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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用农产品篇从源头保障食品安全

2017-12-21

中国食品药品监管 2017年2期
关键词:销售农业

“问渠那得清如许,为有源头活水来”,食品安全也是如此。近年来利用剧毒农药、化肥、膨大剂等对蔬菜瓜果进行病虫害防治、催肥的问题,是百姓最担忧的食品安全问题之一。在从农田到餐桌的食品安全系统工程中,必须做好源头治理,守住第一道关口,确保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加强食品安全源头治理,对食用农产品生产、市场流通、抽样检验等均做出了规定。

一 什么是食用农产品?

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第二条的第二款,将“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界定为“食用农产品”。

关于农业初级产品的范围,农业部、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加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有更具体的规定,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供人食用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农业活动”既包括传统的种植、养殖、采摘、捕捞等农业活动,也包括设施农业、生物工程等现代农业活动。“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是指在农业活动中直接获得的以及经过分拣、去皮、剥壳、粉碎、清洗、切割、冷冻、打蜡、分级、包装等加工,但未改变其基本自然性状和化学性质的产品。

二 销售食用农产品是否需要取得许可?

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但是,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有关质量安全标准的制定、有关安全信息的公布和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对农业投入品作出规定的,应当遵守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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