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遛狗之祸:老妪受惊谁埋单

2017-12-13昊宇

检察风云 2017年23期
关键词:一审主人法院

昊宇

这边,女孩遛着两条温顺的小狗;那边,耄耋老妪不慎摔倒受伤。两个场景相距一米,是彼此孤立的单方行为,还是相互关联的意外事件?老太摔倒是否另有隐情,15万余元的医疗费用应由谁来埋单?

现场回放:女孩遛狗,老太绕行受惊吓摔伤

一般而言,狗咬伤人,只要受害人提供被狗咬伤的证据,法院都会判决狗主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如果狗没有咬人,受害人因害怕在绕行过程中受伤,狗主人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呢?2017年6月16日,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特殊的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并对此作出了肯定的回答。

2015年年底,家住天津市河西区的王丹靓一家遇到了一件闹心的事儿,孩子出门遛狗,老太经过时因害怕狗,绕行时不慎倒地受伤,事后向自己索赔16万余元。

当年12月6日上午11时许,15岁的王丹靓用绳索牵着自家的狗外出遛狗,当时后面还跟着未用绳索牵着的外祖母饲养的狗,据查两只狗均未在公安机关登记养犬人。王丹靓走到龙博花园7号楼与该小区护栏之间的走道时,与从龙博花园5号楼处走过来的赵惠娣相遇。

赵惠娣当年80岁,生性怕狗。当赵惠娣走到距离王丹靓一米左右时,赵惠娣告诉王丹靓说自己害怕狗,想从旁边绕过去。但当赵惠娣绕至王丹靓身后时,牵着的狗跟着跑了过来,未牵着的狗也叫了两声。赵惠娣害怕,打算从王丹靓身边往回走,在与牵着的狗相遇时赵惠娣摔倒受伤。

后赵惠娣被立即送往天津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赵惠娣的伤情为股骨颈骨折。赵惠娣支出医疗费88416.9元。王丹靓家人为赵惠娣垫付医疗费439.2元,并给付赵惠娣医疗费1万元。经鉴定,赵惠娣外伤致右股骨颈骨折人工关节置换术后,右髋关节活动功能受限,右下肢丧失功能50%以上,构成VIII(八)级伤残。

因赔偿金额较大,双方就赔偿问题协商未果,赵惠娣遂以王丹靓及其父母王成兵、李亚静、外婆李珍琴四人为被告,于2016年年初,向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其医疗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等合计168239.62元,并承担诉讼费。

庭审争辩:狗主人有无责任,双方当事人公堂激辩

该案在审理中,双方当事人围绕两只狗与赵惠娣摔倒受伤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狗主人应否承担赔偿责任等焦点问题展开了激烈的唇枪舌剑。双方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争得不可开交。

在法庭上,双方围绕案件争议焦点逐一展开激辩——

焦点一,两只狗与赵惠娣摔倒受伤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王丹靓一家人坚持认为赵惠娣是自己受到惊吓摔倒的,两只狗体型很小,对人没有攻击性。事实上自己的狗也没咬到赵惠娣,赵惠娣是因年事已高不慎摔倒的,其损失应由其自己承担,不应要求狗主人赔钱。赵惠娣的代理人认为,尽管两只狗的体型较小,但仍然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对于一般人而言亦会产生恐惧、紧张、害怕的心理。虽然两只狗未与赵惠娣发生直接接触,但赵惠娣是因为受到惊吓摔倒而受到损害,如果没有狗的惊吓赵惠娣就不会受到损害,故狗的惊吓是损害后果发生的条件。赵惠娣作为老年人在受到狗的惊吓时,采取一定的避让措施是正常反应,而其在避让过程中造成摔倒受伤,与狗的惊吓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狗主人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成立。

焦点二,受害人是否尽到举证义务?在庭审中,王丹靓一家人提出,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赵惠娣起诉要求赔偿应当提供相应证据。赵惠娣摔伤是否与狗有关,需要其提供相应证据。但事发时案发现场没有监控记录,也没有其他人在场证明,故对赵惠娣的起诉请求,应以其不能尽到举证责任而不予以支持。赵惠娣一方认为,从双方在法庭上的陈述来看,自己与王丹靓相遇时,确实说了自己怕狗,想绕行的话,而且自己在绕行过程中摔倒,并到医院就医也是不争的事实,这些足以证明自己尽到举证义务。

焦点三,狗主人对受害人怕狗这一潜在的危险是否应该承担侵权责任?一般而言对于狗主动攻击咬伤人,狗主人应该赔偿没有争议,但本案中,两只狗并没有实施实际的攻击行为,被害人受伤系因害怕狗,在避让过程中受到惊吓所致,对于这种潜在的危险,狗主人是否應该担责?王丹靓一家人认为,退一步讲,就算赵惠娣确因受到狗的惊吓摔伤,但因两只狗并未对赵惠娣实施威胁或攻击行为,故要求自己承担责任的前提不存在。再说赵惠娣又不能指认到底是受到了两只狗中的哪一只狗的惊吓,而两只狗的狗主人不是同一个人,其要求狗主人赔偿缺乏明确的证据支持。事实上,赵惠娣系因自身胆怯而在躲避的过程中自行摔倒受伤,其损失应自行承担,故自己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赵惠娣一方则认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78条的规定,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法律规定的这种损害,不光包括因动物袭击而受到的现实伤害,还包括潜在的危险造成的损害。本案即因两只狗这一潜在威胁的存在,迫使赵惠娣绕道过程中摔伤,故两只狗的主人应对此负责。

法院裁判:狗主人未尽管束之责,老太受惊摔伤获全赔

津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从双方在法庭上的陈述可以认定,赵惠娣在遇王丹靓遛狗时,因受惊吓倒地受伤,其受伤与其受到狗的惊吓存在因果关系,因王丹靓系未成年人,其遛两狗未尽管束之责,应由其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被告主张赵惠娣伤情是因为年龄较高自身原因导致,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不予采信。遂判决被告王成兵、李亚静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赵惠娣各项损失费154142.16元,驳回赵惠娣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双方均不服,于2017年5月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赵惠娣上诉认为一审法院核定的损失过低,且认定李珍琴不承担侵权责任是错误的,两只狗中的一只是李珍琴饲养,李珍琴将狗交与未成年人王丹靓携带出户,未尽足够的注意义务,主观存在过错,应承担连带责任。

王成兵等四人上诉认为,一审认定王丹靓作为两只狗的管理人与事实不符,王丹靓当日只牵了一只狗,另一只狗并非王丹靓或其家人所饲养。赵惠娣摔伤是因为其自身没有对危险进行预判,未采取合理防范措施,要求一个未成年人采取防范措施显然不符合常理。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赵惠娣在自家小区内遇到正携狗在外的王丹靓,在没有监控记录或是在场见证人的情况下,仅能通过赵惠娣及王丹靓的陈述认定赵惠娣受到了狗的惊吓,打算采取避让措施,在避让过程中摔倒受伤的事实,一审法院据此认定赵惠娣摔倒受伤与动物惊吓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应属正确。

二审法院认为,依照动物致人伤害的相关法律规定,王丹靓作为事件发生之时的动物看管人,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王成兵等人主张赵惠娣没有对危险进行预判,也未采取合理防范措施,自身存在过错,但因依照上述法律规定,在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中,责任人减轻或免除责任的条件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因本案中没有证据证明赵惠娣的摔倒受伤是其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故不能减轻或免除责任人的赔偿责任。

那么,赵惠娣到底受到了两只狗中哪一只的惊吓不明,能否判令王丹靓担责呢?二审法院认为,虽然王丹靓事发时只牵了一只狗,并非两只狗的管理人,但因无论另一只狗是否由王丹靓饲养或看管,均不能推翻王丹靓所携带的那只狗足以对赵惠娣造成惊吓并导致摔倒受伤的事实,不能据此免除王丹靓应承担的责任。因王丹靓系未成年人,一审法院判令由其父母即王成兵、李亚静承担赔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此外,因李珍琴是王丹靓所携带未牵着的那条狗的所有人,李珍琴将自己所饲养的动物交由未成年人看管,导致本案受伤事件的发生,加之李珍琴并未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动物饲养登记,对于案件的发生负有过错,故李珍琴作为动物所有人应负担连带赔偿责任。

2017年6月16日,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作出二审判决,判令王成兵、李亚静、李珍琴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连带给付上诉人赵惠娣各项损失费154137.8元。一审案件受理费504元,由赵惠娣负担42元,王成兵、李亚静、李珍琴连带负担462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212元,由赵惠娣负担96元,王成兵、李亚静、李珍琴连带负担2116元。

(文中人名均为化名,未经作者同意,禁止任何转载或上网)

编辑:黄灵 yeshzhwu@fox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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