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行政法与公共行政关系的演进
2017-11-27欧阳如轶
课程教育研究·上 2017年41期
【摘要】行政法与公共行政之间存在着密切的联系,二者并不是相互孤立存在的。纵观人类数千年的发展历程,我们不难发现在不同的历史条件下,行政法与公共行政之间的关系也存在着较大的差异。本文系统地阐述了行政法与公共行政之间的关系,旨在实现二者的良性互动,推进行政法效率的提升。
【关键词】行政法 行政效率 公共行政
【中图分类号】D91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3089(2017)41-0029-01
1.行政法的基本概念
行政法是西方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是资本主义宪政制度的必然要求,一切不受约束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因此,法国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提出著名的“三权分立”理论,将国家权力分为三种,分别是立法权和行政权以及司法权,并交给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以及司法机关管辖,从而实现权力的制约,保障公民的合法权利。从本质上来说,行政法是控制与规范行政权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行政法的本质是“控权法”,即控制行政权、保障公民权的法。随着资本主义萌芽的产生,广大人民群众深刻的意识到了封建社会中专制统治对社会发展的不利因素。在这种情况下,人们对行政机关有着强烈的排斥,广大民众深刻的意识到良好的行政关系应当尽可能的减少行政执法或者是完全的零执法。在这种情况下,行政的性质与目的也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也受到了严格的控制。可以说,公共行政是行政法的前提条件,没有公共行政,就谈不上行政法,当然,没有行政法,公共行政也难以实现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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