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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究婚前财产公证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措施

2017-12-26杨艳

环球市场信息导报 2017年26期
关键词:弱势公证财产

◎杨艳

探究婚前财产公证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措施

◎杨艳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价值观不断发生变化,近几年离婚率持续增高,在离婚诉讼中,财产如何分割逐渐成为人们视线的焦点。从恋爱走向婚姻,应运而生的婚前财产公证受到越来越多人的关注。然而快速的发展使婚前财产公证的问题慢慢暴露出来,它的不成熟之处急需重视与完善。本文将分析我国婚前财产公证所存在的部分问题,并对问题如何解决提出完善措施。

婚姻法规定婚前财产属于个人,而婚姻时个人财产易耗损转移,感情破裂时产权归属成为重点关注问题。婚姻财产公证可以帮助正确判定分割财产,保障夫妻双方的正当权益,避免出现财产纠纷,达到稳固家庭关系的效果。然而婚姻财产公证仍处于成长期,为求长期发展,需要对目前财产公证中出现的某些重点问题进行完善,最终更好的为公民服务。

婚前财产公证存在的部分问题

婚前财产的内容不能保证公平。我国现行婚姻法中对婚姻财产公证仍保持开放态度,相关的法规条例中并没有对商定范围作出细致的规划,财产公证的范畴通常由夫妻双方共同商议限制,再向公证机关提交公证申请,由公证处对协定内容审核查实,双方签字后完成公证。公证内容一般包括个人财产、债务以及离婚后的补偿等,对社会大众权益无阻碍即可成立。但夫妻双方强弱分明,共同商讨协议时缺乏经验,易发生不公正的情况,损害其中一方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婚姻财产公证的目的是稳固维系家庭,如果协议并不公允那么公证的意义便不复存在。

财产协议内容范围不清晰。我国公证财产还局限在只明确公证有形资产阶段,仅标出当事人名下实体财产,协议保护内容十分有限。事实上个人财产分为有形、无形两种资产存在形式,无实体能带来经济效益的都称为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知识产权等。人们往往对有形资产有明确认识且较为重视,在财产公证中也都会将有形资产纳入协议规定中进行保护,忽视了无形资产的重要性,不能有效平衡婚前财产公证价值。而且财产协议内容往往不能详细的标明数量,当事人也只简略的表示财产如何处分、债务如何分担。所公证的财产内容和范围都不明确。

婚姻中强弱势分明。婚前财产公证的好处是能明确财产分割,将纠纷从根本消灭,给双方的婚姻生活增添安全感。然而当协议内容明确对一方有利时,离婚时仍会造成当事人对财产分割提出异议,一旦提出异议,婚姻财产公证的作用就消失了。在一段婚姻中必然会出现强弱势之分,结婚前财产的多和少只能片面的区分,不能作为强弱势的最终结果。维持婚姻中所付出的精力及粉碎婚姻时某一方的纰谬也应估算在定义婚姻的强弱势中。目前的婚姻财产公证协议还不能很好的对弱势方进行弥补。

婚前财产协议无年限限制。我国婚前财产协议没有硬性规定必须由未婚情侣在婚前根据双方财产进行制定,也可以由夫妻双方婚后达成共识拟定,而婚后进行公证易失公允,某一方的个人利益将不能保证。对于公证的有效时间相关法规中也没有明确要求。婚后生活中如夫妻双方贫富差距大,易造成离婚后一方诸多保障,而另一方一无所有的漏洞。

完善婚前财产公证的措施

改变婚前财产公证的协议拟定方式。婚前财产公证的有效性是建立在协议的真实性、公平性及合法性上。为了保证夫妻双方的正当权利,婚前财产公证处应适当介入公民的个人生活,打破自由原则,改变由夫妻双方制定条例的习惯方式,由公证处对夫妻双方的财产债务等情况进行审查评估,拟定合适的协议。三方商定的格局能有效的透明化夫妻双方的财产及债务,避免了双方在不知实情的情况下签订对自己不利的合同。另外,应限制其中一方将债务全部推脱给另一方或将财产全部给予另一方,保证协议的真实、公平、合法,从而确保了婚前财产公证的有效性。

明确规定公证财产范围和内容。从长远来看,无形资产的社会价值远高于有形资产,为防止婚前财产公证的失衡,相关法律法规应明确规定公证财产范围,了解并核实当事人无形财产,提醒公证当事人双方将无形财产纳入公证协议中,针对无形资产制定相关法则。诈骗在结婚生活中也不少见,避免落入婚姻骗局,对财产的内容,债权的分割也应细化,严格审查,力求将双方财产透明化,保护夫妻权益不受非法损害。

对弱势一方进行保护。婚姻法对婚姻弱势方有补偿保障,通常当婚姻解除时被损害利益的一方有权要求有过错的另一方进行补偿,而对家庭付出较少的一方有义务弥补付出较多的一方。婚前财产公证可借鉴我国婚姻法,应明确指出应对离婚问题时的财产分割问题,更深入的完善财产补偿制度,平衡夫妻强弱关系,预防婚姻纠纷,保障婚姻弱势方的权益。公证当事人应当更重视财产公证的意义,公证后严格按照公证内容执行。

明确规定好公证的有效时间。婚前财产公证时间应有明确规定,婚前准夫妻二人协商制定后,婚姻事实成立方可生效。这样实施避免了某一方个人利益受到侵犯,突出了财产公证的公平性。对于财产公证的有效期也应有一个明确约定,以便于平衡婚后的收益。超出约定时间后再根据婚后的家庭财政状况,子女抚养问题等压力综合考量,避免婚姻中一方利用财产公证的漏洞,推卸婚姻责任,不履行应尽义务等现象出现。

婚前财产公证的普遍化是社会发展进步的标志。良好的应用婚前财产公证不仅能保护夫妻双方的私有财产,还能促进家庭的稳定发展。夫妻双方理当更严肃、认真的对待婚前财产公证,相关法规中应该明确对财产公证的范围、有效期限进行规定,严格核查公证的内容,平衡夫妻间强弱势,才能使婚前财产公证的价值最大化,从而促进社会的稳进与祥和兴盛。

(作者单位:云南省玉溪市国立公证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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