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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阶段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

2017-12-14刘栋

检察风云 2017年20期
关键词:制度

刘栋

自2014 年10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四中全会《决定》),并明确提出“完善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以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逐渐成为刑事司法领域中举足轻重的一项内容。在现有法律与相关政策的规制下,审查起诉阶段与审判阶段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已经得到了学界广泛的认同。至于侦查阶段是否同样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处罚,目前则还有诸多争议。

2014年10月四中全会《决定》首次明确规定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而后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全国人大常委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都纷纷就此制定试点方案和试点办法,该制度也引起学者们广泛关注。就目前的法律法规及政策内涵来看,该制度并没有十分明确的概念,但学界对此都有了基本的共识,即:认罪体现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承认自己的行为及犯罪性质,但这种承认必须是基于自愿而非强迫;认罚不仅包含接受实体法上可能的处罚后果,也包含程序法上可能引起的程序后果;而从宽也当然地包含了实体从宽和程序从宽两个方面。

侦查阶段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可行性

有学者鲜明地指出,认罪认罚制度的适用应当有严格的诉讼节点限制,只能在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发挥特定优势,而不能适用于偵查阶段。原因在于侦查阶段该项制度的适用很可能会导致侦查人员放弃法定查证职责,不去收集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无罪的各种证据,过分依赖获取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定罪,而口供本身的获取也可能会加剧侦查机关刑讯逼供的危险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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