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自愿性保障制度研究
——以聂树斌案等5个冤错案件为视角
2017-12-13李国宝
中国检察官 2017年22期
文◎李国宝
认罪认罚自愿性保障制度研究
——以聂树斌案等5个冤错案件为视角
文◎李国宝*
自愿性是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正当性基础。重大冤错案件为研究认罪认罚自愿性保障提供了深刻的警示。自愿性内涵应从意思表示自愿真实出发,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基于对权利与后果的充分认知、出于对案件情况的理性考虑、源于自由意志自主决定,而非胁迫、欺诈或者误解等的结果。为确保认罪认罚自愿性,应从案件适用范围、权利告知、程序监督、有效法律帮助、任意反悔权等方面建构贯彻全程的制度保障体系。
认罪认罚 自愿性 保障制度体系 冤错案件
当前,刑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正在蓬勃试点之中,将推进我国刑事司法文明进入新阶段。然刑事司法事关人权,制度建构必须审慎。认罪认罚自愿性保障作为制度正当性基础,自改革伊始,就成为理论与实务界的关注焦点。下文从近年来纠正的纠错案件出发,总结侵犯当事人自愿性之教训,就自愿性内涵与可能的侵犯风险展开分析,最后提出自愿性保障之路径,以期对改革有所裨益。
一、自愿性保障:案例分析与教训总结
(一)从判决书看冤错案件中的“供述”[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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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教训与启示
1.没有供述自愿性,就无法保障真实性,就难以守住冤错案件的底线。口供乃证据之王,在案件侦破中具有至关重要的地位,取得口供往往成为突破侦查瓶颈的“捷径”。在以上5起案件中,侦查人员均是在面临侦查困境、缺乏相关线索的情况下,通过非法方式取得有罪供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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