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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减免、企业税负与创新投入

2017-12-12张凯林小玲傅卓荣

商业研究 2017年11期
关键词:创新投入销售收入

张凯+林小玲+傅卓荣

内容提要:本文利用2013-2015年制造业和信息服务业全国税收调查数据,通过固定效应模型考察增值税优惠对企业税负、销售收入及创新投入的影响。研究发现:增值税优惠导致一般纳税人企业所得税负和实际总税负显著上升,但却会显著降低小规模纳税人实际总税负;增值税优惠显著降低一般纳税人销售收入,但却显著提高小规模纳税人销售收入;增值税优惠显著提高东部企业创新投入,企业所得税负抑制了东部企业创新投入;东部企业税负比中西部企业税负高,但是比中西部企业吸引了更多企业创新投资。因此,应扩大增值税优惠的覆盖面,扩大增值税优惠的对象和抵扣项目范围,兼顾效率与公平原则,降低东部企业增值税负,让中西部地方政府享有更多增值税分成比例,提高创新投入,缩小地区差异。

关键词:增值税优惠;企业税负;销售收入;创新投入

中图分类号:F8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1-148X(2017)11-0033-07

一、引言

随着劳动、土地(自然资源)等生产要素价格上升,技术创新成为驱动经济增长的主导因素。我国在经历30多年的经济高速增长后,进入产业结构调整期,必须依靠技术创新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为了降低企业税负和激励技术创新,我国采取了一系列减税措施:一是“营改增”关于“技术转让”等的免税政策;二是为了激励科技发展和自主创新,对软件产业、动漫产业、光伏发电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三是为鼓励研发投入,对科研仪器设备进口免征增值税。政府运用减税手段目的在于为企业减负,扶持创新企业成长,促进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发展。但增值税优惠政策的效果则需要进一步的理论分析和实践的检验。

唐东会(2016)基于投入产出表的模拟测算研究“营改增”后行业税负变动,研究表明“营改增”降低了税负,但增值税税率存在6%、11%两个不同档次,违背税收中性原则和税收公平原则。与此观点相反,董根泰(2016)利用双重差分模型考察2010-2014年浙江省在沪深上市的145家公司发现,“营改增”对企业的税负没有显著影响。刘放等(2016)通过分析浙江省大中型上市公司财务报告数据,得出了相似的结论。

国内关于增值税改革对企业创新投资的激励作用也存在不少争议,一部分研究认为增值税改革只是促进固定资产投资而对研发投入的影响不显著,但也有部分研究得出相反的结论。聂辉华等(2009)的研究表明,增值税转型显著地促进了企业对固定资产的投资,提高了企业的资本劳动比和人均销售额,但增值税转型政策并没有显著提高企业的研发密度。杨莎莉和张平竺(2014)认为2009年增值税政策改革降低了税负和增加了固定资产投资、改善了企业的经营业绩。李林木和郭存芝(2014)通过全国高新技术产业减免税调查和省级面板数据实证研究,发现增值税优惠比企业所得税优惠对研发经费投入的激励作用更大。

相关文献对软件产业、动漫产业、光伏发电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效应研究也较少。自从2011年实施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以来,2013年又增加了对动漫产业、光伏发电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从理论上看,增值税优惠在一定程度上激励相关产业加大研发投入,推动国内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但实际上增值税优惠政策效应比较复杂,增值税减免会造成部分行业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减少,或者使企业所得税负增加,从而导致税负有所增加,反而不利于企业的创新投入。增值税分为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4%、6%,一般纳税人基本税率为17%,对软件产业等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由于大部分小微企业属于小规模纳税人,不能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不公平竞争,造成大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负高于同行业一般纳税人。虽然自2013年8月1日起,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但是能够符合条件的小规模纳税人较少。

鉴于此,本文主要考察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以及“营改增”等增值税优惠对软件、动漫、光伏发电企业税负和技术创新的影响。通过理论分析构建数理模型,利用2013年至2015年国家税务局关于制造业和信息服務业全国调查数据实证分析增值税优惠对企业所得税负和销售收入、创新投入的影响,并基于地区经济环境差异、企业规模两方面原因,探讨激励创新的增值税优惠政策。

二、理论分析

(一)增值税优惠对企业所得税负及企业总税负的影响

根据“预期的报酬越高,风险越大”的经济原理,税后企业预期收益一定与风险成正比,征税减少了企业的预期收益,也降低了企业承担创新风险的积极性。技术创新具有公共物品性和高风险性,对创新投资收益实施减免税政策将会激励企业承担创新风险的积极性。

技术创新造成的市场失灵在于技术创新的正外部性和信息不对称,税收减免政策不能纠正技术创新的正外部性,但能抵消税收引起的市场交易扭曲和无谓损失(Hasen,2016)。按照经济学收益最大化的原则,边际收入等于边际成本时达到帕累托最优,当创新边际收益大于边际成本时,企业将会不断增加投资,直到创新边际收益等于边际成本为止。因此,所有减少边际收入的征税行为都会抑制投资,反之,所有降低边际成本的减税行为都会激励投资。

增值税优惠政策会导致企业收益增加,从而增加企业所得税前利润,使企业所得税负上升,产生挤出效应;如果增值税减免税负大于由此造成的企业所得税负增加,那么企业总税负就会下降,反之,企业总税负就会上升。另外,增值税优惠主要对软件产业等一般纳税人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小规模纳税人不能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这可能会导致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优惠政策效果存在差异。

基于以上理论分析,本文提出理论假设1:

假设1:增值税减免会导致企业所得税上升,抵消部分增值税优惠;增值税优惠对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企业所得税负和总税负影响存在差异。endprint

(二)增值税优惠对企业销售收入、创新投入的影响

增值税优惠对软件产业实行即征即退政策,这会激励软件产业等一般纳税人增加销售额。但是对于享受增值税优惠的软件产业等下游产业来说,增值税可抵扣的进项税减少了,增值税税负可能反而增加,这又会抑制上游产品的购买。另外,增值税针对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采取不同的税率和优惠政策,而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是按照销售额划分的,这就使增值税优惠对企业销售额的影响产生不确定性因素。企业销售收入的变化又会影响企业收益及创新投入。

袁从帅等(2015)考察239家上市公司2007-2013年数据发现“营改增”改革显著促进了企业总投资,但对设备类固定资产及部分无形资产投资促进作用并不明显,在一定程度上有益于企业研发投入。付文林和耿强(2011)认为增值税越高,固定资产投资越低,增值税在促进投资方面比其它税种具有更大的竞争力。覃琳(2012)研究发现增值税的全面转型能够减轻税收负担和增加流动资金,扩大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和技术创新。

由此可见,企业的销售收入、创新投入与企业总税负、增值税减免税负、企业所得税负息息相关。增值税优惠存在区域、企业规模、产业等歧视,针对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政策和税率不同。增值税优惠在不同地区也体现出效果差异,原因在于:第一,各地区科技及经济发展水平不平衡,东部地区较为发达,即使税负高也能吸引众多企业投资,而中西部地区比较落后,税收优惠过多将导致边际效应递减;第二,增值税由中央地方共享,营业税全部归地方所有,“营改增”将导致部分地区财政支出压力增大、中央与地方的利益调整以及部分行业企业税负增加等问题;第三,由于生产企业主要集中在东部沿海地区,东部沿海地区所享受的增值税优惠比中西部地区多,因此东部地区比中西部地区在企业税负、销售收入和创新投入上受增值税优惠的影响更显著,这又会加剧了地区科技发展差距。

基于以上理论分析,本文提出理论假设2:

假设2:增值税优惠、企业所得税负、企业总税负都会影响企业的销售收入和创新投入,企业税负和销售收入、创新投入是一种倒“U”型的关系,这种相关关系在不同地区、企业规模也体现出差异。

三、研究设计

(一)变量的设置及定义

实证分两步回归:第一步是检验增值税优惠对企业所得税负及总税负的影响,因此把增值税减免税负作为解释变量,而企业所得税负及总税负作为被解释变量;第二步检验增值税优惠、企业所得税税负及总税负对企业销售收入、创新投入的影响,把增值税优惠、企业所得税负及总税负作为解释变量,企业销售收入、创新投入作为被解释变量。考虑到企业税负、销售收入及创新投入可能会受到企业营业成本率、企业地区属性、经济性质、规模属性的影响,因此把它们作为控制变量。关于被解释变量、解释变量、控制变量的具体定义如表1所示。

(二)检验模型的建立

根据理论机理分析和变量的设置,第一步是检验增值税优惠对企业所得税及总税负的影响,建立模型如下:

第二步检验增值税优惠、企业所得税负及总税负对企业销售收入、创新投入的影响,建立模型如下:

(三)数据来源说明

數据来源于国家税务总局全国税收调查。为了更全面的检验增值税优惠政策效应,选取全国2013-2015年制造业和信息服务业的样本数据,剔除在2013-2015年缺失财务数据的企业或者三年内没有连续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企业,最后筛选出455家企业1365个样本量作为检验数据。其中,东部地区样本1287个,中西部地区样本78个,私有企业样本2356个,涉外资企业样本228个,内资企业样本1137个,一般纳税人样本1236个,小规模纳税人样本129个。所选企业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涉及《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增值税暂行条例》第538号、《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等政策,实证所涵盖企业大部分主要享受财税[2011]100号政策,享受其它增值税优惠政策的企业数量较少。本次实证分析运行软件为STATA13.0版本。为了解决异质性问题,所有回归采取固定效应(组内)回归。表2是变量的描述性统计分析。

四、实证分析

(一)增值税优惠对企业所得税负、实际总税负影响

根据表3的估计结果,从全样本看,增值税优惠在1%的显著性水平下增加企业所得税税负,其系数为0.6769284,即增值税减免税负1个单位,企业所得税负上升0.6769284个单位;企业实际总税负与企业所得税负没有显著的关系;营业成本率与企业所得税负是显著的正相关关系,可能企业所得税负上升也会导致营业成本率上升。

对一般纳税人样本而言,增值税减免税负、企业实际总税负在1%显著性水平下都增加企业所得税负,其系数分别为0.1626959、0.2484645,即增值税减免税负1个单位,企业所得税负、企业实际总税负分别上升0.1626959个单位、0.2484645个单位。这说明增值税优惠主要对一般纳税人发挥了显著作用,而增值税减免税负、企业实际总税负对小规模纳税人企业所得税负没有显著的影响。

基于表4的估计结果,对全样本来说,增值税减免税负、企业所得税负对企业实际总税负没有显著的影响,只有营业成本率与企业实际总税负是显著的正相关关系,可能企业税负上升会增加营业成本率。

再看分规模回归结果,增值税减免税负、企业所得税负增加在1%的显著性水平下提高一般纳税人企业实际总税负,增值税减免税负增加在1%的显著性水平下降低小规模纳税人企业实际总税负。

归纳表3、表4结果,增值税优惠显著地提高了一般纳税人企业所得税负和实际总税负,但增值税优惠却显著地降低了小规模纳税人实际总税负,应该加大对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优惠使减税效应更加明显。endprint

(二)增值税优惠对企业销售收入、创新投入影响

从表5上看,增值税减免税负、企业所得税负及实际总税负的增加都会显著降低全样本企业销售收入,其系数依次为-0.2513331、-0.3610611、-0.6682487;与此类似,增值税减免税负、企业所得税负及实际总税负的增加都会显著降低一般纳税人销售收入,其系数依次为-0.978864、-0.8157098、-1.017551。与此相反,增值税优惠却显著的提高小规模纳税人销售收入,而企业实际总税负显著的降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收入。营业成本率对企业销售收入没有显著影响。

综合表3-表5结果,增值税优惠显著地提高了一般纳税人企业所得税负和实际总税负,从而减少一般纳税人销售收入;增值税优惠却显著的降低了小规模纳税人实际总税负,有助于提高小规模纳税人销售收入。

如表6所示,从全样本上看,增值税优惠增加了企业创新投入,其影响系数为0.105502,即当增值税减免税负1个单位,企业研发强度增加0.105502个单位。企业所得税负上升会抑制创新投入,其影响系数为-0.1595289,表明降低企业所得税负比降低增值税负对企业创新投入具有更大作用。企业实际总税负与企业创新投入是显著的正相关关系,也许增加企业实际总税负会增加政府的税收收入和创新支出,也可能是税负较高的东部企业创新投资较大,而税负较低的中西部企业创新投入水平较低。跟其它回归一样,营业成本率上升会抑制企业创新投入。但增值税优惠、企业税负与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的创新投入没有显著的关系(回归结果省略)。

考虑到高技术产业地区集聚特征,估计了增值税优惠对企业创新投入效应,结果显示软件产业、动漫产业等高技术产业集聚有利于企业创新并使增值税减免的创新激励效果更为显著。增值税减免税负在1%的显著性水平下促进了东部企业的创新投入,但是对中西部企业的创新投入没有显著作用,可能是中西部企业原先就享受太多的税收优惠而边际效应递减。企业所得税负在1%的显著性水平下抑制了东部企业的创新投入,但是企业所得税负与中西部企业是显著的正相关关系,可能是中西部企业所得税负上升使政府税收收入增加,从而加大政府的科技财政支出。企业实际总税负与东部企业创新投入是显著的正相关关系,即使东部企业税负比中西部企业税负高,但是东部地区较为发达的经济发展水平和良好的创新创业环境更会吸引众多企业创新投资,东部政府具有较高的税收收入也会导致更多的财政科技支出;与此相反,中西部企业享受太多税收优惠,导致资源浪费和政府的税收收入下降,从而缩小财政的科技支出。营业成本率上升都会显著的抑制东部企业的创新投入。

综上所述,增值税优惠激励东部企业加大创新投入,但过高的所得税抑制了创新投入;增值税优惠对中西部企业的创新激励效果不明显,而提高中西部企业所得税负会通过增加中西部财政收入和财政科技支出刺激中西部企业的创新,应该对中西部地区的创新采取财政补贴支持而不是税收减免,或者中央减少中西部地区税收分成比例,增加中西部地方政府的税收收入和科技财政支出。

(三)稳健性检验

对表2-表6去除关于企业地区、企业性质和企业规模再回归,结果显示解释变量的系数符号和显著性与保留控制变量的回归结果都没有明显变化,体现了估计结果的稳健性。

五、结论与建议

通过揭示增值税优惠对企业税负、企业销售收入及创新投入的作用机理,并且采用2013-2015年制造业和信息服务业全国税收调查数据和固定效应模型实证研究,得出以下结论:首先,增值税优惠导致一般纳税人企业所得税负和实际总税负的显著上升,但增值税优惠却会显著降低小规模纳税人实际总税负;第二,增值税优惠通过提高一般纳税人的税负而显著降低其销售收入,但增值税优惠却通过降低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而显著提高其销售收入;第三,增值税优惠显著的提高东部企业创新投入,企业所得税负抑制了东部企业创新投入;第四,东部企业税负比中西部企业税负高,但是依靠其发达的经济发展水平和良好的科技创新环境吸引了众多企业创新投资,导致企业实际总税负与创新投入之间呈现显著的正相关关系。

基于研究结论,提出以下建议:第一,现有即征即退的优惠政策只适用于软件产业、集成电路产业和动漫产业的一般纳税人,覆盖面窄,应该扩大到其它创新型产业和小规模纳税人,使大量中小科技企业享受到买入科研设备抵扣进项税的优惠;第二,我国应该将增值税的抵扣项扩大化,包括科研开发费、技术转让费、科技咨询费、购入专利权和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纳入;第三,不同行业以及企业不同发展阶段的税负承受能力不同,如果实行统一税率,那些新兴产业或科技型小企业成立初期很可能难以生存,增值税优惠政策应当兼顾效率与公平原则。第四,应当适当降低东部企业增值税负,给予西部企业更多财政科技支出,或者让地方享有更多的增值税分成比例,促进技术创新,缩小地区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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