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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 “校园贷”谈大学生的法律保护

2017-12-05张艳林海汀

法制与社会 2017年19期
关键词:校园贷法律大学生

张艳林 海汀

摘 要 因大学生消费观念变化、金融知识缺乏、法律意识淡薄,“高利息”、“裸条”等校园贷乱象频频侵害大学生合法权益酿成悲剧。本文通过问卷、调研等方式,了解大学生参与“校园贷”相关事项,从高利息、“裸条”、其他刑事犯罪等方面分析“校园贷”对学生权益的侵害,旨在通过加强金融知识教育、法律常识普及、拓宽学生维权途径等方式加强对学生的法律保护,依法行事、依法维权。

关键词 校园贷 大学生 法律

基金项目:2017年成都市哲学社科项目成果,项目编号2017Z24。

作者简介:张艳林、海汀,西南民族大学助教。

中图分类号:G456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7.081

“校园贷”即网络信贷平台面向大学生开展的贷款业务。针对学生消费特点,“校园贷”通常具有额度低、易办理、少抵押、放款快、高利息等特点。在一定程度解决学生资金需求的同时,“高利贷”、 “裸贷”等乱象频现。从起初的无抵押小额信用贷款,到大学女生拿身体和尊严来“抵押”的“裸贷”,再到“裸贷”背后衍生的涉暴、涉黄的产业链,“校园贷”将大学这片清净之地蒙上一层污秽。

目前,大学生能够获取“校园贷”途径有三:第一,“蚂蚁花呗”、“京东白条”等电商旗下的信用平台,此类信用贷款在大学生中使用比例最大,操作规范、流程严格,较少出现法律问题;第二,“人人分期”、“爱学贷”等校园分期平台,专门针对大学生,贷款额度低,学生中使用比例较低;第三,“借贷宝”等P2P平台,因无抵押、流程简单,审批快、额度高,一部分急缺资金的大学生会选择此类平台,这也是“校园贷”乱象的集中爆发区。部分不良P2P平台利用大学生社会常识缺乏与法律意识淡薄,通过对利息、抵押物的“化妆”,规避法律监管,是造成“校园贷”乱象的重要原因。

大学生也有原因:首先,大学生消费观念的变化,中国传统消费观“量入为出”的观念已受到“超前消费”观念的冲击,当前大学生消费趋势变化显著:(1)开销增大,花销结构多元。(2)借贷主要用于改善性消费。从支出目的来看,超过半数学生的借贷用途主要是改善物质生活,例如购买服饰、美妆产品、健身、娱乐等,也有部分学生借贷用于投资理财、校园创业、考证培训。其次,当前大学生金融知识缺乏,维权意识淡薄;再次,大学生维权渠道的阻碍导致救济无门。

“P2P”等金融项目专业性较强,需要长期、系统地学习之后才能了解其运作及风险所在。象牙塔中的大学生对此知之甚少。高校作为育人主体,担负着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的使命,引导学生树立正确金钱观,适度消费;更重要的是加强学生法治教育,提升其法治意识,拓宽其维权渠道,使学生依法行事、依法维权。

一、“校园贷”侵害学生权益

(一)合法外衣下的“高利贷”

不良P2P平台利用大学生法律常识不足,在合同上“做手脚”。调研结果显示,对于校园贷的金融风险和法律风险,65.73%的受访者表示不知道或是对此“有印象但不清楚”,30.18%的同学表示“知道部分”,仅有4.09%的同学表示“清楚知道”校园借贷的金融风险和法律风险 。超过80%的大学生在签合同时根本不看合同,另一部分则会大致浏览,但并不懂内容。

平台抓住学生这些弱点。例如,某贷款平台与成都某电信运营商合作,以每月仅需80余元为宣传办理学生宽带。在未充分履行告知义务的情况下,将一年半的宽带费用“变身”为贷款,学生在支付基础费用的同时需支付利息。

此外,将过高利息“变形”为合法收费的情况也很普遍。民间借贷约定利息通常有三类处理办法:第一,约定年利率未超过24%的,出借人请求依约支付利息的,法院应予支持;第二,约定年利在24%-36%间,通常按照自然债务处理。第三,约定年利率大于36%的,超过部分利息无效。

“校园贷”借款期限短,利息多按周息或月息计算,与年息相比“看起来”较低。逾期还款时,平台会以“违约金+罚息”的形式增加还款金额。以成都某高校W同学为例,W向某互联网平台申请借款一万元,平台将借款拆为借款合同与管理服务合同两部分。根据借款合同,W实际借款为8262.68元,分期18个月,每月还款本息506.49元。还款时间为每月15日17:00,逾期则按照当月应还本息的10%计算违约金,低于100元,按100元收取,每月计算。每日按当月直至借款期结束的应还本息的0.15%收取罚息,每月计算。管理服务合同中,1737.32元为平台咨询费、审核费、顾问费,分期18个月,逾期需承担高额违约金与罚息。通过计算,不逾期的情况下,学生实际借款8262.68元,需还款10854.14元,年利率约31.36%;假如发生逾期,则当月需还款606.49元,每天约12.4元的罚息,远远超出法律支持的利息范围。

(二)“校园贷”背后非法利益链

1.“裸条”抵押的合法性探讨

裸贷,即借款人向平台借款时,以借裸照或者视频作为还款保证,逾期还款时,出借人向社会公开照片等,从法律上来讲,将“裸条”作为抵押物是无效的。

首先,根據物权法定原则,“裸条”不能作为抵押物。物权法定,即当事人设定的物权必须符合现行法律的明确规定,在法律没有规定该类物权的情况下,该类权利不能作为物权法的保护对象。“裸条”通常是一张涉及隐私的电子照片,除了摄影作品(艺术品)外,普通的电子照片不具有价值。“裸条”本身与艺术创作无关、亦不具有美学、艺术价值,其不具有价值,不能称为动产。“裸条”既非不动产,亦非动产,那么“裸条”不能作为抵押物。

其次,将“裸条”违背公序良俗,抵押行为与抵押合同均无效。

民事主体的行为不得违反社会的公德和道德准则。《民法通则》、《物权法》对此均有规定。“裸条”以拍摄女生裸照为借款条件,以公布该等裸照为违约责任,迫使借款人接受高额利息。照片内容涉及民隐私,以公布私密照片作为威胁迫使对方还款的行为,显然有悖社会公德与道德准则。由此可见,将“裸条”作为“抵押”的行为因违背公序良俗而无效。endprint

另一方面,我国《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违背社会公德、公序良俗的合同无效,因此“裸条”抵押的合同也应认定无效。

2.“校园贷”可能涉及刑事犯罪

“校园贷”之所以可怕,还在于其背后完整的产业链。除了以公布裸照、视频为要挟,不良借贷平台还会诱导女大学生以“肉偿”等方式偿还借款。根据《刑法》之规定,部分不良平台会诱导并介绍借款人“肉偿”的途径,涉嫌组织、强迫、协助他人卖淫。如果在人数众多的社交平台,如QQ群、微信群内、网盘内传播女大学生的裸照或视频,则可能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除此之外,部分平台采用威逼、胁迫等方式达到其讨债的目的,可能涉嫌敲诈勒索罪等犯罪。

二、完善大学生法律保护的举措

按《教育部办公厅和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加强校园不良网络借贷风险防范和教育引导工作额通知要求》,在加大学生消费观教育的同时,加大金融、法律知识普及力度、加大不良網络借贷监管、拓宽学生依法维权渠道是保护学生的重要举措。

“校园贷”风波中,鲜少看到有学生选择依法维权。新闻报道中仅有一起父亲恳求贷款平台减少利息的“维权”案例。究其原因,一方面,担心隐私泄露承受舆论压力或学校处罚,学生通常将借款一事保密,忍受着越还越多的债务;另一方面,即便有维护自己正当权利的意图,大学生也不知如何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

(一)人性化管理,增强守法意识

结合当代大学生成长特点,制定人性化的管理规则,改变传统依靠严厉的规章纪律限制学生,长期用“处分”处理学生错误的粗暴方式。加强学生管理的同时,加强对学生的正向引导,建立包容、开放、宽松的舆论环境与学习环境,给予因“校园贷”犯错学生足够宽松的空间去认识错误、改正错误,引导学生从挫折中寻找意义,避免造成过大压力。

结合学生年龄特点,创新育人形式,引导学生自觉学法、懂法、用法来保护自身免受侵害,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使学生树立对规则的尊重意识,帮助学生实现对规则的被迫遵守到尊重规则的转变,充分结合新媒体的宣传作用,为学生提供专业的维权宣传与引导,能使更多学生认识到“校园贷”的风险与危害,从而在根本上避免学生们深陷“校园贷”泥潭。

(二)加大金融安全、法治教育力度

建立校园不良网络借贷日常监测机制。加强与学生的沟通联系,密切关注学生异常消费行为,及时发现学生在消费中存在的问题。通过开设金融学、经济学、等相关公共基础课或选修课,加强法律基础课程学习,多邀请金融与法律相关部门专家对学生进行知识普及,引导学生了解金融、法律基础知识与技能,帮助学生了解金融行业发展前沿动态,掌握逾期滞纳金、违约金、单利与复利等基本金融常识、合同风险规避的基本知识、依法维权的基本途径与程序等。为避免公共基础课流于形式,改变传统公共基础课“填鸭式”单向灌输,创新课堂形式,多采用案例与实操结合的授课方式,激发学生兴趣,使学生真正掌握金融与法律基础知识。

(三)拓宽学生依法维权途径

“校园贷”无人维权的现状从侧面折射出学生维权难的情况。在维权流程方面,超出70%的学生(样本不含法学专业学生)不清楚寻找律师或司法机关帮助的正确程序。另一方面,寻求司法机关帮助程序专业化且繁杂,互联网金融案件证据收集、准备存在难度,大学生本人维权成功难度较大。聘请律师费用高,对于深陷“校园贷”的大学生来讲负担巨大。

目前,国内约有10%的高校的法学院都已建立法律援助机构 ,在为法学专业学生提供实操机会同时,为社会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援助方面发挥了极大作用。依据社会地位、生存能力、生理条件来界定弱势群体的范围已被普遍采用。除去家长支付费用,高校学生没有固定的经济来源,社会常识缺乏,部分原本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碰到“高利贷”或收到公开隐私威胁时维权无门,走投无路,极有可能采取极端方式解决问题,影响学生个人成长与发展。目前,高校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架构、运行机制已较成熟,部分援助机构已有经验丰富的指导教师,稳定法律援助团队,在法律援助方面已有丰富经验。因此,更多高校可以适当考虑设立一定条件,列入家庭经济确实困难、或碰到重大法律问题等,将符合条件的高校学生纳入本校法律援助机构的援助对象范围,帮助学生在证据的收集整理、起诉、应诉、法律文书撰写方面,以合法、合理、正确的方式维护合法权益。

注释:

文轶然.校园贷乱象之根本,6成大学生不知借贷风险.http://finance.ifeng.com/a/20 170117/15150076_0.shtml.最后访问日期:2017年5月11日.

谭庆康.高校法律援助的困境和出路.湖南商学院学报.2015(4).22.

参考文献:

[1]梁慧星、陈华彬编著.物权法(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003.

[2]柏德凡.P2P 网络借贷模式及风险问题研究.华东政法大学.2015.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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