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刍议我国划设南海防空识别区的国际法依据

2017-12-01

长江丛刊 2017年5期
关键词:习惯法识别区领空

黄 路

刍议我国划设南海防空识别区的国际法依据

黄 路

目前防空识别区制度已经是非常成熟的,并且已经具备有着相对丰富的国际事件。南海是我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我国对于南海防空识别区的划分是基于国家南海重大利益的考量也是对于南海周边的国家一种战略上的防范。本文探究的是我国的南海防空识别区的国际发的依据。

南海防空识别区 国际习惯 海空安全

一、防空识别区制度概述

防空识别区(Air Defense Identification Zones,简称АDIZ)指一国基于空中防御的需要,在领空以外划定的,邻接其领空的特定空中区域。该区域一般设立在沿海国临近海域的上空。为了更好地维护本国的安全,沿海国一般会在本国领空之外划定一定范围的空域作为防空识别区,对进入该区域的航空器进行鉴别,要求非本国航空器在进入该区域之前,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向该国的航管单位报告。[1]防空识别区具有以下显著特点:

(1)防空识别区属于国际空域,但又不同于传统公空。根据国际空间法的规定,地球以外的整个空间分为空气空间与外层空间两个区域。其中,空气空间又可分为国家领空与国际空域。防空识别区设立在领空之外临近领空的空域,属于国际空域范围,但设立国可以要求在此区域内接近其领空的飞机表明自己的国籍,以便在进入其领空时确认该飞行器的合法身份。这一点又有别于传统公空完全自由的法律性质。但不可否认的是,防空识别区虽然可以设立在公空,却仍然不能改变公空飞越自由的基本性质。[2]

(2)防空识别区的设立以及其范围属于设立国自主决定,需要进行正式宣告。由于设立国并不对防空识别区享有所有权和实质上的管辖权,这也就相应地免除了设立国所需要进行的繁琐的国际程序,只需要由国家职能部门对外宣称设立事实以及设立范围,即使无其他国家承认,该防空识别区也是客观存在的,并不会因为无他国承认而无效。

二、我国设立南海防空识别区的法理依据—国际习惯法

防空识别区属于空域,通常只设立在海洋上空,其法律基础是一国为进入沿海国领空设置合理条件的权利。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等公约都只确立了空间应当服从于其下方国家的主权的基本原则,对于防空识别区的法律性质未做规定或补充规定。虽然防空识别区制度没有直接的条约依据,但防空识别区却是符合国际习惯法的。

国际习惯(Intеrnаtiоnаl Custоm),是《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规定的国际法主要渊源之一,指经接受为法律的一般实践、惯例或做法。国际习惯法的形成需要满足两个要素:一是惯例的形成,如果许多国家在一段相当长的时期内反复前后一致的实践,惯例便产生了;二是惯例被各国接受为法律。

虽然防空识别区属于公空,但外国的航空器飞越沿海国专属经济区的上空时,基于《联合国国际海洋法公约》赋予的专属经济区不同于公海的特殊法律性质,又必须顾及沿海国的安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除了是对沿海国的海洋法律法规表示尊重外,也是表明其不会危及沿海国国家安全。因此,有学者将防空识别区的设立称为是对沿海国“专属经济区内剩余权利的合理有效利用”。

中国为维护国家领土主权、保障领空安全,而遵循其他国家先例,依据相关国内法律规范设立南海防空识别区,目的正当,程序合法,是不应该招致任何异议的。在我国设立防空识别区的问题上持否定态度的国家也是在否定每一个防空识别区的合法性,甚至是否定该国际习惯法规则,对于已设立的国家而言,可以说是做出了互相矛盾的国家行为。总之,防空识别区现在已经完全符合国际习惯法的要件,只要不违反国际法关于在领空之外的空中航行自由的基本原则,建立防空识别区应该被认为是与国际法相容的。

三、我国划设南海防空识别区应注意的几点问题

(一)合理确定南海防空识别区的范围

一般来讲,防空识别区的范围要与我国现有的国防体制(包括陆、海、空)相一致,只有在不脱离国家防御体制的这个前提下,防空识别区才会拥有在孤立状态下所不具有的新功能,充分发挥作用。我国在南海海域设立防空识别区时,应结合我国海洋战略特点以及海空安全形势,在遵守国际法的前提下,充分从我国的根本利益和防空能力出发,不考虑不相关因素,科学、合理地确定南海防空识别区的范围。

(二)完善与健全海空危机的识别与处理系统

我们要吸收东海防空识别区的设立经验,在科学确定防空识别区的范围、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的同时,还必须对在执行空中识别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危机和突发事件进行充分的考虑,健全海空危机识别判断与处理系统, 保障海上防空识别区制度的有效运作。要做好这一点就要建立统一高效的专门领导机构,负责监管协调各职能部门,最大限度地缩短处理时间,提高空中预警、管制的效率,保障海上空中识别区制度的长期有效可持续存在的同时,充分发挥其作用,使各防空识别区交相呼应,形成一个全方位的海空识别体系,更加系统全面地维护我国的海洋利益与海空安全。

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应该尽快制定针对防空识别区的专门法律,健全防空识别区的实施细则以及配套措施,增强我国防空识别区的可操作性,并能够及时有效地应对实践中的各种情况,以达到有法可依以及有效操作的效果。

[1]薛桂芳,熊须远.设立空防识别区的法理分析[J].中国海洋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2007(6):36.

[2]黄涧秋.国际航空法研究[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47-48.

(作者单位:西北大学法学院)

黄路(1991-),男,湖北应城人,硕士,研究方向:国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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