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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水产品质量安全条例》9月1日起施行保卫“舌尖上的水产安全”用了什么招式?

2018-01-02海洋与渔业孔一颖通讯员粤海渔

海洋与渔业 2017年9期
关键词:投入品水产品渔业

■ 《海洋与渔业》记者 孔一颖 通讯员 粤海渔/文

·全国首部水产品质量安全地方性法规

·树立了全程监管的责任理念

·从法律层面上强化了社会共同治理

《广东省水产品质量安全条例》9月1日起施行保卫“舌尖上的水产安全”用了什么招式?

■ 《海洋与渔业》记者 孔一颖 通讯员 粤海渔/文

9月1日起,《广东省水产品质量安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实施。这是国内第一部水产品质量安全地方性法规。颁布前期,《条例》的罚款力度最先被媒体关注,成为《条例》亮点,但随着《条例》的颁布,更多的新观点被挖掘出来。

|亮点梳理|“原来你是这么内涵的条例”

◆从法律层面上强化了社会共治理念

据广东省海洋与渔业厅相关负责人介绍,最初《条例》起草时命名为《广东省水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条例》,后将“管理”两字剔除,是从法律层面上强化了社会共治理念。

◆首提水产品禁养区

《条例》要求合理布局养殖生产,科学确定养殖规模,提出设立禁止生产区域。“这也是全国首次在水产品领域提出设立禁止生产区域。”中山大学海洋科学学院法学教授古小东表示。

◆建立跨省联动机制

《条例》首次提出建立跨省联动机制,要求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与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的合作机制,加强信息交流和共享,依法开展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和执法合作。

◆建立多方联动的监管体制

《条例》结合广东省水产品生产实际,明确了水产品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确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属地管理责任;厘清了渔业、食品药品等部门监管职责,形成与环保、卫生、工商等部门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的监管体制。

◆树立了全程监管理念

《条例》明确提出建立水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即通过产地证明、自检合格证、标识销售等制度与入场销售证明、进货查验记录、销售记录等市场准入制度相衔接,规范生产、经营各个环节,构建了可追溯体系,逐步实现水产品生产、收购、销售、消费全链条可追溯,切实保障水产品质量安全。

◆明确不同阶段的执法监管责任

《条例》对散户、企业、合作社等所有水产品生产者提出了建立生产记录的要求;加强了投入品监管,特别是规范了水质改良剂、底质改良剂使用,明确了法律责任,使这两类物质的使用和执法管理有法可依;规定了贮存、运输监管的要求和法律责任,填补了执法监管空白。

|多角度解读|全程监管和多方联动消除“灰色地带”

《条例》共有七章五十三条,分别从水产品产地、水产品生产、水产品经营、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做出了详细的规定,提出“合理布局养殖生产,安全使用投入品,规范包装标识,建立完善溯源体系,构建联动应急机制”,全方位保障水产品质量安全。

在监管方面,《条例》可谓亮点颇多,如《条例》结合广东省水产品生产实际,明确了水产品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确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属地管理责任,在《条例》第三条政府职责中明确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而对于渔业、食品药品这两个监督管理中最主要的行政主管部门,《条例》中也细化了双方的任务分工,进一步明确监管职责。《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产品生产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对渔业投入品的使用加强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也就是说,今后,两部门的监管职责将从“水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或后”为分界点进行界定。

此外,《条例》对散户、企业、合作社等所有水产品生产提出了建立生产记录的要求;加强对投入品的监管,特别是规范水质改良剂、底质改良剂使用,使这两类物质的使用和执法管理有法可依;规定贮存、运输监管的要求和法律责任。明确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风险监测职责和水产品监测、抽样检测规范,并明确抽查检测结果确定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可以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这实际上是填补了执法执法和投入品两项监管空白。”广东省海洋与渔业厅相关负责人介绍。

而在全程监管的理念中,《条例》加强了生产环节和经营环节监管对接,明确提出建立水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通过产地证明、自检合格证、标识销售等制度与水产品市场准入的入场销售证明、进货查验记录、销售记录等制度相衔接,规范生产、经营各个环节,初步构建了可追溯体系,有利于水产品生产、收购、销售、消费全链条追溯,切实保障水产品质量安全。

【知识延伸】

如果你是养殖户你要知道

★科学控制养殖密度

★合理使用渔业投入品

★水产品养殖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养殖用水水质标准水产品生产者应当定期监测养殖用水的水质。对不符合标准的,经处理仍不符合标准的,应当停止养殖。

水产品生产者应当遵守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渔药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渔业投入品使用安全规定,建立健全渔业投入品安全使用制度,按照规定的用量、次数、方法和安全间隔期,合理使用渔业投入品。

如果你是水产苗种生产者你要知道

★固定的生产场地

★水源充足

★使用符合标准的养殖用水

★按照水产苗种生产技术操作规程和标准生产水产苗种

如果你是消费者你要知道

《条例》规定了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对水产品质量安全进行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对水产品质量安全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投诉,并要求水产品行业协会、渔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和奖惩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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