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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营利组织的法治化监管

2017-11-27陈晓春

上海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7年5期

陈晓春,肖 雪

(湖南大学 法学院,湖南 长沙 410082)

非营利组织的法治化监管

陈晓春,肖 雪

(湖南大学 法学院,湖南 长沙 410082)

中国对非营利组织一直采取以政府为主导的行政化监管体制,但其局限性也很明显,比如监管制度约束力不足,重资格预审、轻行为监管,公私权力边界模糊,社会主体的监督地位边缘化等。突破传统的行政化监管体制,需要结合中国提出的“全面依法治国”战略,将非营利组织纳入法治框架,坚持社会本位、公私法分治和分类监管原则,构建起“以法制为基础,依托大数据等信息技术,形成多元主体联动监督机制,强化对非营利组织法律责任的追究,建立司法救济机制”的法治化监管体系,促进非营利组织的依法自治。

非营利组织;法治化;公私法分治;分类监管

一、问题的提出

近年来,作为政府与市场之外的第三部门,中国非营利组织在推动经济发展、提供公共服务与公共产品、促进社会和谐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中国非营利组织正处于一个发展的“井喷期”,在实践中也出现了一些治理的乱象。比如,部分非营利组织为追求私利,从事违法违规活动,异化非营利组织的公益宗旨;一些“离岸社团”和“山寨社团”利用制度差异和信息的不对称,在中国境内敛取非法经济收入;很多国际非政府组织打着“民主”的旗号,干预中国内政,威胁着中国的国家安全[1]等。这些问题不仅有碍于中国非营利组织的健康有序发展,对中国社会经济的发展也造成了负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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