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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立法机关的专业职能

2017-11-27李晓辉

人大研究 2017年11期
关键词:法律

李晓辉

一、对立法专业性的再认识

同医生救死扶伤、建筑师建造房屋一样,立法也一向被界定为是立法者所从事的一门专业性活动。只是,医生运用的是医学的技术知识,建筑师运用的是建筑学的技术知识,而立法者到底在运用什么专业技术知识进行立法似乎很难说清。通常我们认为,立法就是制定法律,因此,现有的法律首要的应是立法者运用的专业知识。这看似没错,但问题是立法是法律的形成阶段,和法官的裁判活动相比,立法者与其说是在运用法律知识,毋宁说是在形成法律知识。对于还有待确定具体内容的法律议案,与立法事项相关的行业专业知识可能更是立法者需具备的。因为只有通过运用行业专业知识方有能力厘清和平衡纷繁复杂的利益关系,从而制定出能为各方认可和遵守的行为规范,也即法律。这样看来,似乎立法的专业知识应指向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各行各业的专业知识都应该为立法者所精通。这一结论显然不能被接受。因为立法者是人不是神,尽管我们希望拥有完美的立法者,但立法者的能力和精力的有限性是不可避免的现实,因此,他们不可能具备所有社会生活中的专业知识,这样的要求本身就是违背常识。这里,我们可比照司法过程中的法官。法官在裁判时也会遇到各种领域的专业问题,但没人要求法官精通该专业的知识方能进行裁判,而只要求法官根据法律规定和遵循法定程序作出判决,并认为这就是法官的专业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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