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我国微博转发行为的法经济分析

2017-12-29孙前

卷宗 2017年35期
关键词:微博

孙前

摘 要:微博发展势头迅猛,带来便利也带来了相应的问题。现行法律中还未能有明确的规定进行管制。对转发行为的性质进行传统法学的规范分析和法经济学的分析,将为微博规范发展带来方向,同时寻求解决微博转发侵权行为的最佳社会福利方式。

关键词:微博;转发行为;法经济分析

信息时代的发展不断催生相应的社会现象,微博的出现增加了人们交流的频率,随之而来的不规范现象也影响着我们的生活。微博上随意抒发自己的心意,或是用他人的文字,是不是侵犯了别人的权利?这样的现象我们如何规制?这篇文章将以传统的法学规范分析方法,以及法经济学中产权理论来分析微博转发行为的性质,并提出规范转发行为的解决办法。

1 微博转发行为的内涵

微博截至2017年6月,我国微博客用户规模为3.05亿,网民使用率为30.6%,手机端微博客用户数为1.62亿,使用率为27.3%。手机端微博客用户占总体的79.4%,除了整体互联网向移动端迁移的趋势影响外,微博在移动端为用户提供的新体验也是重要的推动力,尤其是对垂直领域的布局,拓宽了移动端的使用场景,增强了用户黏性。

(一)微博转发行为的概念

微博转发行为的一般认知。通常认为,转发行为分为两种:其一是粉丝通过关注,对其感兴趣的微博通过接收,然后在自己的微博中进行复制扩散;另一种是通过微博中的热门话题、名人名帖的排名进行点击,而后将相应的内容移植到自己的微博中进行扩散。

微博转发行为的法律性质争论。由于法规中未能明确规定。理论上有三种主要的争论观点,一种为:一方认为转发行为不应受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制,由于微博篇幅短小难以体现作品有关独创性的要求,因此不能将其划入“作品”的范畴;反对方主张:著作权法所称创作,是指直接产生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智力活动。不论题材如何,形式如何,在什么样的平台发表,只要能反映作者独特构思的作品就应该受到保护。因此,只要是在转发中未署原作者姓名,就是侵犯了作者的著作权。

2 微博转发行为的法经济分析——产权理论分析

转发行为其实质是转发的微博是否具有价值,而且转发微博对社会是有益的,那才是社会保护并激励人们创作微博的动力所在。原博主发微博一是为抒发心意获得相应的精神愉悦,二为相应的物质利益,在前一种的在转发行为中若只是普通博主关于生活中有关自己的事情的诉说,只要是不对他人产生不利影响,那么他人的转发行为将不会造成社会福利的减少;后一种微博中所创造的社会价值是人们从微博信息中直接获得物质利益,又或者通过转发人数的增多赚取赢得相应利益。那么此时,若任何人都可以转发该信息,原博主所得到的回报将非常低,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原博主对于微博的创作将受到影响而滞缓。这是实质是告诉我们需要规制的转发行为前提是转发的微博具有相应的社会价值。

(一)经同意署名转发的行为

首先“经同意”本身即交易成本的一部分,不论是转发人主动寻找原博主,亦或者原博主对转发人的强制要求,其次,二人一起“同意转发”需要耗费相应的成本,当然我们需要考虑这样的成本相对于原微博内容的社会价值是否增加抑或减少。若是两人商议过程所花费的时间、交通费等成本小于所获得的利益,那么“经同意”这一行为就会让原博主和转发人自发的联系在一起,自行解决关于转发过程中所产生的利益分配,增进社会福利,同时还会激励博主们更多的创新;反之,当二人商议行为所产生的费用、成本大于转发行为所获得的利益,若仍要“经同意”使得付出的交易成本与获得的利益不成正比甚至是反比的话,将会挫伤原博主和转发的积极性,他们宁愿不参与这一项内容,以免要多支付相应的费用。

(二)经同意不署名转发行为

此时,不论是转发人或是博主获得更多的利益,只要他们的行为导致社会福利大于交易成本,那么该行为就是能够成行的。相反,若同上面一样转发行为所衍生的交易成本大于产生的二人所收到的物质利益,那博主的创作积极性和转发人的转发积极性将都会受到打击。

(三)未经同意署名转发行为

“未经同意”意味着博主和转发人并没有主动的就转发行为付出相应的物质成本,只是转发人在自己转发的微博中加上了原博主的名字,转发行为只是自愿帮助博主原微博内容的扩散,博主原有的权利仍然属于其所有。博主若因为该微博获得了物质利益,那么总的社会福利是增加的,但是不能说明转发行为对这一福利的增加是否有决定性作用,也并没有产生相应的激励作用。

(四)未经同意且不署名转发行为

若原微博内容的社会价值不大,那么转发行为并未造成原博主物质利益的减损,相应的社会福利也未造成减损,所以,我们假设所转发的微博内容会产生一定社会价值,那么未经同意且不署名就转发就是侵权行为。这样的转发行为中,虽然转发人可能因为微博获得实质或者潜在利益,那么就意味着博主因为转发行为遭受了相应的损失,同时为取回属于自己的权利要耗费相应的诉讼成本、时间成本、交通成本等等这些对社会来说是无用功,削弱了原有的社会福利;且,这样的行为将导致整个微博秩序的混乱,挫伤了原创微博人的积极性。

3 结论

综上,当微博的信息内容具有一定社会价值时,转发行为将会增加或者减损社会福利。署名的转发行为将不会损伤甚至是增進一篇微博所带来的社会福利,而不署名转发有可能导致侵权行为,损害他人利益进而损伤社会利益。这就需要我们明晰转发行为的性质。首先,需要明确微博是受到法律保护的作品,它不受篇幅、内容形式的限制,享有相应的著作权。其次需要清楚转发行为会有什么样的影响,若不能自己判断,微博的后台可以通过微博实名制或者控制关键字等方式来提醒用户以防善意侵权。最后,我们的目标是让微博转发行为为个人、社会带来更大的利益,因此,我们要做的是在微博转发行为保护过度作者创作的积极性中寻求平衡。

参考文献

[1]孟庆吉:微博著作权及其侵权的认定,学术交流[J].2012,02

[2]黎沃源 胡昆:微博版权问题出探,法学研究[J].学理论,2012,11

[3]崔尧:浅析微博中的著作权侵权及其解决,法制与社会[J].理论新探,2014,02

[4]牛嘉琦:浅论微博著作权问题,法制与经济[J].2011,285

猜你喜欢

微博
何以解忧?基于社交媒体大数据的睡眠健康公众叙事研究
打造医院里的“主流媒体”
事实与流言的博弈
重大突发事件中微博之力不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