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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速裁程序浅析

2017-11-24吕欣雨

小品文选刊 2017年18期
关键词:刑事案件证据试点

吕欣雨

(西北政法大学 陕西 西安 710000)

刑事速裁程序浅析

吕欣雨

(西北政法大学 陕西 西安 710000)

2014年通过的《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素材程序试点工作的决定》提出了刑事速裁程序,在试点运行这一年多都显示出了该程序提高诉讼效率的优势。但是与此同时,也暴露了该程序在实践中的许多问题。因此必要对该程序在实践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剖析,从而完善刑事速裁程序。

速裁程序;效率;完善

1 刑事速裁程序概述

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于2014年6月27日通过了《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素材程序试点工作的决定》。该《决定》指出刑事速裁程序是指在遵循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前提下,适用于案情简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对法律适用没有争议,可能被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单处罚金的轻微刑事案件,在依照法定程序、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确保案件质量的前提下,精简诉讼流程、减少办案期限,并在审批过程中可以省略法庭调查及定罪辩论环节的诉讼程序。该《决定》明确了刑事速裁程序主要适用的条件,同时还规定了在北京等18个城市开展为期两年的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虽然速裁程序在实践中显示出了巨大的优势提高了案件解决的效率,但是其同时也存在不少局限性。

2 刑事速裁程序中的问题与完善

2.1刑事速裁程序中的问题

从2014年6月开始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至2015年8月20日,各地确定基层法院、检察院试点183个,共适用速裁程序审结刑事案件15606件,占试点法院同期判处1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案件的30.7%,占同期全部刑事案件的12.82%,其中检察机关建议适用速裁程序的占65.36%[1]。

实践证明,虽然刑事速裁程序在试点提高了诉讼效率、节约了诉讼资源,但是在这一年多的工作中仍然发现了许多问题。

2.1.1速裁程序适用的罪名较狭窄

根据《办法》,速裁程序适用的案件范围主要被界定为:危险驾驶、交通肇事、盗窃等犯罪情节较轻、依法可能判处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案件,或者依法单处罚金的案件。据《中国法律年鉴》统计,2014年前15名的罪名中,例如强奸、开设赌场罪、信用卡诈骗罪等高频发生的,犯罪情节较轻,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这些都可能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管制、拘役或者单处罚金的刑罚,却因为罪名不符合被排除于速裁程序的适用之外。

2.1.2公检法三机关积极性不高

截止2015年7月,18个城市共确定试点法院181个,适用速裁程序审结案件共12378件占同期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案件的28.76%,占同期全部刑事案件的11.58%[2]。

根据以上数据可知,公检法适用速裁程序的比例和效率并没有达到预期的效果。就公安机关而言,因为适用速裁程序的证据标准与简易程序相比并未降低,担心做出错误决定要承担严重责任,因此适用积极性不高。对公诉机关而言,虽然庭审程序得到了相应简化,但无明确规定允许与被告人进行量刑协商,因此其积极性也不高。

2.1.3审前程序繁琐

审前程序繁琐制约了速裁程序的高效。按照《办法》规定法官适用速裁程序必须当庭宣判,且证据标准与普通程序的一样。由此,法官必须在庭审前更加认真全面地审查事实证据,确认量刑、法律适用等方面没有错误。

2.1.4功能定位模糊

速裁程序指导思想不够明确,刑事速裁程序构建的目标是优化司法资源,提高案件审理的质量和效率,但是一味地追求诉讼效率可能会削弱对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等诉讼参与人的程序权利的保障。

2.2刑事速裁程序的完善

2.2.1程序规范化

刑事速裁程序是构建我国辩诉协商制度的突破口。因此,速裁程序要想生存下去,应当有一个完备的刑事诉讼制度为依托。为使刑事速裁程序规范化,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第一,适用案件的分类。速裁程序的适用范围和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存在着重叠,因此应当对两类程序的适用范围上加以区分。例如,当某一罪名的最高刑罚是1年以下有期徒刑,即可单独明确规定为适用速裁程序。而对于那些刑罚跨度较大的罪名,可以就在犯罪情节轻微时适用速裁程序。

第二,证据标准的确定。2012年《刑诉法》确立了“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据标准,但是在处理刑事速裁程序案件时,可以遵循一种略低于“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

第三,量刑标准的确定。《办法》没有规定从宽的条件、幅度。故此,适用速裁程序的刑事案件可以略高于普通案件或简易程序案件中上限10%的调节幅度[3]。

2.2.2配套措施的完善

每一个有效运行的程序,必然都配备有辅助机制,刑事速裁程序也不例外。为完善刑事速裁程序,首先应该建立纠错机制。应构建一种由检察机关专门人员进行监督纠错的工作机制,对于本地区内刑事速裁案件定期抽查。

其次,刑事速裁程序针对的案件类型多是轻微犯罪案件,辩护人鲜有聘请辩护律师的观念。因此,一方面应该完善法律援助制度。另一方面,应当完善辩护律师在审判阶段的辩护权。其辩护律师保留的对案件事实、量刑等方面的保留异议,承办法官应当记录并解答[4]。

3 结语

刑事速裁程序在中国进行试点适用,有着其独特的历史使命。虽然它在适用中展现出了许多优点,但是同时也暴露了许多不足的问题。在这场刑诉改革中,除了要吸取实践的经验外,也要努力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在追求效率的同时,也要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益。

[1]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情况的中期报告[EB/OL]. http://www.npc.gov.cn, 2015-11-3.

[2] 袁定波.刑事速裁试点过半“简”程序不“减”权利[J]. 中国审批, 2015,(17): 11.

[3] 丁文生.刑事速裁程序改革探析——基于刑期一年以下轻微刑事案的讨论[J].广西民族大学学报,2015,(5).

[4] 汪千力. 刑事速裁程序试点阶段性思考与展望[J]. 哈尔滨学院报, 2016,(10): 52-56.

吕欣雨,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刑法专业2015级硕士研究生。

DF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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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2-5832(2017)09-018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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