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带一路”背景下的法律全球化探索
——以重构《合同法》为路径
2017-12-21许俊伟赵晓星
陕西学前师范学院学报 2017年12期
许俊伟,赵晓星
(1.安徽财经大学法学院,安徽蚌埠 233030;2.安徽财经大学会计学院,安徽蚌埠 233030)
■哲学·政治·法学研究
“一带一路”背景下的法律全球化探索
——以重构《合同法》为路径
许俊伟1,赵晓星2
(1.安徽财经大学法学院,安徽蚌埠 233030;2.安徽财经大学会计学院,安徽蚌埠 233030)
《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在2011年新版修订完成,对照我国《合同法》,不难发现《合同法》中存在着大量的滞后与不足的规定,在寻找二者的异同之处,探寻差异存在的深层次原因中,深感我国《合同法》存在漏洞,已不能适应现代经济发展的需要。基于此,为了顺应“一带一路”的积极发展,《合同法》应依据国际上普遍接受的标准为立法精神,承认《通则》作为准据法的事实,借鉴、移植《通则》中可以为我国《合同法》适用的规则,细化司法解释。同时,需要将重构的《合同法》作为基础,进一步来满足“一带一路”背景下的法律全球化要求,增强我国司法实践的国际公信力。
准据法;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合同法;一带一路;法律全球化
1971年,为建立一种适合国际通用的法律体制,推动国际贸易的发展,一个由三大法系(英美、大陆、社会主义法系)法学家构成的领导小组成立,负责着手制定新的国际贸易法律规则。1980年,仅代表各法系、不代表任何政府利益的法学家开始准备《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各章草案的起草。直到1994年,《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的起草工作才算是基本完成。它是由UNIDROIT制定的,是一部在当时比较优良的国际货物买卖标准合同。与工作组的先前预期相比,《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大大超过了他们当时的理想计划,并在实践工作中取得了巨大的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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