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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死刑复奏制度对现代法制社会的启发

2017-12-24赵梓宇首都机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新商务周刊 2017年22期
关键词:制度

文/赵梓宇,首都机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聂树斌案”是一个令人惋惜的特殊案例,一个无辜的人因为一场错判而永远失去了生命,这对他本人和他的家庭造成不可挽回的悲剧,纵然历经千辛万苦,终于得以沉冤得雪,却改变不了生命的惨淡离世。如果在死刑执行程序中加入中国古代有关死刑复奏制度的程序,是否能够改变最终的结局。

1 中国古代死刑复奏制度产生根源

中国古代长期处于封建社会“君为臣纲、父为子纲”的思想贯穿于整个封建社会史,封建专制制度核心就是“中央集权制”,将所有权力都集中于皇帝,进而逐渐削弱地方权力。死刑这种严苛残酷的刑罚,具有极强的威慑作用,这一对臣民生命进行控制的权力,必然牢牢抓在统治者手中。如此便能使被统治者产生畏惧心理,对统治者产生强烈的敬畏感。

2 中国死刑复奏制度发展史

2.1 死刑复奏制度的雏形笔者认为,死刑复奏制度的雏形,应该在汉代的“录囚”2中初见端倪,西汉时规定:对于以下两类案件,必须奏请皇帝核准:一是案情重大的死刑案件;二是二千石以上官吏的死刑案件。

2.2 死刑复奏制度的确立

魏明帝青龙四年(公元236年)诏:“廷尉及天下狱官,诸有死罪具狱以定,非谋反及手杀人,亟语其亲治,有乞恩者,使与奏”。3北魏律规定:“诸州国之大辟,皆先谳报乃施行”,“当死者,部案奏闻。”4这段史文说明北魏当时的法律已经对死刑复奏制度的适用对象、程序、原因、目的、时间、范围、方式、效力等作了明确的规定, 全面展示了当时适用死刑复奏制度的具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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