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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康雍时期在湘西地区实行“苗疆禁例”研究

2017-11-25

长江丛刊 2017年20期
关键词:边墙湘西时期

李 媛

浅析康雍时期在湘西地区实行“苗疆禁例”研究

李 媛

湘西苗疆地处湘鄂渝黔边,这里民族众多,交通闭塞。自秦汉以来,被中央王朝视为“化外”之地。随着清朝对西南边疆的开发,直至清朝康雍年间实施开辟苗疆,才将湘西苗疆由“化外”变为“化内”。康雍时期,清廷为了加强对湘西苗疆管辖,推行了系列的统治措施,“苗疆禁例”是湘西苗疆地区推行的治理措施之一,其体现出的“因俗而治”“因时而为”的治理理念,对我们今天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建设提供了重要的历史借鉴。

康雍时期 湘西地区 “苗疆禁例”

清初期,伴随着清政权的建立与稳固,湘西苗疆地区逐步被纳入到中央王朝的行政管辖之中。由于湘西苗疆地区独特的文化风俗,因此清朝对于湘西苗疆地区的治理采取了有别于其他中原地区的措施,其中最具有民族性和地方性的治理措施即是在湘西苗疆地区实行的“苗疆禁例”。

一、“苗疆禁例”的概念界定

“苗疆禁例”是清朝为实现对苗汉关系以及苗民行为的有效治理,以达到苗疆地区的稳定和发展而制订的一种禁约规定。这种禁约多由清朝派遣到湘西地区的官员,依据当时的社会形势向皇帝提出治理建议,再由皇帝批准执行而定。具有多变性和强制性,伴随清朝发展的始末而不断完善并得以执行。康雍时期,随着清朝在湘西地区实施大规模的“改土归流”开始,“苗疆禁例”便作为一项用于治理湘西苗疆地区的重要措施贯穿整个清初期,对开辟苗疆之后有效引导苗疆区域社会发展和实现稳定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二、康雍时期在湘西地区实施“苗疆禁例”的背景

康雍时期,清廷对湘西苗疆地区的治理主要在于两个方面,一方面对湘西苗疆地区进行武力开辟,同时实施大规模的“改土归流”,裁革土司,设置府县,由中央派遣流官对苗疆事务进行管理;另一方面在苗疆区域周边设置军事防御,其主要表现为重修边墙,修建哨堡,调防驻军,以强化军事防御措施来维护苗疆地区的社会稳定。伴随着“改土归流”的进行,大量汉民迁入苗疆地区,使得汉苗往来增多,为维护苗疆地区的稳定,这一时期的“苗疆禁例”多以严“汉苗之别”为基调。

三、康雍时期“苗疆禁例”的内容

(一)对苗民行为方面的规定

伴随清政权的稳固和发展,清廷以边墙为基,对边墙两侧苗民、汉民和官兵行为进行了一系列的规约。如康熙五十年(1711),时任湖广总督鄂海上疏,“今本部院会议,将旧日游巡塘汛兵丁移于民人田亩之外,与苗交界之处设塘驻劄。即以今移之塘汛为界,嗣后内地奸民不得擅出塘汛身入苗巢勾引生事,在外之苗人亦不许擅入民地,使苗民分别各安界限……”。由此可知,康熙时期对被视为“化外之地”的“生苗”区实行封锁与隔绝的制度,即边墙内的“熟苗”、汉民,与边墙外的“生苗”互不能往来,从一定程度上维护了边墙内外的社会稳定。

(二)对苗汉进行集场交易方面的规定

康熙时期,为维护苗疆地区稳定,时任湖广总督鄂海根据苗民的生计需要,提出设立集场的建议。“镇筸地方民苗俱以边墙为界,不许擅行出入……应于各该地方设立集场……”。同时,对开设集场交易的时间予以规定,并派遣官兵对集场交易的秩序进行监督,“每月定以初十二十五两日,令民苗两次会集交易。即著该管百户与该汛弁目带领兵丁监督稽查,令民苗集于辰时散于午时,此外非会集日期不许擅集及民苗私行出入……”。雍正时期,伴随着大量汉人涌入苗区,出现了部分奸民对苗民实行欺诈等现象,针对这一问题,时任湖广总督傅敏向雍正帝上疏,“汉民柔奸利愚苗之所有,哄典賣田产或借贷银殻,始甚亲昵,骗其财物后即圖赖,苗目不丁不能控诉”,同时,官员“无不袒护百姓者,苗有屈无伸,则操刀向伏草捉人报复無己”,造成了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对此,傅敏上疏,“请自后除糶糴粮食买卖布帛等项见交易毋庸,禁止至民与苗卖产借债,责之郡县有司兵与苗卖借债,责营协员弁,自本年为始,许其自首,勒限贖还,犯者照律治罪,失察官弁严加惩处。”

(三)在民苗婚姻方面的规定

伴随着清廷对湘西苗疆地区的开辟,大量汉人和熟苗融入苗疆地区,出现与苗民联姻现象。为规范苗汉联姻这一行为,雍正五年,湖广总督傅敏上疏:以“民以苗为窟穴,苗以民为耳目,民娶苗妇生肖其外家虜杀拒捕视为常事”为由,“一请禁民苗结亲……凡已经婚配者姑免离异,其聘未成者自本年为始不许违例嫁娶,犯者从重治罪”。同时还规定,“已经婚娶,兵则远移别汛,民则著保甲取结,汛守弁员稽其出入。”由此可见,在这一时期针对汉民、官兵与苗民联姻是明令禁止的。

(四)在革除苗人恶习方面的规定

雍正五年,“苗边恶习,凡有不平等事,或力难洩忿或控断不公,即投入苗寨勾引多人潜入内地,不论何人墳墓斩棺取颅,不论何姓人牛非杀即虏,丢放仇贴云某人与我有仇,我故将你出气……”,而“地方官苟且偷安,不复追究凶苗,以致全无忌惮”,增加了苗疆区域的不稳定因素。为革除苗民这一恶习,湖广总督傅敏上疏,“请自后凡有勾结杀掘等事,务必将勾引之人与行凶之苗严拏正法,地方官如有惮于拏苗但據仇贴勒贖者,以不職例参处。”

(五)在维护社会秩序稳定方面的规定

为了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雍正皇帝在湘西苗疆地区,还批准了以下“苗疆禁例”的实施:

“雍正五年申定‘苗疆禁例’兵部议覆云贵总督郭尔泰疏言:

一苗民逞凶皆由兵器。嗣后苗民出入止许佩数寸小刀,所有一切军器悉令繳出,如有私造者,即行正法……所获贼犯文武官会同审结。从之。”

为维护苗疆区域良好的法治秩序,雍正五年,湖广总督傅敏上疏,凡有奸民凶苗犯法,官员应实事求是的对犯案者进行追捕,不得骚扰擅拿平民塞责,从而加剧奸民与良苗之间的矛盾。“奸民凶苗动辄拒捕,宜专责营弁擒拏……弁兵不许骚扰擅拏平民塞责……地方官以失察例参处。”

雍正时期,伴随着大量汉人涌入苗区,出现了部分奸民对苗民实行欺诈等现象,针对这一问题,时任湖广总督傅敏向雍正帝上疏,“汉民柔奸利愚苗之所有,哄典賣田产或借贷银殻,始甚亲昵,骗其财物后即圖赖,苗目不丁不能控诉”,同时,官员“无不袒护百姓者,苗有屈无伸,则操刀向伏草捉人报复無己”,造成了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对此,傅敏上疏,“请自后除糶糴粮食买卖布帛等项见交易毋庸,禁止至民与苗卖产借债,责之郡县有司兵与苗卖借债,责营协员弁,自本年为始,许其自首,勒限贖还,犯者照律治罪,失察官弁严加惩处。”

综上所述,在康雍时期,清廷对一直以来被视为“化外之地”的湘西苗疆实行武力开辟政策,并在此建立起新的行政建制体系,其目的在于将湘西苗疆划入中央王朝有效统治范围内。而“苗疆禁例”作为清廷对湘西苗疆地区进行管理的一项重要措施,在这一过程中维护了苗疆地区的社会稳定。随着清时期各朝代社会形势的变化,“苗疆禁例”也呈现出“因时而异”“因俗而治”的发展脉络,体现了其具有鲜明的时代性和民族性的基本特点。

[1]鄂海.抚苗录[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3:142.

[2]但湘良.《湖南苗防屯政考》卷3[M].台湾:成文出版社,1968.

[3]傅敏.奏苗疆要务五款清折[Z].

[4](清(张廷玉,等.《皇朝文献通考》卷《刑考三刑制》[M].杭州:浙江古籍出版社,1998.

(作者单位:吉首大学历史与文化学院)

李媛(1987-),女,苗族,湖南古丈人,硕士研究生在读,吉首大学历史与文化学院,研究方向:中国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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