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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互联网金融个人征信体系的建议

2017-12-26史子璇

环球市场信息导报 2017年26期
关键词:个人信用信用金融

◎史子璇

构建互联网金融个人征信体系的建议

◎史子璇

互联网金融当前已经成为备受关注的新型金融模式,其规模和交易主体都在成倍增长,特别是个人互联网金融交易。而互联网和金融本身的特性使得其个人失信风险不断上升,严重影响了互联网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构建互联网金融个人征信体系以及成为其发展的必然选择。在此背景下,本文首先对互联网金融以及个人征信体系的内涵以及其与传统个人征信系统的差别进行了说明,然后结合当前互联网金融个人征信体系构建现状以及需要面对的问题,提出了几点对策和建议。

近几年,随着互联网与传统金融业的不断深入融合,互联网金融呈现飞速发展态势,其中主体也更加多样化,从企业也不断扩展到个人。而由于互联网金融从本质上将仍然属于金融业,则其也必然继承了传统金融的各种风险,特别是其中最基础的信用风险,而且其普惠性质也推动了个人信用金融活动的发展,这样一来,个人信用问题就变得更为重要。因此,想要使得互联网金融能够获得健康长远发展,就必须构建完善的互联网金融个人征信体系。

互联网金融个人征信体系概述

互联网金融个人征信体系的含义。互联网金融就是基于互联网技术和思维的一种新型的金融模式,其主要的作用和目的与传统金融一样,为了实现资金的融通,而其主要的不同就在于其主体不再局限于一些大企业,中小企业甚至个人也同样可以参与到金融市场中,而且借助先进的网络技术,使得其成本更低,而效率变得更高。当前常见的互联网金融模式主要有第三方支付、众筹、P2P借贷等。

而征信则是依法对自然人、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信用信息进行收集和加工,使其形成一定的人信用报告、评估和评级等征信产品,并向外提供以帮助客户进行信用风险的判断和控制的一种信用管理行为。征信体系就是征信活动中各种手段和制度的集合。其根据征信对象的不同,主要分为企业征信体系和个人征信体系,本文讨论的的对象就是个人征信体系。

与传统个人征信体系之间的差别。互联网金融个人征信体系和传统个人征信体系之间在本质上是一致的,其区别主要体现在其信用数据采集来源、评价方法以及结果的应用领域等三个方面上。

不同于传统根据个人与金融机构之间的借贷关系来获取信用信息的方式,互联网金融个人征信体系中主要通过个人在互联网领域中的行为比如消费记录、交易记录以及浏览记录等行为中进行分析,根据这些记录就可以大概推断出个人的信用情况,比如,一个人经常在利用信用卡在网上进行大额度的消费,并有较好的还款行为,则就可以判断此人的信用状况较好。这种信用数据收集方式获取的信息数据,覆盖范围更广也更为准确。

互联网金融个人征信体系在进行信用评价时不仅采用传统方法中所使用的历史数据,还会在其基础上进一步通过上一步的个人行为数据来对个人的身心和经济状况来进行判断和预测,进而作出更为准确的信用评价,这种评价方法也更为先进、高效和准确。

互联网金融个人信用体系的信用评价结果应用的范围更广,不仅一般的阶段领域可以使用,同时,租房租车、信用卡办理以及分期消费等都可以应用到。而传统的个人信用体系的评价结果则大多都集中在借贷领域。

互联网金融个人征信体系的构建现状与面临的问题

互联网金融个人征信体系构建现状

我国的个人征信体系构建起步于1997年7月,较晚于企业征信体系的构建。截止到目前,以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为主,以市场化个人征信机构为辅,个人征信体系已经逐渐形成。而这种个人征信体系主要还是适用于金融机构,互联网个人征信数据和其之间在数据来源和标准等各方面都缺少一致性,使其难以将实现对接,也就是说,当前已经形成的个人征信体系并不适用于当前的互联网金融系统。而且基于自身在互联网金融中的需求而建立的市场化个人征信机构也主要适用且服务于该机构本身;即使有些机构提供共享服务也是较为封闭的。这些都无法满足当前快速发展的互联网金融的需求。

可以看出,当前个人征信体系的构建还正处于起步的时期,构建的过程也正在摸索阶段,相对应的法律法规都难以为其提供切实的制度和法律保障,特别是关于互联网金融个人征信体系的法律法规更是少之又少。目前国内也仅有一不第一部相对完整的和个人征信体系有关的管理办法,但其层次低,内容不够明确和完善,也同样缺少互联网金融部分。因此,完善个人征信体系相关法律法规体系的建设势在必行。

构建互联网金融个人征信体系需要面对的问题

如何健全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正如上文所说,当前我国关于个人征信体系特别是互联网金融个人征信体系的法律法规可以说是较为缺乏的。而现今互联网金融不断发展,其规模正在不断扩大,其交易数量成倍增长,这样一来,其出现个人信用违约的情况的几率也就大大提升,个人信用风险也随之不断提高,缺少足够的相关法律法规的支持就会使互联网金融个人征信体系失去法律保障,不利于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发展。

如何统一征信数据标准。想要在实现互联网金融个人征信体系,最好的方法就是与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实现对接,成为其中的一个分支。而这一方法的实现,最关键的问题就是其两者之间的个人信用数据标准不统一,特别是各个不同互联网金融平台的信用数据标准又各有不同,因此想要解决这一问题,就必须找出有效方法,实现个人征信数据标准的统一。

如何实现信用数据的共享。当前各互联网金融平台都是将其平台上的个人信用数据视为自身的资源,考虑到其成本和竞争,他们并没有主动进行数据共享的意愿,而且没有有效的机制和平台,即使进行个人信用数据分享也只是覆盖了较小的范围,并不能产生多大的改变,因此如何有效协调各互联网金融平台和机构之间的关系,实现个人信用数据共享也是当前构建互联网金融个人征信体系构建必须解决的问题。

如何做好个人隐私保护。个人征信体系的信用数据收集,无论采取怎样的方式,其中的内容属于个人隐私,一旦泄露出去,必然会引发难以弥补的严重后果。因而要对这种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进行收集和共享,就必须做好隐私保护工作,确保其在合法范围内进行合法的使用。

如何建立和完善失信惩罚机制。当前互联网金融针对个人失约行为还没有很好的惩罚机制,各自设置规则,但是其个人违约成本较低,依然导致大量失信行为的发生,而设置健全的失信惩罚机制,提升其信用违约成本,就可以有效地遏制这种情况的不断增长。失信惩罚机制的建立和完善势在必行。

构建互联网金融个人征信体系的对策建议

进一步健全互联网金融个人征信相关法律法规

在《民法》中明确指出公民具有个人隐私权和个人信用权,要制定严格的个人信用滥用以及恶意信用违约的处罚机制,以此来强化公民的个人信用观念,促进全社会形成良好的信用氛围。在现阶段,可以先以民法司法解释的形式来具体规定如何保护个人隐私权和信用权

可以参照美国的《平等信用机会法》、《诚实租借法》,对我国的《合同法》、《担保法》等现行的涉及个人征信体系的法律法规进行修改和完善,并对《商业银行法》、《储蓄存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修改和完善,以进一步明确商业银行客户的个人信用数据的提供方式、开放范围、使用规范以及传播限制等内容。

在保护个人隐私权的基础上,要明确规定有关部门在向个人征信系统上传个人信用数据时的责任和义务,以此来促进个人信用数据的合理利用。

进行信用数据标准化建设

当前互联网金融个人征信体系构建中有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就是个人信用数据标准的不同。一方面是实现难度大,二是需要花费较高的成本,使得关于个人信用数据标准化建设始终没有有效展开。而这种差异的长期存在,不仅使得对个人信用数据的挖掘和应用难以进一步深入,同时也使得互联网金融个人征信体系无法实现与中国人民征信系统对接,而且各互联网金融平台和机构之间也难以进行有效的信用数据联通,长远来看,更不利于整个行业的发展。因此,进行个人征信体系的数据标准化建设势在必行。本文认为可以从以下三方面来进行:

首先,建立一致的身份识别标准。也就是说要保证无论是在哪个金融平台还是机构,特别是可以与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进行对接的银行系统中的个人身份的唯一性,这样一来,对个人信用数据的收集就能够保持一致,提供了征信系统对接和数据信息共享的基础。

其次是建立一个统一且标准化的个人信用数据库。也就是将各个平台和机构对个人信用数据的收集、处理和分析以及形成的结果和报告这些环节全都纳入到统一的数据库中,使其个人信用数据的各个方面,包括生成的评价报告也采用统一的标准。

最后是对形成与国际一致的个人征信体系的专业用语和标准。国外一些发达国家在个人征信体系上有着更加成功的经验,采用与其一致的标准一方面可以直接与国际接轨,提升国内的个人信用数据标准化的水准,同时也可以为以后的国际性的信用对接做好准备。

构建个人信用数据共享机制

互联网时代充斥着大量的信息,其真实性往往难以确定。而互联网金融也必然受其影响,使得其中的一些个人信用数据失真,再加上各个从事互联网金融的平台和机构的个人信用数据都是相对封闭的,又造成了信息不对称问题,为其行业发展又带来了更多的问题,只有实现信息共享才能够有效地解决这些问题。

通过互联网金融中的个人信用数据共享,就可以有效节省交易时间以及成本,进而实现社会信用资源配置的进一步优化;又能有效避免一些人钻平台信息不对称的空子的情况出现,大大降低了个人失信风险。

当然,个人信用数据共享功能必须形成一定的机制,并通过相关的法律法规来为其提供必要的保障,是其能够正常发挥作用。

建立个人隐私保护机制

互联网时代下,信息传递的数量不但多、范围广而且速度也快。互联网金融个人征信体系中的各种数据都是基于网络进行收集保存的,而网络的开放性使其有着很大的安全隐患,一旦出现泄漏或者被窃取的情况,将会对个人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和伤害,因此要建立这一个人征信体系就必须做好隐私保护工作。

一方面,可以通过立法的方式,对个人隐私权益和保护的范围、内容以及具体规则进行明确规定,以及对可能构成侵犯个人隐私的行为以及具体的惩罚手段和标准进行详细说明。

另一方面,针对个人征信体系中的一些独特的特点和特性,进行专项立法。其中需要明确规定任何对个人信用数据的获取以及形成的征信评价结果和报告的对外提供,都必须要有其本人授权,否则,则可以根据情况来认定其为侵权或者违法犯罪;同时也要要求个人征信体系中涉及到的政府以及公共机构履行相关的保密义务,规范其操作行为。

建立个人失信奖惩机制

想要有效减少个人信用违约行为的发生,降低个人失信风险,可以通过加大其道德压力和失信成本,并鼓励良好信用行为的方式来进行。而具体的措施莫过于建立个人失信奖惩机制,通过可以有效提升人们的信用意识,形成良好的信用习惯。该机制可以从奖励和惩治两个方面来进行:

从奖励方面,对于个人信用行为和习惯较好的个人,可以进行奖励。具体手段可通过在其信用额度上进行上调,或者在借贷中的投资者进行利率的上调等方式,一方面使其本身继续保持,另一方面也吸引更多人为了利益而选择良好的信用行为。

而对于惩罚方面,可以设置失信人黑名单,当个人达到或者累计出现一定数额或次数的失信行为后,可以直接将其列入黑名单,被拉进黑名单的个人将在一定时期内不能使用任何金融产品,情况严重的可以直接向社会大众公开声明,使其具有一定的威慑力。

但为了避免由于失误导致一定的误差而造成个人受到惩罚,还有要开放申诉途径,遇到这种情况的个人可以通过申诉来维护个人的权益和名誉,使整个奖惩机制更加地合乎情理。

(作者单位:山东大学经济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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