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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家精神是当代中国不可缺少的精神动力

2017-11-30常修泽

现代国企研究 2017年11期
关键词:政商产权企业家

常修泽

企业家是现代市场经济中一种特殊的要素资源,是促进创新发展的一支重要社会力量。企业家精神源于先进生产力和先进文化并对后者产生重要作用,是当代中国和人类发展不可缺少的精神动力。保护企业家,激发企业家精神,内则有利于引导并矫正社会预期,增强企业家信心,推进中国的改革和经济可持续发展;外则有利于提高中国企业家的国际人文素质和世界对中国企业家阶层的认知度,使中国更好地参与经济全球化,为担当世界经济大国重任准备必要条件。

当然,在中国,激发和保护企业家精神绝非易事,它是一项极其复杂的系统工程。面对这个与社会多方面力量有着密切联系并交互作用的社会群体,提出这个问题,可谓“牵一发而动全身”。当前有几个重要问题应引起重点关注。

准确把握企业家的内涵和企业家在创新中的关键作用

“企业家”一词源于法文,原意带有“冒险家”的意思。在英语中,企业家一词Entrepreneur指具有创新精神的经营管理者。现在国内对“企业家”的内涵大体有三种认识:

第一种,比较狭窄的理解:如,有的以发达的或成熟的市场经济为背景,认为只有在此“发达或成熟”的背景下,才有可能产生企业家;否则,不可能有企业家。第二种,比较宽泛的、社会上流行的理解。把一般的企业(法人单位)经营管理者笼统地等同于企业家。按此说法,中国有3000多万个企业家。第三种,把熊彼特定义与中国国情结合起来做出的新界定。熊彼特认为,企业家的本质是创新。熊彼特以实现某种“新组合”(创新)作为企业家的内在规定性,点出了企业家的特质。

对于企业家内涵,既要尊重又不必拘泥于熊彼特的标准,可结合中国国情“中外贯通”,我认为,企业家应具备四点特征:一是“创新”;二是“义利”;三是诚信;四是敬业。

在中国,经过改革开放近40年实践的锻炼,一批企业家已经在市场竞争中崛起并成长,其中在那些极具核心竞争力的企业(如华为等等),涌现的企业家更为优秀,因此,说“中国没有企业家”是不符合实际的。按照“企业家的本质在于创新”的首要条件,在中国社会,企业家还是很少的,未来需要造就千千万万个企业家。

需要特别指出,对于“企业家的本质在于创新”中的“创新”,不能狭义理解。那种把创新仅仅解释为“技术创新”,是远远不够的。创新应包括:制度创新(体制创新)、技术创新(含工艺、产品等创新)、市场创新(包括商业模式创新)、管理创新(包括企业文化创新)等。企业家正是从经济内部对包括制度、技术、市场、管理等一整套体系发起攻势并进行创新的“指挥者”,这种创新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动力之一。

寻求解决影响企业家预期和信心问题的办法

改革开放以来,伴随市场经济的发展,在造就企业家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但应当看到,由于中国“官本位”思维根深蒂固,加之在实践中没有用“包容性改革”思维而用某种“排斥性”思维对待企业家,导致在这方面仍存在不少问题或短板。当前主要有以下八个问题:

第一,“产权保护不到位”。实践中侵害企业家财产权和其他权益的问题时有发生,人们呼唤要有依法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的法治环境。第二,“一碗水没端平”。各个层面存在不同程度的“所有制歧视”,人们期望形成各类企业家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第三,“支持政策不完善”。对创新型企业家缺乏“扶上马,送一程”的完整政策体系。第四,“政商关系未摆正”。既存在政商之间“关系不清”的问题,也存在政府对企业家“感情不亲”,公权力服务不到位的问题。第五,“出头椽子先烂”。整个社会尚缺乏一种激励企业家干事创业的氛围,尤其对企业家在先行先试和企业创新中的错误和失败缺乏容错机制。第六,“错把经理当官员”。这主要在国企,受传统官本位体制的影响,尚未形成企业家市场选择和配置机制。第七,“内部关系未理顺”。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实现党的领导与公司治理有机融合,实践中需要进一步探索。第八,“自身素质待提高”。急需加强对企业家精神的培育和传承。

切实保护企业家的“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切实保护企业家的“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营造依法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的法治环境。要给企业家提供“定心丸”和“定盘星”,必须坚决落实《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保护企业家的“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第一,保护企业家的物权、债权、股权等基础性财产权。应采取有力的举措,冲破既得利益集团势力的阻挠、干扰和掣肘,甄别、纠正一批社会反映强烈的产权纠纷申诉案件,为企业家中蒙冤者落实政策。

第二,保护企业家的创新专利。专利是发明和其他技术进步的所有权。专利是一种垄断权,如果不给予发明者和技术进步的创造者以垄断权,就不能以强有力的力量去刺激创新。

第三,加强企业家技术专利之外的其他创新收益保护。随着制度、技术、市场和管理四大创新的落实,企业家的创新收益将呈现多样性和重合性的特点。这些可统称为知识产权,但又有新的内容。目前在这方面,出现一些纠纷和案件,可以考虑以知识产权的市场价值为参照,确定损害赔偿额度,完善证据规则、证据披露及舉证妨碍制度。

第四,特别注意保护“人力资本产权”。企业家与其他自然人的明显不同在于,企业家具有独特的、不可替代的“人力资本产权”。人力资本产权的特性是基于其潜在的经济价值和稀缺性。应该通过“管理产权”(采用期股或期权的形式)来实现企业家的人力资本价值。

第五,保护企业家自主经营合法权利。根据调研,一些单位挟公权力之余威,侵害企业家利益的事情所在多有。

为企业家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当前,在中国各类企业家之间,“一碗水没端平”,各个层面存在不同程度的“所有制歧视”。针对此,亟待创建企业家公平竞争环境。《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曾提出“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这一基调同样适用于创建企业家公平竞争的环境。endprint

在实践中,创造各类企业家“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的市场环境,应紧紧抓住“两平一同”这个核心:首先,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包括资金(信贷)、土地、劳动力、技术、管理等要素。其次,公开公平公正参与市场竞争。在这个问题上,现在垄断领域显性的和隐性的壁垒比较严重。要打破垄断,放宽市场准入。放宽市场准入,不仅要强调“同一条起跑线”,而且应讲“同一类跑道”、“同一个游戏规则”,真正做到“一碗水端平”。第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提出保护产权的“两个不可侵犯”,即公有制经济财产权不可侵犯,非公有制经济财产权同样不可侵犯,受到社会各界的拥护和支持。除产权“两个不可侵犯”外,公有制经济企业家与非公有制经济企业家的其他权益同样“不可侵犯”,同等受到法律保护。

新型政商关系既要“亲”“清”还须“辅”“扶”

建立新型政商关系对激发和保护企业家精神十分重要。对于新型政商关系,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大报告中明确指出了培养企业家和弘扬企业家精神的正确途径,即:“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健康成长。”“亲”、“清”二字,前者强调政府官员与企业家应该亲近,认认真真办事;后者强调官是官,商是商,清清白白地做人。在“亲”“清”中还应补充“辅”“扶”的内容。

要“辅”不要“主”。这个“辅”字很有哲理,把握“辅”的奥妙,在于摆正位置,要“辅”不要“主”。要认识到,无论是对国企,还是对民企,都不应搞“政府干预”。针对现在权力干预过多的问题,“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是十分必要的,需要落实。

要“扶”不要“弗”。企业家作为创新者,他们敢想、敢做,勇于征服未知的世界(新市场、新制度),特别盼望能得到理解和支持。而现在有的企业家则有一种“孤军奋斗”、自生自灭之感。鉴于此,需要建立对企业家创新的“帮扶机制”,扶上马,送一程,政府要“扶”不要“弗”,不能袖手旁观。要健全涉企政策制定的企业家参与机制,完善涉企政策和信息公开机制,建立各级党政机关负责人及相关部门联系企业制度。

建立社会容错与企业家自我净化“双机制”

企业家作为叱咤风云的创新者,在先行先试和企业创新(尤其在企业制度创新方面)出现某些失错和失败是难免的。现实中,由于社会的包容性不够,加之某些人的嫉妒、诽谤、打击,企业家队伍中“中箭落马”者不乏其人。这不只是他们个人的悲剧,也是社会的悲剧。基于保护创新型企业家的战略考虑,对不涉及违规决策、没有不当利益输送,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容错的,应予以宽容。

与社会建立容错机制相向而行,企业家自身也要建立自我约束、自我净化、自我纠错的内在机制。为此,企业家应加强自身修炼,特別是仁义、诚信、敬业等品质的修养和锻炼。须知,企业家在品质方面出现问题,不仅影响自己形象,而且影响企业和社会。

可以这样比喻,企业家精神与制度环境是“鱼水”关系。没有“水”,鱼自然无法生存;但是,如果“鱼”自身“变坏”,也会葬身于“水”。只有从内外两个方面“双管齐下”,完善制度环境与提高企业家素质并重,企业家队伍才能更加壮大,企业家精神也才能得到进一步激发。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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