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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社会保障的理论误区及其校正

2017-11-25朱雨晴

长江丛刊 2017年7期
关键词:社会保障误区制度

朱雨晴

论社会保障的理论误区及其校正

朱雨晴

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以及政府的重视和大力建设下,我国社会保障得到了较为快速的发展。可一味追求“快”并不科学,每走一步都应驻足反思,本文分析了在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中存在的五个误区,并建议进行科学合理的校正,才能使得中国社会保障平稳健康的向前发展。

社会保障 理论误区 校正

什么是社会保障?我国的学术界以及已经参与实际工作的人员时至今日也未达成共识。郑功成教授认为,社会保障是国家或社会依法建立的、具有经济福利性的、社会化的国民生活保障系统的统称,包括法定的社会救助、社会保险、社会福利、社会优抚系统和非法定的各种补充保障措施。[1]

在中国,一些学者根据自己的理解也给社会保障下了不同的定义。

“国家和社会,通过国民收入的分配与再分配,依法对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权利予以保障的社会安全制度。”[2]

“社会保障是社会(国家)通过立法,采取强制手段,对国民收入进行分配和再分配形成社会消费基金,对基本生活发生困难的社会成员给予物质上的帮助,以保证社会安定的一种有组织的措施、制度和事业的总称。”[3]

“社会保障是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体制基础相适应,国家和社会依法对社会成员基本生活予以保障的社会安全制度。”[4]

那么,为何社会保障的定义会出现这些不同甚至产生混乱?其一,我国的社会保障水平仍处于较低层次,对于社会保障问题的研究层次也亟待提高;其二,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是以高度集中的国家前苏联的社会保障制度为模型建立的,因此一些学者在对社会保障进行界定时,实际上是针对原计划经济体制下社会保障运行模式的归纳。

社会保障在现代市场经济中的地位不可小觑,它在减少社会贫困问题、实现社会公平、促进经济秩序稳定发展及社会进步方面起的作用不容替代。近年来,我国经济水平稳步前进。在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的共同努力下,社会保障的水平有了很大的提高,然而回顾其发展的历程,存在于观念上以及实际工作中的误区不容忽视。

一、误区之一:将社会保障等同于社会保险

为了使得社会保障走向可持续发展的道路,首先必须脱离其在理念上存在的误区。在社会保障制度中,社会保险占据着最重要的地位。除此以外,社会保障还包括社会救助、社会福利、优抚安置等几块内容。其次,社会保障划定的范围较社会保险更为广泛,其服务对象为社会上的全体成员,满足老弱病残、收入不稳定、连最低生活标准都无法维持等条件的城乡居民即可享受社会保障带给他们的权益;而对于社会保险来说,它的服务对象是有工作能力且有较固定收入来源的社会成员,当他们因为种种原因失业、暂时性或长期性的不再具有劳动能力时便可抓住社会保险这根救命稻草。因此,仅仅靠社会保险并不足以支撑起整个社会保障体系。

为了校正这个误区,重中之重就是在广大人民群众当中普及社会保障的相关知识,增进人们的了解。号召人们了解社会保障,也有利于增强主人翁意识,提高人们的社会责任感,同时为监督政府相关部门的工作打下良好的基础,因为中国公民的参政热情不够强烈,这并不利于社会的发展。

二、误区之二:社会保障投入只靠财政

财政指的是政府将国民收入的一部分投入旨在满足公共需要的收支活动中,从而满足国家资源配置优化、分配公平以及促进经济水平稳定和健康发展的要求。从本质上说,财政是国家为了实现自己的职能,在参与一部分社会上的产品以及国民收入的分配和再分配时凭借其政治权力所化成的一种迥殊的分配关系。

目前,社会保障的主要资金来源是国家的财政收入。这对政府来说是一件很头疼的事。因为还有很多需要财政支出的地方,而想要增加财政收入,增加税收是不可避免的,但这样一来税务压力增大会降低公民的幸福指数。

在社会保障中,政府绝不应孤军奋战。我国应研究并吸收外国相关经验制度中的精华,为己所用,建立起由国家、企业、个人三者一起分担筹集社会保障资金的重任。国家、企业以及劳动者自身都应根据一定的方式和比例承担责任,且更进一步要赋予法律色彩,以国家立法的形式确定下来。同时动员各种社会力量广泛参与,为社会保障的资金投入开启多元化道路。

三、误区之三:重视制度制定轻视法规建设

社会保障具有强制性,体现出其国家职能,因此社会保障的施行需由法律保驾护航。然而直到1998年底,除了《宪法》明确标明了针对社会保障的原则规定,仅有《劳动法》在其基础上进一步加强了对于劳动者在社会保障方面的权利以及义务的重视,再没有专门的社会保障法律与宪法相配套,可是部门规定、规章、办法、制度很多,可以说社会保障的每一个项目都有相应的制度,有些相关部门只要涉及到管理的就发文制定其相应的制度,有些制度仅站在本部门的立场上,只强调本部门的利益。因而,种种制度之间出现矛盾,其操作性和权威性水平都比较低,乃至使得基层无所适从。对此,全国人大应尽快建立社会保障法,通过权威的法律,规范社会保障的发展。

四、误区之四:个人缴费是增加负担

到目前为止,仍有些人认为给他们养老是国家的事情,他们并不应该缴纳这笔费用。毫无疑问,这是一种错误的思想。首先,中国现在处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下,而非计划经济,距离真正成熟的社会主义社会还有一段很长的距离。单纯由国家替人们养老只是一个梦想,国家并没有这么大的财力,而需要资金建设的方面却不可胜数。还有一些觉悟不高的企业认为养老并不是他们的职责,于是不惜触犯法律想尽一切办法少缴或拖缴社会保险费。针对这类问题,首先应普及人们对社会保障的认识,使他们更加清楚社会保障的社会意义以及对他们有什么好处。通过大力宣传使得人们了解社会保障的重要性。

五、误区之五:高福利将带来低增长并损害一国竞争力

有些人认为高福利意味着国家将更多的财政支出投入社会保障,这样一来,投入经济建设等方面的资金就会减少,这样不利于国家的发展,会削弱国家竞争力。但实际上,这种论述是不科学的。比如德国的社会福利水平很高,但同时国力十分强劲。这是为什么呢?首先,社会福利中的教育福利给公民提供了良好的教育,有利于提高他们的思想素质,扩大了他们的知识储备,拓展了劳动技能,当他们踏入社会,能更好的为社会贡献一份新鲜且强壮的力量。其次,社会福利也减轻了参与工作的夫妻抚养孩子的负担,给他们更多的自由在工作岗位上发挥作用,为国家建设添砖加瓦。此种社会福利制度对于加强国内的社会团结起了良好的积极作用,有利于人力资本进入一个良性循环的系统中,从而面向社会提供了更多的就业岗位,促进就业市场迸发活力,使得社会经济实现健康、稳定的发展。因此,这种高福利带来的不是竞争力的下降,相反,是一国国力的增强。

针对这个问题,我认为可以多找出一些有代表性的例子,比如德国、瑞典,向民众介绍这些高福利政策的国家社会保障包括哪些内容,这些国家每年投入多少资金,以及这些国家的综合国力、国际竞争力,使人们懂得社会保障制度能够推进经济发展的巨大功效。同时,中国应积极完善相关社会福利制度,如教育福利制度,提高儿童受教育的数量和质量,为他们营造一个良好的成长环境,可以有效地提高公民的素质,最终达到提高综合国力的目的。

综上,虽然中国的社会保障水平较之西方发达国家还存在很大的发展空间,但是其悠久的历史是其他国家望尘莫及的,在积淀着中华上下五千年的文明时,必然也掺杂着亟需剔除的糟粕,这恰是对社会保障进行研究的价值所在。因而,开展以社会保障为主体的目的性研究,不仅有利于完善我国社会保障的发展理论,促进我国更平稳健康的向前发展,同时也为其他国家提供了可供参考的范本。各个民族、国家、个人或家庭的发展都很难一帆风顺,往往会遭受磨难,面临困境,这时便需要能与这危及了个体或集体生存状态、生活质量的风险作斗争,社会保障是不二人选,以其功能的独特性活跃在每个国家的中心,成为难以被替代的选择。如能在坚持中国特色的同时重视规律的作用,在尊重普遍规律的前提下铭记历史上的经验教训,对于构建当代中国合理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并使其时续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1]郑功成.中国社会保障演进的历史逻辑[J].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14(1):2~12.

[2]陈良谨.社会保障教程[M].北京:知识出版社,1990.

[3]葛寿昌.社会保障经济学[M].上海: 复旦大学出版社,1990.

[4]郑秉文,和春雷.社会保障分析导论[M].法律出版社,2001.

(作者单位:南京师范大学社会发展学院)

朱雨晴(1996-),女,安徽淮北人,南京师范大学社会发展学院社会学专业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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