府投资、提供民众获取的公共数字文化建设特点,其中的版权问题及方案也为本文提供了借鉴。本研究以公共数字文化资源建设过程涉及的版权问题作为研究对象,从公众需求视角进行切入,探索公共数字文化资源建设面临的实际问题,以及面向需求的问题解决途径。

2 调查设计

2.1 调查途径及对象

本次调查以发放问卷形式进行。调查问卷的发放采用调查软件“问卷星”及人工发放两种方式。问卷星的调查范围辐射全国,人工发放则选择在广东、陕西、四川、河南四个省份进行,调查范围覆盖发达地区与中西部地区。问卷对其他条件不设限制,以期得到更全面的调查结果。

2.2 调查问卷设计

问卷共设置35道题目,其中26道为单项选择题,8道为多项选择题,1道为填空题。本研究基于对公共数字文化资源建设的现状分析,以文献调研为基础,参考武汉大学肖希明教授对公众使用公共数字文化版权意识的调查问卷,同时对公共数字文化服务网站进行调查,及对相关建设案例进行分析,确定了问卷的四个部分,分别是:被调查者的基本信息、版权意识与素养、公共数字文化资源需求与利用以及公共数字文化平台建设。第一部分主要对被调查者的性别、年龄、学历、职业、经济状况,及对公共数字文化资源的使用意愿等进行调查,以分析个体或群体之间因具体条件的不同对资源使用以及版权态度的影响;第二部分采用先总后分,逐步细化的方式,细分到具体的版权情形,调查民众态度;第三部分对民众利用公共数字文化资源的行为进行调查,询问民众的利用意愿、利用方式、资源类型偏好等;第四部分调查民众对公共数字文化平台功能和资源购买等的态度和需求。

2.3 预调查

在编写出问卷之后,为了检验问卷的合理性及可行性,在进行正式调查之前进行了小样本的预调查,预调查在调查途径与调查对象方面与正式调查相同,预调查共收集到116份有效问卷。通过被调查者的反馈及对调查结果的分析,对调查问卷进行了以下几个方面的优化:(1)调整基本信息选项使其更全面;(2)版权意识问题设置进一步细化。在正式问卷中细化了具体场景,给予被调查者引导;(3)需求与利用类问题的关注点进一步调整,将主要关注点放在对资源的需求与利用方面;(4)将部分专业术语替换为通俗用语。由于问卷的调查对象是普通民众,因此在正式问卷中,剔除了一些民众平时难以接触的学术词汇,替换为通俗易懂的用语。

2.4 调查结果统计

(1)信度与效度分析。首先使用数据分析软件SPSS中的因子分析方法对调查问卷相关指标进行信度检验。导入本研究调查问卷的指标数据并进行Alpha系数分析,分析得到问卷的Cronbachs Alpha值为0.875,问卷的信度满足要求。之后,对问卷进行KMO与Bartlett球形度检验,得到KMO的度量值为0.853,说明问卷的结构效度良好。另外Bartlett球形度检验的Sig值为0,表示样本间的差異极显著。从以上可知,问卷的信度、效度以及调查结果样本间差异的显著性均符合要求,可以进行下一步的分析。

(2)问卷的基本信息。本次调查问卷星方面共收回问卷750份,其中有效问卷731份,纸质调查问卷共收回290份,其中有效问卷279份,有效问卷共计1010份,回收问卷的有效率97%,问卷作答质量较高。问卷的调查范围覆盖了全国30个省市。调查对象基本信息的调查结果显示,男性有487人,女性523人,男女比例相对均衡。在年龄结构上,25-45岁年龄段的被调查者占到了总数的71.4%,其次是19-24岁的占到了18.7%,其他年龄段占比不足10%。在受教育程度上,比重排序依次为本科、硕士研究生、大专、高中及以下、博士研究生及以上。在职业分布上,企事业员工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比例分别为44.87%和20.66%,占总样本的大部分比例。个人月收入基本呈正态分布,中等收入人群占到约一半的比例,高收入和低收入群体逐渐递减。对于公共数字文化网站资源的使用意愿,选择愿意使用和十分愿意使用的被调查者占到了总人数的90%以上(见图1),说明大部分民众对公共文化资源抱欢迎态度。

(3)版权意识与素养。第二部分旨在探知被调查者的版权意识与素养。首先设置三个题目,分别询问被调查者对版权、公共文化作品利用的特殊规定及对公共文化网站版权公告的了解程度。调查结果基本符合正态分布,按顺序分别有49.3%、38.6%和36.8%的被调查者选择“有一定了解”,占比均为最高,比值向完全不了解和很了解两端递减。

接下来问卷询问了民众对公共数字文化网站上作品版权的态度。近70%的被调查者认为应当尊重版权人的权利,若利用其作品需要得到授权。近半数(45.5%)的被调查者认为公共数字文化网站上作品的版权归属应该清晰写明,便于了解作品的具体情况。但同时也有43.9%的民众认为部分作品年代久远,版权人难以找到,考虑到成本可以不标明这部分的作品版权信息。不太在意和不清楚的比例仅为7.76%和2.77%。说明民众对版权人的权利持尊重态度,即便是政府利用版权作品也应获得版权人授权,并在使用作品时以一定方式列明作品的版权信息。但在版权人难以找到的情况下,相当部分的民众认为可以进行变通。

调查问卷接着利用两道问题分别询问民众对公共数字文化网站发生版权纠纷以及其个人作品遭到侵权时的态度。结果显示,55.1%的民众认为政府应该在版权保护方面树立典范,避免发生版权问题。同时有30.8%的民众认为公共数字文化网站的资源众多,出现版权纠纷也可以理解,印证了前述肖希明教授团队的相关研究结果。在假设其作品受到版权侵权的情形下,民众选择与侵权人进行沟通要求停止侵权行为以及坚决维权两个选项比例占到了总样本的76.3%(见图2),说明大部分被调查者对自身权利的保护意识较强,在遇到侵权时希望通过适当的方式维护权利。在问及是否会向公共数字文化网站上传自己作品时,选择会将自己的作品与他人分享,以及如有完善的版权保护会进行上传的被调查者各420人左右,合计占到83%(见图3)。说明如果公共数字文化网站能够进行完善的版权保护,大部分民众都愿意向网站提供自己的作品。

(4)公共数字文化资源需求与利用行为。第三部分调查民众对公共数字文化资源的需求与利用行为,共设置13道题目。首先询问影响民众利用公共数字文化网站意愿最大的因素,结果显示,资源的丰富程度及更新速度是主要影响因素,占比分别为49.4%和38.6%。说明对民众吸引力最大的是网站提供的资源质量,若能加大对公共数字文化的资源建设力度,就能吸引更多民众参与其中。第19题对民众希望的使用权限进行调查,其结果可以同18题民众使用公共数字文化资源的主要方式进行综合分析。由调查结果可见,虽然民众利用的主要方式是在线浏览,但希望获得更多权限的被调查者却占到了總人数的73%(见图4)。这说明目前公共数字文化网站的服务功能可以进一步改进,分享功能与下载功能或许就是吸引民众广泛参与的“痛点”,但网站提供分享与下载等功能需版权人扩大授权范围,就要考虑其中的版权问题,否则会存在侵权风险。当问及民众利用公共数字文化网站的主要目的时,学习知识、搜集资料以及学术研究三个选项排在前三位,占比分别为76%、61.5%和47%,而娱乐消遣和其他两个选项合计仅占24%。民众利用文化资源的目的表现出多样化的特点,同时趋向专业化,民众利用目的的不同给建设者对于资源类型建设的侧重以提示。

在民众个人喜好方面,调查结果显示,经典怀旧作品(54.33%)、当代作品(53.78%)、文学作品(55.98%)和影视类作品(55.98%)最受欢迎,音乐(39.61%)、书法美术(39.06%)、革命教育类作品(19.12%)以及体育类作品(12.79%)次之。电子图书、电子期刊和档案资料是民众最有可能利用的三种作品形式,分别达到了74.9%、63.59%和51.72%,文学作品、影视作品和艺术作品是民众利用意愿最强的三类作品,分别有82.7%、61%和39.4%的被调查者选择。从调查结果来看,文学类作品应该是民众利用意愿最强,利用频率最多的作品形式,这也给公共数字文化资源的建设者提供了建设方向。

问卷单独考察公众在浏览公共数字文化网站时希望了解的作品信息,共设置五个选项,分别为作品作者、创作时间、使用权限、版权归属以及投资者。结果显示,被调查者对作品的使用权限最为关注,比例达到了65.4%,其他依次为作者(65.15%)、创作时间(61.69%)、版权归属(39.83%)以及投资者(11.34%)。这就建议将此类民众最为关注的作品相关信息以适当方式标示清楚,来满足群众的版权信息需求。

调查问卷接着设置两道题目考察公众在分别面对公共数字文化网站和作者进行版权限制时的态度。针对前者,46.7%的被调查者希望可以通过在线签署版权承诺书等方式来获取下载权限,36.2%的被调查者希望能够通过向网站申请获得权限,12.6%的被调查者表示会放弃下载,同时也有4.5%的被调查者表示会试图利用技术手段绕开限制。对于后者,当被问到如果作者对他人通过公共数字文化网站使用其作品进行了严格的限制,有36.4%的民众表示希望作者可以提供申请获取使用渠道,35.8%的民众表示尊重作者的意愿。由上述调查结果可见,大部分民众在面对版权限制时,能做出合理的选择。民众同时希望公共数字文化网站可以提供灵活的作品使用方案,对有版权限制的作品,提供申请获取使用渠道。

(5)公共数字文化资源平台建设。公共数字文化资源平台,主要指公共数字文化网站、公共数字文化微信公众号等,本研究主要讨论公共数字文化网站情景。作为民众利用公共数字文化的主要渠道和资源存储、传播的承载体,平台建设及其功能同样应当给予充分关注。

本部分共设置6道题目。首先询问民众公共数字文化网站应提供哪些服务项目。共设置资源浏览、资源收藏、资源下载、作品订阅以及评价互动五个选项(调查结果情况见图5)。值得注意的是作品订阅和评价互动两项服务,民众选择的比例较大,但根据本文调研,目前大多数公共数字文化网尚未提供此服务。

接着向民众假设其作品被收录进公共数字文化网站,询问民众作为版权人对他人的使用限制要求。有43.4%的民众允许使用者在同意版权承诺书后进行下载,42.6%的民众选择自己的作品仅供进行学习性等非商业性的使用,只有9%的民众许可他人对自己的作品随意进行使用,另有5%的民众认为需要支付费用之后才可以进行使用。

接下来的三道题目连续针对政府购买公共文化资源这一行为进行提问,分别询问了购买的必要性、购买方式以及应购买的作品种类3个问题。针对必要性的调查,选择政府有必要购买的人数比例达到了72%,政府购买作品能够丰富资源的类型,更好地满足用户的需要。选择没有购买必要的被调查者共占23.9%,其中18.6%的民众认为购买版权会增加不必要的开支,造成资源的浪费,另外5.3%的民众认为利用好现有资源就能够满足需求,因此没有必要另外进行购买。

对于购买方式,67.8%的被调查者选择应成立内部采购小组评估各类资源决定是否进行购买,55.5%的被调查者认为应成立有民众参与的管理委员会对采购进行决策,48.5%的民众表示应该由政府部门根据政府采购目录进行采购,26.9%的民众认为公共数字文化建设者应根据民众的申请进行酌情购买。大部分民众选择相信专业人士的选择,由内部采购小组进行甄别。对于购买作品的类型,调查结果与前面的结果呈现了显著的相关性,有81%的被调查者选择应购买中外著名文学作品,68.79%的民众选择购买中外优秀的影视作品。这与前文的调查结果,文学作品和影音作品是最受民众欢迎的公共数字文化作品相符合。另外,中外高质量的学术作品也有31.3%的民众选择。

问卷最后调查民众对公共数字文化网站收录的版权作品应采取的付费方式的看法。当前流行的微信支付等互联网支付成为大多数民众的选择,占到51.9%。银行转账,开发专门的支付系统进行网上实时支付这两个较为便利的方式也分别有21.4%和14.5%的民众选择,另外还有6.7%和5.6%的民众选择邮政汇款和版权人自行至建设者处领取两种方式。可以看到,民众的选择是按照交易的便利性从高到低进行排列。

3 调查结果分析

本研究根据问卷的问题设置确定了交叉分析的自变量和因变量。自变量是被调查者的基本信息,主要有性别、年龄、受教育程度、职业、以及月收入。因变量则主要分为三个部分,分别是版权意识与素养、公共文化资源需求与利用行为以及公共数字文化资源平台建设。

3.1 交叉分析

以性别作为自变量,对性别同版权意识与素养间的关系进行分析,发现性别对版权意识与素养的影响主要体现在对版权的了解方面,男性被调查者相对于女性对版权的了解程度明显更深(见表1)。在其他方面诸如对版权纠紛的态度以及在遭到侵权时的做法,性别的不同并未表现出明显的差异。

其次,对性别和公共文化资源需求与利用行为间的关系进行分析,并未发现显著差异,男女被调查者在面对此方面问题时的选择基本相同。同样的,对性别和公共数字文化资源平台建设间的关系进行分析也未发现性别带来的选择差异。由此可见,性别的不同并不会带来显著的差异,除男性被调查者比女性被调查者对版权了解更多以外,男女被调查者对于绝大部分问题保持了一致的态度。

以年龄作为自变量。首先,对年龄与版权意识与素养间的关系进行分析,发现13-18岁年龄段的被调查者版权意识较弱,对版权了解不多;其余各年龄段在对版权的了解以及版权素养方面未显示出明显差异。以对版权的了解程度为例,13-18岁年龄段同其他年龄段的结构明显不同,原因应为在13-18岁阶段基本上尚未接受高等教育,对版权接触较少导致。

其次,对年龄和公共文化资源需求和利用行为间的关系进行分析,并未发现显著差异。最后,对年龄和公共数字文化资源平台建设间的关系进行分析,发现在假设被调查者作品被收录在公共数字文化网站的情况下,询问被调查者对他人权限的要求时,13-18岁年龄段的被调查者选择了两端的选项,即仅“同意承诺书后可以使用”和“可以随意使用”。

以受教育程度作为自变量。对受教育程度同版权意识与素养间的关系进行分析,发现符合随着受教育程度不断提升,对版权认识也在不断加深的一般性认知。以对版权的了解为例(见表2),统计结果显示,随着学历的提高(由于具有博士学位的被调查者人数较少,未纳入分析范围),对版权完全不了解和很少了解的比例在不断降低,相对的,有一定了解和较为了解的比例在不断的增加。

其次,对受教育程度和公共文化资源需求与利用行为之间的关系进行分析,发现在公共数字文化利用方式方面,随着受教育程度的不断提高,对资源的利用方式也在发生变化(见表3),保存下载和分享好友的比例在不断上升,代表高学历用户对于资源利用程度的不断加深。最后,对受教育程度和公共数字文化资源平台建设间的关系进行分析,并未发现受教育程度不同而带来的选择上的差异。

以职业作为自变量。可以看到,不论是版权的了解程度或是对公共文化作品利用的特殊版权规定的了解,专业技术人员和公务员选择有一定了解和较为了解的合计比例都高于其他职业。其次,对职业和公共文化资源需求和利用行为间的关系进行分析,并未发现职业不同而带来选择上的差异,各个职业间人群的选择较为均衡。同样的,对于职业和公共数字文化资源平台建设间的关系进行分析也未发现明显的选择差异。

最后,以月收入作为自变量。可以看到随着月收入的不断上升,对版权了解的程度也在不断加深,选择有一定了解、较为了解和很了解三个选项的比例不断上升。对月收入和资源需求和利用行为,及公共数字文化资源平台建设间的关系进行分析,未发现月收入的不同带来的选择差异。可见,收入不同所带来的差异主要体现在对版权的了解程度上。

3.2 对比分析

在前文的问卷结果分析中可以看到,调查首先反映出一个基本现状,即接受调查的绝大部分民众对公共数字文化资源持愿意使用的态度,同时大部分民众目前对版权已经有了一定的了解,具备一定的版权知识和素养。并且在接受公共数字文化服务或者相关场景时,有基本的版权意识,能够对作品的版权问题以及其他情况下的一些版权纠纷做出合理的判断。在具体的需求与利用行为上,公共数字文化网站资源的丰富程度以及更新速度成为影响民众使用意愿最大的因素,文学作品和影视作品是最受民众欢迎的两种资源类型。公众在作品的使用权限方面提出了要求,希望能有更多的权限和更简洁的方式来获取资源。在公共数字文化平台的建设部分,公众希望增加一些实用且流行的功能,并形成较为固定的政府采购模式,购买公众真正喜爱的数字文化资源。

在问卷所提问题目中,有相当一部分问题可以通过对公共数字文化网站的调查来进行对照分析,例如民众的相关需求是否已经得到满足,作品的版权信息是否已经明晰,民众资源利用方面的一些特殊要求是否提供了相关渠道。因此,本研究选择国家数字文化网和全国公共数字文化各分中心网站进行对照分析,对调查发现的问题加以验证。

首先,关于民众对网站作品授权以及版权归属清晰程度的问题。国家数字文化网关于资源版权做出如下描述:“凡本网注明‘来源:国家数字文化网的作品(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片、视频等),版权均属于国家数字文化网或具有合法使用权。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国家数字文化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或对其真实性负责。本网转载其他媒体之稿件,意在为公众提供免费服务。如稿件版权单位或个人无意在本网发布,可与本网联系,本网经核实后可立即将其撤除”。显示该网站对所使用的资源做了基本的版权归属说明;对于转载的外部资源,适用网络转载一般规则;网站没有给出资源的详细版权信息。另外,本研究还对21个省级公共数字文化分中心网站资源的版权情况进行了调查,结果表明,国家数字文化网及各省级数字文化网均明确说明了版权所有,仅有5个分中心(广东、浙江、湖北、贵州、云南)明确列出了资源使用说明。

民众对上传自己作品的态度方面,调查表明在良好的版权保护条件下,民众有较强的意愿上传自己的作品。国家数字文化网对个人投稿在首页末端给出了投稿及建议邮箱,但未做出详细说明,对调动民众投稿的积极性作用力尚显不足。民众希望的同作者进行联系的沟通渠道未见提及。

对于无法下载的作品,大多数民众希望能够获得合理合法的获取渠道,公共数字文化网站可以提供更加灵活的授权途径,如在线签署版权使用承诺书等。国家数字文化网对此有所关注,在版权声明处说明“如需使用本网站相关信息资源,可与本网联系”,但未明确给出联系方式以及相关流程。目前,仅提供浏览及分享功能,对比民众希望的网站服务项目,仅少部分得到了实现,网站今后可以不断丰富服务功能,例如评价互动及作品订阅等。

4 公共数字文化资源建设的版权建议

根据调查分析结果,在公共数字文化建设过程中,就版权角度而言,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改进。

(1)注重资源的丰富程度和更新速度。在对影响公众使用意愿因素的调查中,数字文化资源的丰富程度和更新速度是影响最大的两个因素,文学类和影视类的资源则是公众最喜爱的资源类型。这就要求在建设数字资源时既要保证资源的丰富性,又要有所侧重。结合公众对购买资源类型的意愿调查,中外著名的文学作品和优秀的影视作品也被选为应该进行重点建设的对象。在注重文化资源深度的同时也要注意资源的广度,在公众喜爱的重点资源范围内扩大资源种类,建设符合各年龄段,各类人群需求的数字文化资源。另一方面,资源建设并非一劳永逸,资源库的更新和维护对吸引公众持续使用必不可少。相对地,这也要求完善版权保护,使民众获取最新文化作品的诉求得到满足。

(2)提高网站资源的授权以及版权归属的清晰程度。绝大部分被调查者认为公共数字文化建设者应当尊重版权人的权利,在利用作品时必须得到授权。同时大部分民众认为凡是能够确定版权归属的作品,都应该在网站上清晰标注,便于民众了解作品的相關情况。但目前通过对公共数字文化网站进行调查发现,虽然各网站均明确说明了版权所有,但明确列出资源版权详细情况与使用说明的则只有少数。因此,无论是出于对公众版权信息需求和资源需求的满足,还是对于潜在版权风险的规避,公共数字文化建设者都应当提高网站资源的授权以及版权归属的清晰程度。

(3)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扩大公众的使用权限,增加服务功能。在对公众希望获得的资源使用权限调查中,选择希望对数字资源获得分享与下载权限的占了绝大多数。调查发现,目前除全国数字文化网对其网站的资源提供了主流社交平台的分享功能外,其他公共数字文化网未开放相关权限。对在版权保护期内的作品,出于保护版权人权利的目的,禁止公众进行分享或下载较易获得理解。但对于超过了版权保护期的作品,应允许分享甚至下载。同时,对于网站的功能,公众希望提供作品订阅和评价互动功能,今后在公共数字文化网站的建设中,应纳入到考虑范围内。

(4)简化作品申请使用流程。在全国公共数字文化网站以及其他一些公共文化机构网站的版权声明中,可以看到“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书面许可,不得将本网站内容用于商业用途。如需使用本网站相关信息资源,可与本网联系。”等表述。但在问卷调查中发现,遇到此类情况,大部分民众希望通过在线签署版权承诺书或者直接通过网站申请获得更多的使用权限。复杂的申请流程,不仅会影响民众的使用积极性,甚至会引发侵权问题。本研究认为,对于公共文化机构自有版权或者公有领域的作品,在法律许可的条件下,应当简化作品申请使用的流程。对于受版权保护的他人作品,也应当同权利人进行沟通,为民众提供灵活的授权渠道,或者提供民众与著作权人进行直接沟通的渠道。

5 结论

从本文调查来看,目前公共数字文化资源的建设现状同公众的需求还存在一定的距离,主要体现在公共数字文化网站提供的资源类型、作品的版权信息及网站平台的功能等方面。网站资源版权公告的不全面、版权信息的不完整、使用方式和权限的不明确,会给公共文化机构带来侵权风险,同样会影响到公共数字文化服务的建设。因此,为了更好地服务公众,实现公共数字文化服务的建设目标,需要完善目前的资源和版权建设,重点提高民众所喜爱的资源类型在总资源中所占的比例,提高资源丰富程度和更新速度,在公布网站版权公告的同时尽可能地完善版权信息,尊重资源权利人的精神权利和财产权利,同时完善服务平台的功能,赋予公众需要的使用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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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韦景竹,女,中山大学资讯管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李南星,男,中山大学资讯管理学院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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