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腐”大祸
2017-12-19犁航
检察风云 2017年21期
关键词:群众
犁航
“微腐败”是一种公权滥用的行为,受贿情况普遍,数量小,次数多,群众司空见惯,社会公众习以为常,态度暧昧。
微腐败的主要对象是村干部。在古代,村官大致经历了“里正”“村正”“大保长”“都保正”“地保”等不同名称。村官非狭义上的官僚体系内部的“官”,这一群体不领俸禄,也基本上没有擢升的机会,身份“亦官亦民”,职能是完成政府的苛捐杂税及州县官员的层层盘剥并转嫁给农民,充当的是不光彩的角色。
少数官员贪腐,古今皆然。在古代,村官这个职位是可以由官府直接出售的。公元前359年,秦国首次变法时制定20级爵位,最低一级为“公士”爵,地位相当于地方头面人物,大致与村干部相当。公元前218年10月,蝗虫成灾,政府卖爵赈灾,照当下折算的话,买个村官超过10万元人民币。倘若要利用权力收回成本,需约十数年的时间。
村官有权,所以不少有能力的村民趋之若鹜。唐代白话诗僧王梵志的一首五古写道:“里正追役来,坐着南厅里。广设好饮食,多酒劝且醉。追车即与车,须马即与马。”根据明代嘉靖年间《广东通志》记载,州县官员经常向里正伸手盘剥,如“拜见银”就多则四五十两、少则二三十两。里正不会自掏腰包,就摊派给手下各甲长,还不断加码,甚至“指一科十”,比上级索要的增加到十倍,从中渔利。最终要承担这些摊派的农民,为避免遭受“箠楚”即杖打的刑罚,有人只得“倾赀卖产,鬻子典妻”。可见,在古代,村官虽小,但权力不小。
而今,我国免除了农业税,村干部的职能发生了显著的变化,官位虽小,但涉及群众生产生活的方方面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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