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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1902年教育法的争议与冲突

2017-12-08胡萍

新校园·上旬刊 2017年10期
关键词:市议会教育法法案

胡萍

摘要:1902年教育法是英国教育史上一个充满争议的法案,它的颁布不仅影响了英国教育的发展进程,还涉及许多政治和宗教因素,牵涉多方人员、组织机构的利益。新成立的地方教育当局在实施1902年教育法案条款时如何处理利益矛盾显得十分重要。本文以利物浦市为个案研究,通过分析该市议会的教育委员会人员选拔组成情况,探讨英国政府面对争议与冲突的态度和举措。

关键词:1902年教育法;争议与冲突;地方教育当局;利物浦市议会

一、前言

1902年教育法在历史上是一个具有争议的教育法案,它的颁布不仅影响英国教育的发展进程,还涉及许多政治和宗教因素,影响多方人员、组织机构的利益。该法案规定:取消2545个地方教育委员会、14000个民办学校理事会以及学校入学委员会和技术教育委员会,代之以318个地方教育当局(地方教育当局由每个郡议会和郡级市议会下属的教育委员会执行该职能),并以地方税收资助教会学校的日常教学开支。在牵扯到如此多的地方利益团体时,政府如何安排地方教育委员会的组成至关重要。如果地方教育委员会的组成不能最大限度地代表各方利益,那么不仅会影响法案的有效实施,也会影响教育秩序和社会稳定。本文旨在通过考证利物浦市议会的教育委员会人员的选拔组成情况,研究英国政府面对争议和冲突的态度和举措。

二、法案的颁布

1870年教育法颁布后,英国基本确立了公立初等教育制度。随着强迫教育的实施和初等教育的普及,小学毕业人数迅速增加。除了少部分中上层阶级的子女可以进入私立的公学或文法中学继续中等教育学习外,许多工人阶级的子女只能被迫进入社会工作谋生,然而这些童工已经无法满足机器大工业化发展对劳动力的需求。在当时,英国的中等教育主要由私人办学,各个宗教团体出于通过教育民众宣传宗教教义以达到扩大教徒比例和增强教会影响力的目的,控制了大部分的私立中学。随着经济发展的需要和社会矛盾的激化,被中上层阶级垄断和被宗教团体控制的公学和文法学校独占鳌头的局面难以为继。这急需政府部门出台相应措施使中等教育公立化,一方面,为了向工人阶级普及中等教育,解决劳动力素质问题;另一方面,为了加强国家对中等教育的管理控制权,以解决教育世俗化问题。这样也会不可避免地遇到来自中上层阶级和宗教团体的阻力。所以英国政府只好通过渐进、和缓的方式逐步介入中等教育的管理。

1881年,英国政府成立以萨缪尔森(Bernhard Samuelson)为委员长的调查外国技术教育委员会。通过调查英国和欧洲各国的技术教育、农业教育,以及美国的技术教育和加拿大的初等教育,形成了一份报告书,其中指出:为了发展英国的科学技术教育,应尽快设立良好的中等学校,并且在地方中等学校大量开设科学、技术教育等课程。

1889年,英国议会通过技术教育法案,规定郡议会有权向居民征收用于技术教育需要的特别税。1894年,英国政府成立了以布莱斯(James Bryce)为委员长的中等教育委员会,主要负责研究制定中等教育制度。该委员会指出,目前教育最大的缺陷是与教育有关的行政机构之间缺乏连贯性和协调性。同时发布的《中等教育》调查报告,建议所有的中等学校应由统一的行政机构领导,并且建立能够统辖各地方教育局、科学工艺局和慈善委员会等有关中等教育发展的中央行政机构。而该建议由于反对派的阻挠,未能得到立即实施,但产生的影响很大。英格兰和威尔士于1899年成立了教育署(Board of Education),将初等教育、中等教育和专业教育置于其统辖范围内,从宏观上加强了国家对教育的控制。

1902年,巴尔福上台出任英国政府首相。由于他应付会议的灵活手段和力排重难的坚持精神,使得1902年教育法得以通过。该法案规定成立地方教育当局统筹负责初等、专科和中等教育的管理事宜,这个地方教育当局应是郡、郡级市或城区(有2万人以上的居民)的参议会中的一个委员会。原先专门选出的特别学务委员会一律撤销,由新的地方教育当局管理国立和私立学校(受到税收财政补助的)中一切非宗教性质的教育事宜。所有学校应设董事。在地方教育部门主办的学校中,所有董事均由教育部门委派;在私立学校中,少数董事由教育部门委派,负责各校非宗教事宜。其中,私立学校的财政补助仅限于教学工作开支,各教派负责维护教学建筑等基础设施。

1902年的法案不适用于情况特别的伦敦,但1903年为伦敦通过了依据同样方针的一项议案,即伦敦郡议会通过一个委员会对伦敦全市区内的教育负最高责任。

三、争议与冲突

1902年教育法的颁布并不是一帆风顺的,仅下议院就为此激烈辩论了59天。问题的焦点仍是19世纪遗留下来的“宗教困难”。上述这两项议案也是为公平、全面地处理这个棘手的问题,特别是调和宗派主义者及不信从国教者分歧的一个尝试。但反对者却对这个尝试依然深为不满,反抗游行活动此起彼伏。

对于世俗人士以及非国教派人士来说,法案规定的对民办学校给予地方税收补助是他们所不能容忍的。因为大部分民办学校都是由国教控制的,要求他们资助宗教学校的教育缴纳税款是不公平的。另外,这些民办学校在接受地方税收补助的同时,依然保留了宗派教义的特色教育内容。这也是让世俗人士和非国教派人士愤怒的地方。他们一直希望教会学校因资金短缺而销声匿迹,可这些学校却依靠地方财政继续生存下去,并不知收敛地继续宣传他们的宗派教义。因此,他们举行各种游行示威活动,拒不缴纳税款。

党派之间就法案的争议也异常热烈。在下议院,乔治领导的自由党对议案的几乎每一项条款都提出了反驳意见,特别是用地方税收支持教会学校。而在全国许多地区,浸礼会牧师克利福德博士(Dr.Clifford)率领非国教派人士举行游行示威,警告巴尔福政府不要触犯众怒。威尔士一些地方当局甚至完全拒绝为本地区的圣公会和罗马天主教初等学校提供资助。

另外,国教派对教师培训机构的垄断也引起了许多非国教徒的神职人员和教育家的不滿。因为国教控制着教师培训中心,使得来自非国教派的教师很难被培训机构所接纳。而政府没能废除有关宗派训练和选拔教师的法规,这明显有助于英国国教为自身建立更多的教育设施,扩大宗派教义的宣讲广度,从而扩大国教派的影响力。endprint

四、政府的态度与举措

面对巨大的争议和反对声,1902年教育法还是在巴尔福的坚持下在全国实施。该法案规定:每个郡议会和郡级市议会成为地方教育当局,其有权根据当地教育需要采取相应措施,用税收给初等教育外的教育机构提供资助。

基于伦敦市区情况的特殊性和史料的具体情况,本文选取利物浦市作为个案研究,通过考证利物浦市议会如何分配组成教育委员会各利益组织的代表名额,探讨巴尔福政府如何權衡各方利益。

1903年英国教育署批准了利物浦市议会提交的关于组成市议会下属的教育委员会的计划。该计划的具体内容如下:

根据1902年教育法条款,利物浦市议会要设立一个由52位成员组成的议会下属的教育委员会,承担地方教育当局的职能,其中34位成员须由市议会从议会组织成员中选拔任命,剩余的18位成员由议会从表1所示的组织机构中选拔。这18人中,其中至少3位是女性。该教育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选拔条件应包括:在技术教育和初等教育领域有经验者,熟知本市各种类型学校需求的人才;本市从事商业、贸易、工业等专业领域的一线人员和代表。

该条款还规定,推荐名单须在审议期内提交市议会,市议会有权否决任何一位被推荐者,并要求在后续的审议期内递交一份新的推荐者名单。如果发生下列任意一种情况,市议会可以自行填补委员会空缺的名额:在审议期内推荐名单没有及时上交;在市议会否决一份推荐者名单后,在后续审议期内新上交的符合要求的名单不是由合法有效的组织递交推荐的。但前提条件是,市议会填补的空缺委员会名额无论如何都要代表相应组织的利益。另外,由本市内代表不同类型学校的组织和不同类型的公立中等学校的管理层推荐的教育委员会候选人,应当根据市议会制定的相关规定选举产生。这些组织的成员必须具有成为教育委员会候选人的资格。若有推选资格的组织机构不复存在,市议会应当从其他代表该组织利益或观点的组织中选择替补人员。如果作为教育委员会一员的市议会成员不再担任议员,那么他也不再是教育委员会的一员。

五、结语

通过分析利物浦市教育委员会的组成人员情况,笔者发现英国政府总体上照顾到了各个领域的专家人才、不同宗派教会团体、教师团体、学校委员会组织和女性参与教育管理决策的权益。同时,在处理相应组织机构推选的人员名额空缺时,能够考虑该组织的利益,重新选拔代表组织利益的人员。但是,在人数分配上,议会外的机构名额占比还是很小,专家意见和各方利益团体无法在教育委员会中很好地发挥决策影响力。在教会学校的名额分配上,国教组织在名额上比其他教会组织多一名,这也缺乏一定的公平,这说明政府在政策上还是倾向于维护国教派的利益。这也不可避免地引起了非国教派人士和世俗人士的反对与抗议。可见,在20世纪的英国,宗教势力在教育行政决策上的影响力依然不容小觑。

参考文献:

[1]滕大春,姜文闵.外国教育通史(第四卷)[M].济南:山东教育出版社,1992.

[2](英)约·阿·兰·马里欧特.现代英国[M].北京:商务印书馆,1973.

[3]徐辉,郑继伟.英国教育史[M].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1993.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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