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应完善安监人员尽职免责法律依据

2017-11-25李戎

劳动保护 2017年10期
关键词:安监行政监管

文/李戎

近年来,从山东淄博周村到河北衡水枣强,从湖南株洲醴陵到内蒙古赤峰元宝山……,一些因辖区内企业发生重特大事故、安监干部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例,引发安全生产领域人员热议。许多人认为,基层监管人员无论怎样做都无法做到履职尽责。笔者认为,这些问题主要由以下原因所致:

一是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人员与安全生产的专业技术人员没有明确界定,让基层监管人员难以避免被追责。二是对安全监管人员的职责定位认识不清,形成了事故都是监管人员责任的意识。三是虽然安监部门确保了上级下达的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发生的事故也在上级下达的控制指标之内,但依然认为安全监管人员没有完成任务。归根结底,我认为是现行安全生产责任追究规定存在某些误区与缺陷,现有的法律法规没有为基层安监人员尽职免责作出具体规定。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4号《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虽然在制定规章的初衷是想规避基层监管人员履职风险,但由于制定者没有把基层的工作因素全方位考虑到,这部规章实际成了基层监管人员怎么做也无法尽职到位的枷锁。如第五条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没有其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试问,县和乡镇一级行政机关本来就因人少事多、设置不全,由于安全监管总局有了这条规定,致使基层安监部门“责任田”无限扩大。又如第八条虽明确规定了基层安监人员检查内容,可也把基层监管人员套了进去,只要你检查后有隐患未被发现,那都是检查人员责任,也就不论是行政管理、工程技术,还是特种设备、建筑工程、消防、电力等其他部门负责的安全事项,基层安监人员都须为企业做“保姆式”的全方位排查到位,把企业应负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专业监管的监管责任丢在一旁,这是典型的安全生产责任本末倒置。

2016年12月9日公布的《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在“(八)严格责任追究制度”中指出:“依法依规制定各有关部门安全生产权力和责任清单,尽职照单免责、失职照单问责。”

我们必须通过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责任追究的相关规定,给基层安监人员一个公平、公正的工作环境,让他们能更好尽心尽责、兢兢业业坚守安全监管一线,守护好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猜你喜欢

安监行政监管
通过兖州区应急局看地方安监部门存在的问题
行政学人
行政调解的实践与探索
监管
监管和扶持并行
行政为先 GMC SAVANA
加快行政审批体制改革
放开价格后的监管
“智慧安监”概念初探
实施“十个结合”有效监管网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