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作为公益诉讼主体的探索
2017-12-21詹有平
陕西学前师范学院学报 2017年12期
关键词:检察机关
詹有平
(陕西学前师范学院经济系,陕西西安 710069)
■哲学·政治·法学研究
检察机关作为公益诉讼主体的探索
詹有平
(陕西学前师范学院经济系,陕西西安 710069)
公益诉讼主体是构建公益诉讼制度的基本环节之一,依据公共利益而提起的诉讼由于主体条件的限制常被法院拒之门外,即便博得公众喝彩也多以失败告终。2012年《民事诉讼法》顺应了实践的发展需求,增设了公益诉讼制度。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要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为明确检察院作为公益诉讼的主体提供了政策契机。对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进行理论探讨,完善检察机关调查取证权、是否适用调解与和解权利等问题有助于更科学地构建公益诉讼制度。
公益诉讼; 诉讼主体; 公共利益; 诉前程序
一、我国公益诉讼主体的现状
公益诉讼入法是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订的一大亮点。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增加一条作为第55条:“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将公益诉讼纳入民诉法视野,是公益诉讼在立法上的重大进步,但我们也应该清醒地看到,公益诉讼在实践中还面临诸多障碍。
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要求对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进行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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