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地区慈善组织信息披露的评价与完善
2017-12-21陈思君张玥李宜臻张清宇刘明月
神州·上旬刊 2017年12期
陈思君?张玥?李宜臻?张清宇?刘明月
摘要:本课题以慈善组织信息披露制度为研究对象,该制度是各国慈善法律所确立的基本制度。本课题期望通过分析慈善组织信息披露制度,重点探讨该制度的具体内容、监管及认责问题,从而明晰慈善组织公信力的这一评价标准,进而完善相关法律制度来保障和提升慈善组织的公信力,使慈善组织获得社会公众的普遍认同,使之能有效配置慈善资源,从而促进我国慈善事业可持续发展,最终有利于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改善我国社会民生,促进我国社会全面协调发展。
关键词:慈善组织;公信力;信息披露机制;完善途径;宁波地区
一、慈善组织信息披露的理论基础
信息披露,即信息公开,是指慈善组织为了保障捐助者利益,接收社会公众的监督,而根据的法律规定公开自身财务状况、经营变化等情况和信息向民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并向社会公开或公告,以便使公众充分了解改慈善组织情况的行为。我国在2016年9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也明确规定了县级以上政府行政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慈善组织、慈善信托的受托人负有定期向社会进行信息公开的义务。其理论基础分别为公信力理论和公众知情权理论。
公信力一词从狭义的角度来讲,即慈善组织向高层权威负责,要求向某种权威来源解释说明其行动的过程,事关监督和报告的机制[1]。简言之,公信力就是慈善组织为了获得公众的信任,通过向社会公众披露自身经营、财务情况,并对其行为后果负责后在社会上的影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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