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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究如何认定滥用职权罪共犯责任

2017-12-08杨海港

法制与社会 2017年32期
关键词:共犯责任

摘 要 滥用职权是指国家工作人员故意逾越职权、违反法律规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本文欲从滥用职权共犯的构成、类型入手来探究滥用职权共犯的责任。

关键词 滥用职权 共犯 责任

作者简介:杨海港,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630.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11.182

一、滥用职权罪共犯的基本特征及应承担的刑事责任

(一)构成特征

1.客体特征

这里的客体指的是复杂客体,多指公职人员在正常的管理活动或者是执行相关政策过程中具有正当性。

2.客观特征

从本质上来说,公职人员滥用自己的职权,这种行为影响的不仅仅是相关的工作,更影响了国家法律法规执行的效果。所以其客观特征中应该包括特定的公职,而且该职位具有一定的影响作用,具有不可替代和不可或缺的特点。而作为滥用职权的共犯,也应担任一部分的公职,并且利用职位的便利性,违反了国家或地方的法律法规,最终导致国家或者人民群众的财产受到很大的影响。

3.主体特征

作为本罪的主体人员,必须是代表机关或者是部门行使的权力。在定罪过程中,如果被定罪人员不具有这种基本特征,将不能对其定为本罪。而当事人不具有该项权力,但参与到犯罪过程中,或者是明知犯罪却不阻止,协助罪犯实施滥用职权的行为,可以将其定罪为本罪的共犯。

根据公职人员职位的不同,其承担的责任和行使的权力也是不一样的。所以必须对本罪定罪的各项行为进行区分。首先,他们所行使的权力是国家赋予的,在权力行使过程中,他们代表的是国家的立场;其次,他们所能够行使的权力是国家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的;再次,权力的行使过程也是一种对公的行为,代表国家对各种行政事务进行管理,管理的活动主要包括实施监督权、直接管理权等,这种权力只与公共事业有关,与集体、社会自己私人事业是无关的。

4.主观特征

滥用职权的行为者都违反了国家对其职位规定的权限,在职权滥用过程中,他们要么使用了不正当的方法,要么是为了达到不可告人的目的。

对于行为人来说,对于工作内容的重要性,以及违反工作规则造成的损害也是很清楚的,但是他们放任或者是希望这件事情的发生。很多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但是他们本身并没有对可能造成的结果持支持或者是放任的态度,并做出了积极的补救,这可以定义为过失。

如果由于行为人的能力问题或者是政策等方面的原因造成的措施实施不当,导致严重后果的产生,不可作为主罪的前提条件,但是应该要注意一个前提,就是行为人对自己行为造成的危害没有正确的认识。对于这种情况,可以将其视为为工作过失。

(二)责任的承担

刑法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成立共同犯罪,主体必须是二人以上共同实施犯罪;客观方面必须是各行为人实施了共同犯罪行为;主观方面必须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共同犯罪故意是指各共同犯罪人通过意识联络,行为人都知道自己是和他人配合实施犯罪,认识到他们的共同犯罪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与一般的共同犯罪不同,滥用职权的共犯不包括那些知道该种行为造成的结果,但是做出这种行为却是由于过失,也没有造成很大危害的人。在共同犯罪活动中,滥用职权的行为是在所有共犯配合的情况下完成的,其中他们起到的作用有大有小。所以司法会根据行为人在该事件中起到的作用,以及该滥用职权行为造成的后果来对各行为人定罪处罚。一般都是直接行为人负主要责任,造成的后果比较小的话,可以免除部分间接参与人员的刑事责任。所谓的直接责任人,就是在多人共同渎职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人员,因为该人的行为直接造成了重大的影响结果。根据法律规定,直接责任人中包括行为的直接决策者和执行者。在渎职犯罪行为中,直接决策者一般为单位或者是部门的直接负责人在整个过程中起到决定性的作用。

二、共犯责任的追究

所谓的集体研究型犯罪,就是指在单位机关工作的人员,在工作过程中按照规定的制度执行,但是为了完成某项不正当的目的,例如为单位利息等,按照事项规定的执行方法执行某项不正规事项,从而给国家或者是其他单位造成了重大损失,导致相关事项的参与者犯罪。一般来说,这种犯罪行为会给国家或者是社会造成比较大的影响,但是这种犯罪方式与其他渎职犯罪不同,它是为了达成集体的某项利益的一种集体犯罪形式,与个人利益无关,而且参与犯罪的人比较多,无法追究个人的责任,即使产生的影响比较大,也因为集体犯罪和没有受益人而错案难究。

按照国家的相关制度,担任国家机关职位的人员参与到事项的讨论中去,讨论的最终结果是实施犯罪行为,那么所有参与到过程中的人员都应该以共犯罪处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具体描述如下。

1.如果某项决定是领导做出的,但是事件的实施人员却是集体人员,或者是为了满足领导个人的私利,做出某项决策,经由集体实施,做出有损国家或者个人利益的事情,应该对领导做出刑事责任;对于那些明知行為的不当性,却盲目追随的人员,应该追究其从犯罪名;而那些对该项做出反对的人员,不予追究责任。

2.根据单位的议事规则,对于那些以集体的名义追求与个人利益相关的行为,在追究责任的时候,只针对那些提议者和积极参与者处以过错处罚;支持决策的人员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并给予处罚;起到决定性作用的人为该次事件的主要负责人,其他支持者为次要责任人;对持反对意见的人员不追究刑事责任。

3.如果集体的讨论不是自愿,而是受到胁迫或者是欺骗,那么胁迫和欺骗者要负主要刑事责任,而做出该项事件决策的人员要负刑事责任,其他人员可按照参与事件的程度和造成的结果适当的减轻或者是免除责罚。endprint

4.对于参与到集体事件中的公职人员,如果明知道参与内容是违法的、执行该项决策可能带来严重的后果,不仅不在讨论中提出自己的反对意见,反而极力推导该项决策的形成,在决定实施过程中,也利用自己的职责权限方便该项决策的实施,最终导致严重后果的,应该再追究其刑事责任。对于那些在决策过程中提出了反对意见,但是由于各种原因最终妥协的,也要追究其刑事责任。对于那些提出反对意见后妥协,但是在决策实施过程中采取的相关措施使得危害减轻的,可以减轻其刑事处罚,对结果影响比较大的,可以免除处罚。

如果事件的实施人员因为自身法律等知识的欠缺,对该行为造成的结果不清楚,对违法行为没有正确的认知,可以免除其刑事责任。

三、上下配合型的共犯责任

这种犯罪模式指的是在同一机关中,具有上下级关系的两人或多人,能够同时参与到某一事件的决策或者是执行中去,且他们对于该项事件实施可能造成的后果都有明确的认识,但是他们依然通过自己手中的职权实施该决策,最终造成了严重的影响,构成犯罪。一般在国家机关中,各项活动的决策、执行都有严格的规定,所以仅凭一人,是很难单独实施某项活动。由于国家机关的特殊性,很多活动的举行都要取得领导的统一,而一层层的审批下来,只要其中一人不同意,该决策就难以实施。所以,在机关犯罪中,一般涉及到的人员比较多,包括单位的领导人、部门的负责人、活动的实施人员等等。他们的直接参与造成了滥用职权犯罪事件的产生。所以上下配合型的共同犯罪,参与者都应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是否合法,同时对他人的行为也要有一定的认识,在这两项前提下,仍然滥用自己手中的职权,参与到犯罪事件中去。对于这种情况,每一个参与者都是造成犯罪事件发生的重要因素,所以他们都应该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一)领导方的责任认定

一般在国家机关中,滥用职权的犯罪形式都与领导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在犯罪活动中,他们一般起着组织和指挥的作用。他们一般不会参与到犯罪过程中去,而是利用自己手中的职权,以明示或者是暗示的方式让相关人员去实施犯罪行为。在司法实践中,一般从以下两个方面对领导是否需要承担责任进行认定。

(二)单位的性质

在一般的集体负责制单位,主管人员对部门或者是整个单位负责,但是如果在管理过程中做了明显的分工,每一部分都设置的单独的负责人,实施分管制度。这种情况下,如果单位的分级领导利用自己手中的职权构成犯罪的,如果主要负责人对其行为不了解,可认为其监督管理不当,而不需要让其对管辖内的违法事件负刑事责任;如果单位的直接负责人负责掌管单位的所有事件,那么就要对违法事件负主要责任。

(三)決策的原因和结果

主要是看在犯罪事件决策中,单位负责人是否利用自身的权利推动事件的发展,且该犯罪项目实施造成的后果是否是可以预测的。

(四)被领导方的责任认定

领导方的下级就是被领导方,在这里一般指的是犯罪项目的提出者或者是直接执行者。如果被领导方对自己提出或者是实施的行为有一个正确的认识,但是由于某种不正当的原因没有提出,从而直接导致犯罪项目能够实施;或者明知领导的决策是违法的,但是为了迎合领导的想法,仍然帮助实施的,应该对犯罪事件造成的后果负责。

如果被领导方在犯罪行为实施之前或者是正在执行过程中,提出了自己的反对意见,但是由于上级的压力,最终妥协的,也要承担责任,但是考虑到其中的因果关系,可酌情减轻处罚。

参考文献:

[1]樊鸽佳.滥用职权罪共犯责任的认定.平顶山学院学报.2014,29(3).

[2]秦迎.滥用职权罪相对不起诉条件适用研究.南京师范大学.2015.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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