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解读:我国缺陷消费品召回制度
2017-12-20王虹
中国纤检 2017年8期
王虹
《缺陷消费品召回管理办法》于2016年1月1日开始实施,这标志着我国对缺陷产品的召回拓展到消费品领域。然而,缺陷消费品召回在我国尚属起步阶段,怎样使用这一监管手段,如何进一步完善召回制度及细化召回操作办法,仍是各级监管部门需要探索和解决的问题。
《缺陷消费品召回管理办法》于2016年1月1日开始实施,这标志着我国对缺陷产品的召回拓展到消费品领域。然而,缺陷消费品召回在我国尚属起步阶段,怎样使用这一监管手段,如何进一步完善召回制度及细化召回操作办法,仍是各级监管部门需要探索和解决的问题。
据此,本刊记者专访业内专家,他从操作角度出发,解读了召回制度在实际运用中需要关注的问题。
问题一:怎样理解召回?
解读:召回的主体是企业,其出发点和最终目的是企业采取措施消除或降低缺陷产品安全隐患的一种活动。缺陷产品召回是国际通行做法,也是加强消费品安全监管的重要举措。2004年,质检总局等四部门颁布实施了《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部门规章,中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由此开端。2016年1月1日,《缺陷消费品召回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开始实施,标志着我国对缺陷产品的召回扩展到消费品领域。13年来,中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逐步完善,召回数量逐年增多,在倒逼企业提升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和保障消费安全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问题二:主动召回和被动召回有何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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