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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啥确定劳动关系?

2017-12-06张胡娟

当代工人 2017年20期
关键词:孙先生劳动法网络平台

张胡娟

案情简介:

“好厨师”APP是乐快公司运营的一款手机客户端,为用户提供在线预约厨师上门烹饪服务。

孙先生于2015年4月15日入职乐快公司,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公司没有为他缴纳社会保险,没有支付加班费及安排休年假。2015年10月28日,公司违法解除与他的劳动关系。为此,孙先生提起诉讼,要求确认与乐快公司的劳动关系,乐快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未签劳动合同的工资差额、加班费等共计5.2万余元。与孙先生一样境遇的另外6名厨师也提起同样的诉讼,法庭将7起案件合并审理。

乐快公司辩称,其与平台厨师签订有商务合作协议,孙先生通过“好厨师”APP平台根据客户需求提供服务,是否接单及工作时间均由孙先生自行掌握,其不坐全班亦不接受公司管理,通过接单获得奖励,因此双方并非劳动关系。

法院经审理,最终确定孙先生等7人与“好厨师”为劳动关系,并判决乐快公司支付原告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赔偿金。

记者:本案的焦点在哪儿?这个判决结果的依据是什么?

律师:据了解,孙先生等7人在向法院起诉前,先进行了劳动仲裁,仲裁庭没有支持孙先生等人劳动关系的主张,而是裁定孙先生等人与网络平台公司是合作关系。因此,本案中“网约工”与网络平台公司是否是劳动关系是本案争议的焦点。

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地位是不平等的,劳动者对企业形成人身和经济的依附关系。劳动者通过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动事实形成劳动关系,劳动者需严格遵守用人单位企业制定的规定制度,如考勤制度、劳动纪律等,并在用人单位指定的时间、地点完成指定的工作等,劳动者依法享有法律规定的各类福利和保险待遇等。企业应按劳动合同的约定向劳动者支付报酬,并交纳法律规定的各类保险金等。

具体到本案,法院在实质审查中发现,孙先生等人入职时,“好厨师”平台的经营模式大致为,厨师经过平台资质审核后进驻,平台在页面上对进驻厨师进行宣传。前期,“好厨师”平台设有线下门店,进驻厨师每天到店报到,客户下单后由所属分店店长派单。接单的厨师穿着统一制服,携带门店提供的工具箱去往客户家服务。进驻厨师还被要求进行平台推广、发展会员。

孙先生等人不仅要接受网络平台公司的考核,遵守考勤等企业制度,还须完成公司派遣的工作,某种程度上对公司存在人身及财产依附关系,符合《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关于劳动关系的规定,尽管双方签订的是合作协议,但这个协议不能否定劳动关系的真实存在。法院据此判决双方系劳动关系是正确的。

记者:本案中,“好厨师”平台与网约工之间被确定为劳动关系,这是否意味着其他平台与网约工之间也是劳动关系?

律师:本案主审法官曾强调,“互联网+”的网络服务模式情形非常多元和复杂,并不是说孙先生与“好厨师”平台被认定为存在劳动关系,其他类似APP平台与网约工就能够被认定存在劳动关系。而且,“好厨师”平台不断调整用工模式,其前期入驻厨师被认定为劳动关系,也不意味着其后期签约的厨师当然构成劳动关系,需要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参照法律法规规定及传统处理劳动关系的理念进行判断。

实践中,一些互联网平台企业与劳动者签订合作协议,不干预具体劳动过程,只对服务质量进行监督,且管理非常松散;劳动者不需过高的入业门坎,无需在固定的场所上班,也不存在考勤等约束劳动者的管理制度。而且,网络工可以自由选择服务的网约平台,既可以做全职,也可以做兼职,在服务的时间和内容上有较高的自主性。另外,双方缔结关系与结束关系也较灵活,劳动者退出一般无须获得企业批准,也不受《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提前30天通知的限制,劳动者自由度很高。

由此可见,一部分网约工与平台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但在有些情况下,“网络工”与网络平台公司的关系非常松散,没有人身和财产依附关系,一方提供技术和平台,一方提供劳务,是平等合作的关系。因此,本案的判决结果不一定能夠推而广之,具体情况需要具体分析。

记者:本案以是否确定劳动关系为焦点,关系不同,权利不同。在现实中,很多劳动者对劳动关系和合作关系的异同认识不足,对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障的具体区别分辨不清,一旦出现纠纷,难以维护自身权益,请您对此做个简单的辨析。

律师:1.劳动关系与合作协议的异同。网约工与网络平台公司如签订合作协议或构成事实合作关系,由于双方法律地位平等,双方的权利义务主要通过协商,然后在合作协议中体现,合作协议由《合同法》调整,而不适用《劳动法》。

《劳动法》是以保障劳动者权益为目的的法律,在环境、未成年及妇女儿童保护及加班、工作年限、保险待遇等方面做了详尽的规定。而合作协议不可能达到如此的保护程度。

2.《劳动法》规定的保险待遇与商业保险的异同。形成劳动关系,劳动者就可享受《劳动法》规定的保险待遇,也就是我们常说的“五险一金”。“五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一金”指的是住房公积金。一些用人单位为规避《劳动法》,只给劳动者购买商业保险,看似差不多,实则区别很大。

首先,商业保险都是以营利为目的,而《劳动法》所指的保险具有福利性,这是实质区别。

其次,劳动者的保险是国家强制的,用人单位承担了大部分的责任,劳动者相对用人单位而言享有更多的利益;而商业险是由合同双方根据自愿原则协商拟定的,双方权利义务对等,劳动者不可能享有《劳动法》规定的权益。工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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