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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与用人单位之间能否形成劳动关系

2017-12-01杨晓卿

就业与保障 2017年18期

杨晓卿

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与用人单位之间能否形成劳动关系

杨晓卿

案例:

原告宋某某于1975年5月在A省火电第一工程处保温班工作,但未签订劳动合同。1976年9月6日在炉墙保温工作中不慎致右眼受伤。1996年,原告宋某某经鉴定为工伤九级。事故发生后,原告宋某某在被告单位从事服务类勤杂工作直至2000年。此后,从2000年至2015年期间,被告每月给原告发放基本生活费。直至2015年3月18日,原告宋某某向B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申请,要求被告确认双方劳动关系;按法律规定从1975年起缴纳社会保障金;依法办理退休手续。但该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原告申诉超过劳动争议仲裁时效且原告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为由不予受理,且于当日送达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原告宋某某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其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存在,并办理退休手续。法院最终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分析:

本案的焦点在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农民工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形成劳动关系。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三)》第七条对这个问题也作了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仔细分析这两条规定我们可以发现:是否依法开始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或劳务关系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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