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从十九大报告看农民合作社的作用空间
2017-12-18徐旭初
中国农民合作社 2017年12期
■ 文/本刊特约评论员 徐旭初
浙江大学中国农村发展研究院教授
再从十九大报告看农民合作社的作用空间
■ 文/本刊特约评论员 徐旭初
浙江大学中国农村发展研究院教授
自十九大提出乡村振兴战略以来,我们可以更清晰地看到未来农民合作社的发展空间和作用空间。无疑,农民合作社不会是永恒的组织形态,也很难成为农业经济发展中唯一的主流形式。既然农民合作社有其独特的制度规定性,就必定有其组织边界,有其生命周期。可以确认,深入开展的农业产业化经营、多样化的农产品终端消费者需求和迅速发展的农业技术,正在深刻地改变着农民合作社的生存环境、制度特性、组织形态以及运营战略。各类新型农民合作社形式(如农机合作社、旅游合作社、物业合作社、扶贫合作社等)的纷纷涌现未必是新形势下必然的创新选择,但它确实揭示了农民合作社的制度弹性和作用空间。
就我国而言,农业与农村发展水平较低,农村经济落后地区较多,农民利益和收入分化显著,所有这些都决定了我国农民合作社的长期适用性和形式复杂性。也正基于此,可以清晰地看到农民合作社在乡村振兴战略中的作用空间:农民合作社理应成为实现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的主要载体、发展适度规模经营的重要主体、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重要部分、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重要载体、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重要方式、健全乡村治理体系的重要载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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