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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权分置”是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重要探索

2017-11-25曹丽虹

长江丛刊 2017年6期
关键词:分置三权三权分置

曹丽虹

“三权分置”是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重要探索

曹丽虹

土地是农村和农业的根,新农村改革需从土地开始,明确土地产权,更新管理制度。本文提出了三权分置改革制度,先简单介绍了三权分置的概念和改革意义,然后围绕农民利益保护这一主题,分别从农地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进行了分析。

三权分置 农村土地改革 承包权 经营权

一、农村土地三权分置及其改革意义

(一)三权分置

所谓三权,指的是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新中国成立以后,为推动农村经济发展,国家推行了农业合作化制度,建立农村社区,土地归社区所有。这种制度效率较低,农民不够积极,但后来发现,农民自己耕种的土地产量很高。于是,统一经营的模式被打破,集体耕地开始分给农民,由其自己耕种。这种制度叫集体土地承包经营制,土地所有权归村集体,农民享有承包经营权。我们可把这次创新看作是农村集体和个体农户之间的产权配置,大大调动了农民的积极性。

三权分置,指的是将承包经营权分解为承包权、经营权。所有权依然归村集体,承包土地的农民不必自己经营,可将其租给其他人,则此人拥有的是经营权。究其原因,主要是现在很多农民都进城务工,家中土地闲置,所以常选择转让或出租。可将这次革新看作是承包经营权内部的分解,强调的是承包者和经营者的权利分配。三权并行,边界更加清晰,对农村土地建设而言是一次改革。

(二)改革意义

1、有利于现代农业的发展

我国正在大力建设新农村,各方面都要有所革新,三权分置顺应农村改革趋势,也意味着我国的农地制度在不断完善,将来一定会取得更好的成绩。发展现代农业,也必须将三权进行分离,随着农村改革步伐的加快,农业生产开始朝着专业化、规模化方向发展,原来的土地制度不能满足这一要求,而三权分置无疑为现代农业建设创造了良好的环境。如今,农村的劳动力大都不在家种田,而选择进城务工,使得农村社会结构发生了重大改变。三权分置既规范了土地流转,又依法保护了农民权利,而且土地仍归集体所有。

2、有利于农村制度的完善

我国是农业大国,虽然目前工业发展迅速,但依然不能忽视农业的地位和作用。农村土地产权制度一直是农村土地管理的重要内容,三权分置使得该制度进一步完善,其作用不仅体现在土地产权上,还能够促进整个农村制度的完善。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都会涉及到三权问题,土地只是其中一部分,管理难度较大,实现三权分置后,可给现代农村集体资产产权建设提供经验。承包权和经营权分离,经营者的积极性被调动,往往会同时经营大片土地,将来可能会形成家庭农场,催生出不少专业大户。此类新经营主体的出现,必然会带动整个新经营体系的发展。

二、如何进一步更好地保护农民利益

(一)土地所有权

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是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也是承包权和经营权的基础,任何时候都不能破坏这条底线。但是此处所说的农民集体,意义很抽象,还没有特别具体的定义。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土地所有权是由村民委员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行使,这个说法很宽泛,依然会出现很多新问题。比如村民委员会和村集体经济组织该有哪些人组成,如果被个人垄断,农民的切身利益依然不能得到保护。所以,今后需加强立法,明确农村土地所有权的主体,同时对农民进行相干知识的宣传,使他们强化自身的所有权主体意识。为避免出现个人垄断,以及村霸治村等现象,有必要加强对村民委员会等所有权行使者的监督,阻止将土地用于买卖的行为。

(二)土地承包权

很多农民都选择进城务工,但城镇就业岗位有限,而农村社会保障体系还不健全,在这种情况下,农民依旧要依赖农村土地生存,即便在城镇找不到工作,回到农村依然可以靠种田谋生。但有些地方却破坏了农民的土地承包权,如当地政府擅自改变土地承包关系,村集体组织未经农民允许就将其承包的土地对外出租。当然,随着城镇化水平的提升,不免出现一些农民撂荒的案例,致使大量土地无人耕种。因此,应缩小农产品的价格剪刀差,提高粮食产量,增加补贴,以调动农民的积极性。同时,还应保护农民的土地承包权,探索股份制改革等新方向。

(三)土地经营权

三权分置指的是土地的承保权和经营权的分离,农民作为承包权的主体地位不能变,但行使经营权的主体可以改变。经营权的流转,通常是转给非农户,所以出现了一批新型职业农民,也可能会出现家庭农场、专业大户、龙头企业等。为了更好地保护农民利益,应在土地规模化经营的基础上,按合法的村户籍人口为唯一标准进行股份权益的动态配置,消除“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传统做法的弊端,最大程度上保障公平性。同时,培养新型农民,鼓励他们学习现代化技术,发展科学农业。此外,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开设农民上访渠道,接受农民的反馈意见,提高透明度,确保没有坏账。

三、结束语

土地是农民赖以生存的基础,也是农业发展的物质基础,为进一步深化农村土地改革,需推行三权分置制度,实现土地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的分离。与此同时,还要加强对三权分置的研究,切实保护农民利益,使新的制度可以更好地为农民服务。

[1]顾华详.论农村集体土地制度的深化改革创新[J].中国井冈山干部学院学报,2016,9(4):130~137.

[2]晓叶.探索农村土地产权的有效实现形式——也谈农村土地“三权分置”[J].中国土地,2016,25(12):109.

(作者单位:河北省秦皇岛市卢龙县蛤泊镇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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