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影子银行的监管制度
2017-12-26胡诗鸿
环球市场信息导报 2017年34期
◎胡诗鸿
我国影子银行的监管制度
◎胡诗鸿
近年来我国影子银行发展迅速。影子银行主要向中小微民营企业提供资金,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商业银行传统信贷业务的不足。但另一方面,影子银行具有高流动性、高杠杆率、低监管和处置机制缺失的特性,这些特性使得其存在诸多的风险隐患,影响我国金融稳定。为防范金融风险,保障金融体系健康运行,我国需要从宏观审慎监管和微观审慎监管两个方面加强对影子银行的监管。
我国影子银行的构成
根据金融稳定理事会的定义,影子银行是指游离于银行监管体系之外,可能引发系统性风险和监管套利等问题的信用中介体系。在中国金融界,通常将从事类似商业银行信用中介业务,不受或很少受到金融监管的金融机构称为影子银行。
非银行体系的影子银行大致可分为三类:一是经银监会批准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例如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和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等公司。二是经政府批准设立的准金融机构,例如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租赁公司、担保公司、典当行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三是民间金融组织,例如农村资金互助组织、第三方支付公司和地下钱庄。这些金融机构和组织或者与商业银行合作,或者自己独立从事类信贷业务。
此外,通过理财产品和委托贷款等业务规避信贷监管的商业银行其实也是与其自身相对应的影子银行,而且还是我国目前规模最为庞大的影子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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