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治轨道上治理“僵尸企业”
2017-12-21陈倩
人民论坛 2017年33期
陈倩
【摘要】治理“僵尸企业”,防止“僵尸企业”拖累经济社会发展,已成为我国政府及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根据我国经济体制的特点和“僵尸企业”形成、存在的潜在原因,我国政府应充分发挥相应职能,完善法律机制与实践程序,促进“僵尸企业”治理工作取得成效。
【关键词】“僵尸企业” 破产制度 法律机制 【中图分类号】DF411 【文献标识码】A
“僵尸企业”能否有效出清,不仅关系到中国经济结构的重整与优化,也关系到市场经济的活力与动力能否激发持久。当前我国的“僵尸企业”并未得到有效清理,法律机制也不够完善,针对“僵尸企业”的政策性破产是行政权力对司法领域的侵占,是对市场经济及其规律的违背,其本身也已经造成了对经济改革的极大阻滞。只有以市场化机制清理“僵尸企业”,在法治的轨道上坚持市场行为,才能促进企业的新陈代谢。我们在清理“僵尸企业”的过程中必须增强对破产制度的认识,必须借鉴各种先进的、成功的经验,进一步完善我国有关的法律制度和机制建设。
“僵尸企业”是当前经济结构调整中的障碍和毒瘤
“僵尸企业”最初由美国经济学家彼得·科伊所提出,“僵尸企业是指那些无望恢复生气,但由于获得了放贷者或政府支持而免于倒闭的负债企业”。“僵尸企业”是当前经济结构调整中的障碍和毒瘤,其危害性在于:第一,影响破产法的司法实践。一些“僵尸企业”因处于地方政府的某种需要而勉强维持,这是行政权力对司法实践的干扰,必将影响经济领域的法治化建设。……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