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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解雇企业员工的相关仲裁案例分析

2017-12-20马颖刘流民

科学与财富 2017年29期

马颖+刘流民

摘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员工有平等就业的权利、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薪酬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享有休息的权利、享有社会保险的福利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而用人单位同样拥有合法的权利,以下的内容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时,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那么同样,用人单位也可运用法律来维护本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关键词:解雇仲裁案例分析

一、孕妇试用期违反公司试用期相关条例,可否解聘。

小刘是X公司的员工,于两个月前入职并签订劳动合同,试用期为三个月。入职一个月后小刘宣布怀孕,可是却因为种种原因总是请事假,试用期以来已请假四次。X公司试用条例中其中一项规定“......试用期迟到三次以上或请假两次以上,单位有权利将其解雇,终止合同......”。小刘被单位告知不符合转正条件,予以终止试用。小刘不服,并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希望继续履行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恢复原职和原待遇。

我们大家知道,女性职工在怀孕期间,用人单位不可无故辞退孕妇,也不可以在女职工怀孕期间故意安排不合理的工作,以用来逼迫其主动提出辞职。但此案例中的小刘虽然怀孕,可是却违反了所在单位的合同规定的内容,公司将其解雇,并不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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