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层链接”行为的法律规制
2017-12-21刘曦雯
时代经贸 2017年24期
刘曦雯
[摘要]深层链接行为导致的侵权案件数量不断增多,但是由于没有统一的规制标准,造成法院对深层链接案件的判决依照法官个人的理解而有不同。任何著作法意义上的传播行为都以传播源为核心,所以只有形成传播源的深层链接行为才是信息网络传播行为,为此在对设链网站、被设链网站与著作权人的冲突进行分析后,提出明确设链网站责任,加强被设链网站自我保护与著作权人利益保护的建议。该方法不仅可以遏制恶意深层链接行为人的侵权行为,而且可以进一步保护被设链网站的权益。
[关键词]深层链接;信息网络传播权;传播源
一、引言
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给知识产权领域带来了持续不断的挑战,其中争议最多的当属深层链接行为。因深层链接行为的判定无统一标准造成同案不同判的情形。2013年5月“乐视诉100TV案”认定被告100TV虽然是一种全网搜索链接工具,只提供技术不提供内容,但是任然构成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权。但“北京搜狐诉100TV案”在被告100TV相同行为下,又认定100TV不构成侵权。那么什么是深层链接行为,什么是侵犯信息传播权的深层链接行为,如何规制深层链接行为,成为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二、深层链接行为的定性
深层链接是指用户点击设链网页的链接后,链接指向除第三方网站首页之外的其他网页或者直接指向第三方网站的媒体格式文件。与普通链接相反,由于深层链接跳过了首页,进入了用户需要到达的页面,因此在某些情况下会侵害到经营者或者著作权人的利益,而引起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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