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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土地财政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2017-12-25王士丹哈尔滨商业大学创新创业学院

新商务周刊 2017年3期
关键词:财政土地政府

文/王士丹,哈尔滨商业大学创新创业学院

哈尔滨市土地财政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文/王士丹,哈尔滨商业大学创新创业学院

随着城市化的进程的进一步加快,城市发展中一些问题逐渐暴露出来。哈尔滨作为内陆经济相对欠发达地区,土地财政问题突出,也相应地引发了一系列土地财政相关问题本文立足于土地财政问题的现状,进而揭示哈尔滨“土地财政”存在的问题和解决方法为城市未来的发展拓宽道路提供参考。

哈尔滨市;土地财政;存在的问题;对策建议

1 “土地财政”概述

1.1 土地财政的含义

土地财政”是指地方政府依靠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收入来维持地方的财政支出,它表现为财政行为,又不单纯是一个财政问题,在现实经济问题中相对具有特殊性与复杂性。1994年分税体制改革以来,土地出让金收入成为地方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为城市发展和经济建设提供了有力保障。

1.2 土地财政的主要内容

广义的土地财政主要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首先,地方政府出让土地所获得的土地出让金。其次,抵押土地进行融资贷款,以获得的融资贷款来进行城市建设和基础设施投资。再次,扩张城市,加速房地产业和建筑业的的增长,进而促进地方税收的增加。最后,通过工业用地的优惠进行招商引资,带动当地经济的发展。

1.3 土地财政的性质

土地财政尽管在西方发达国家的发展前期也曾出现过,但由于国家制度和国家性质的不同,其还是有很多本质的区别的。具体来说我国的土地财政的性质主要表现为四方面,第一,土地财政讲的是国家的地方政府财政,而非中央财政或整个国家的国家财政。第二,主要的收入不是靠税收,而是靠土地出让金等非税收入。第三,属于国有资产的部分,尤其是土地出让金的部分明显是国有资产的组成部分。第四,土地在我国现有的财政制度下以预算外收入为主,有少量属于预算内收入,如相关税费的收入。

1.4 哈尔滨市的土地财政状况

哈尔滨市作为北方欠发达地区的代表,对土地财政的依赖程度更加深刻,入地财政带来经济收益的同时也给哈尔滨带来了不少问题。

2 土地财政存在的主要问题

2.1 地方财政过度依赖土地收入

1994年实行分税制改革后,地方政府不仅要面临很大的公共事业需求压力,而且支出压力也不断扩大。地方政府要承担辖区内的教育文化,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城市基础设施和居民生活服务设施建设,调节居民收入差距以及发展地方经济等责任和重担。地方政府通过卖地的有偿使用收入和与土地相关的税收来满足财政需求。土地买卖成为财政收入最大的贡献者之一。地方政府便利用土地获取收入缓解财政资金压力,也就造成了地方财政对土地收入存在过度依赖性。

2.2 土地制度不完善,征地拆迁不规范,侵犯农民的利益,破坏社会和谐

我国的土地属国有,而政府具有对土地管理和经营的权力,这就意味着,当政府出现财政危机想通过卖地获取收益的时候,其可以毫无顾忌地实行并且从中获得相关的全部收益。土地财政背后的征地模式是一个与民争利的过程。政府是土地唯一合法的市场供给者,要先由政府征用后才能在市场上出售,从中形成的价差就是对农民利益的侵犯。

由于土地财政背后的暴利驱使,由于现行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公共利益的具体类型和范围,给土地征用权的滥用创造了空间。在土地征用过程中,地方政府存在随意性和盲目性,为取得土地财政收入甚至强制实行土地流转,不少地方政府不顾被征地农民的利益,违法拆迁、强制拆迁、暴力拆迁、二次拆迁的现象频频出现。征地拆迁不规范,原本安定和谐的被拆迁户流离失所,破坏了的社会和谐。

2.3 地方政府官员绩效,诱发地方政府违法用地,滋生腐败

政府以GDP变动和财政收入增长作为对地方官员的政绩考核指标,这种考评模式存在弊端。官员为了在有限的任期内完成经济指标,利用职务之便随意圈占土地,出台各种项目开发的优惠政策,导致开发区泛滥,出现更多烂尾楼、造成土地闲置,存在土地资源浪费的问题。土地财政为腐败的滋生提供了环境,一方面,土地一级市场价格与二级市场价格的巨额差价,是不少地方大量批地卖地的驱动力。另一方面,在将农用地转变为非农用地的征收环节中,地方政府具有对土地资源控制和支配的权力,滋生了地方官员滥用权力的想法。这种违背规律的发展,注定是潜藏风险的发展、不可持续的发展。

3 完善土地财政问题的对策建议

3.1 完善地方财政体制通过改革完善现行财政体制,改变地方政府财权与事权不匹配的体制格局。进一步加大均等化转移支付比重,解决地方政府专项转移支付占比大、地方配套投资困难等造成的财政资金缺口大的问题。要赋予地方政府合理的财政权利,既要保证地方政府有合理且充足的财政收入,也要保证地方政府的各项财政支出与收入相匹配。

3.2 完善现行土地制度,保障农民对集体土地的合法权益

要改变在新型城镇化中地方政府的卖地的冲动,只能从土地制度上作出调整。以法律条例的形式对“公共利益”的概念和范围做出明确界定。在补偿方面,确立科学的货币补偿标准。要依照土地服务体系加社会生活保障来提高征地补偿标准,保障农民的基本医疗、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和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合理安置失地农民,为失地农民创造再就业的条件,从而拥有长期稳定的收入来源。

3.3 完善地方政府政绩考核制度,积极推动地方经济的发展

在重视经济发展的同时也要重视民生建设。纠正将GDP的增长作为政绩考核指标,在对地方政府官员进行政绩考核时要统一到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上来。对地方政府不切实际打造“政的先进经验,制定一些对中小企业有利的政策和法规。司法机关在执行任务时,要严格按照法律进行执行,打击违法范围的行为,规范金融市场。

[1]张协奎;乔冠宇;徐筱越,新常态下土地财政面临的问题及对策思考,改革与战略,2016-06-20

[2]汤黎;桂丽,云南省土地财政现状问题及对策研究,时代金融,2016-11-30

[3]郝慧丽,我国土地财政问题及其解决对策,现代妇女(下旬),2014-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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