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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房屋使用安全“立规矩”

2017-12-11丁忆南

浙江人大 2017年8期
关键词:责任人主管部门条例

丁忆南

7月28日,浙江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对加强房屋使用安全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具有重要意义,该条例也是我国省级层面首部专门规范房屋使用安全的地方性法规。

近年来,我省房屋使用安全问题日益凸显。大量上世纪八九十年代建造的老旧房屋,因当时建造标准和质量水平较低,长期使用中又存在诸多不当改造、违规装修情况,安全风险与日俱增,特别是面广量大的农村房屋基本处于失管状态,形势严峻。同时,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快速推进,大量新建房屋投入使用,因使用、维护不当造成的建筑结构破坏等问题时有发生,安全问题也不容乐观。

与加强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的现实需要相比,相关法律制度建设明显滞后,仅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较早以前制定的《城市危險房屋管理规定》等规章,以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物业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中的零散规定予以规范,不能适应房屋使用安全的管理要求。省人大常委会适时制定《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对房屋使用安全主体责任、房屋装修管理、房屋安全鉴定、危险房屋治理等作出了规定。

理顺监管体制,明确安全责任

条例将农村房屋使用安全管理也纳入调整范围,规定本省行政区域内无论是国有土地上房屋还是集体土地上房屋,包括住宅和非住宅,其使用安全管理均适用本条例。

现实中,房屋使用安全监管涉及不同的单位和部门,如何来明晰各自的职责?条例理顺了房屋使用安全监督管理体制,对相关监管部门职责作出了规定。

明确政府的领导和协调职责,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综合协调,负责组织实施房屋使用安全应急处置,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同时,考虑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更为熟悉基层情况,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健全房屋使用安全常态化、网格化管理制度,对本辖区内房屋安全状况予以监督检查,并协助、配合上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危险房屋治理与应急处置等工作。

明确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为房屋使用安全监督主管部门,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使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明确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隐患排查和协助、配合职责。同时,还规定了其他有关部门协助、配合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做好房屋使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职责。

房屋在居住过程中出现使用安全问题该由谁负责?这是实践中一个亟待明确的问题。条例总结我省危险房屋治理改造中对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认定的实践经验,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明确房屋所有权人为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并对房屋所有权人与使用人不一致、房屋所有权人下落不明或者房屋权属不清等特定情形下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的确定作了规定。同时,明确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承担合理使用房屋、依法进行房屋装修、依法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按照规定对危险房屋采取解危措施等责任。此外,规定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合同的约定,承担保修期内房屋的保修和治理责任。

装修不再“随心所欲”,安全鉴定责任强化

在现实生活中,不少房屋所有权人为了扩大房屋面积、改善房屋结构等原因,在装修过程中破坏房屋承重结构,这些行为成了引发房屋倒塌、发生房屋安全事故的重要原因。

对于这种行为,条例明确给出了否定答案。条例规定:住宅房屋装修禁止拆除、变动房屋基础、梁、柱、楼板、承重墙、外墙等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非住宅房屋装修涉及上述行为的,应当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出具设计方案。

房屋安全鉴定是确认房屋安全状况,及时解除房屋危险的基础环节。

条例对房屋明显倾斜、变形,房屋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发生明显结构裂缝、变形、腐蚀,房屋设计使用年限届满等情形下,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委托房屋安全鉴定的义务作了规定。同时,条例对特殊情形下政府的鉴定责任、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具备的条件、鉴定程序、鉴定报告的出具时限等作了具体规定。此外,为有效保障鉴定报告的真实性,条例加大了对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虚假鉴定报告行为的处罚力度,对该行为规定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并对相关鉴定机构、鉴定人员一定时限内的从业限制作出规定。

另外,对于农(居)民自建住宅房屋,考虑到实践中一般由农(居)民自行设计建造,未纳入工程质量和验收备案管理范围,将此类房屋直接用于生产经营、公益事业或者出租给他人居住存在较大安全隐患。为此,条例规定利用未依法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农(居)民自建住宅房屋从事上述活动的,应当事前委托房屋安全鉴定。

规范危房治理、使用限制制度

危险房屋的解危及治理涉及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是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的重点内容和关键环节。

条例按照主体责任和公共治理相结合的原则,明确了维修加固、拆除重建、成片改造等危险房屋治理方式,并对各种方式下的治理要求作了规定。同时强化了主管部门在危险房屋治理中的责任,规定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之日起三日内向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发出督促解危通知书,提出对危险房屋的处理意见和解危期限,并跟踪督促、指导、协调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采取解危措施。另外,规定政府应当安排资金用于补助低收入家庭房屋和因不可抗力损坏房屋的房屋安全鉴定和危险房屋治理改造、应急处置等费用。

现实生活中,有的房屋所有权人将危险房屋出租和用于生产经营、公益事业等活动,留下较大公共安全隐患。

对此,条例明确禁止出租危险房屋或者将危险房屋用于生产经营、公益事业活动,并规定以危险房屋作为生产经营或者公益事业场所申请办理相关证照的,有关部门不予办理。同时,为了保障房屋买受人对所购买房屋安全情况的知情权,条例规定:“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房屋转让当事人申报成交价格时,应当将危险房屋及其解危信息告知受让人。”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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