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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检测合同纠纷的非诉处理方法和策略

2017-11-24康晓虹樊桥赵祁

重庆与世界 2017年10期
关键词:委托检验机构

□ 文/康晓虹 樊桥 赵祁

委托检测合同纠纷的非诉处理方法和策略

Non-judicial Methods and Strategies of Contract Dispute Commissioned to Inspect

□ 文/康晓虹 樊桥 赵祁

委托检测合同纠纷是指产品质量检测机构和委托检测人在履行委托检测合同中,所产生的纠纷。委托检测合同纠纷和其他的民事合同纠纷一样,解决的途径有诉讼和非诉讼两种方法。是选择私下和解,还是诉讼,检测机构必须依法做出快速的反应。笔者认为,应坚持一个原则,坚守一个底线。这个原则是必须防止委托合同纠纷演变成检测危机事件。底线是与对方的和解必须合法,这是因为检测机构是有资质认定的机构。

如果委托检测合同纠纷演变成危机事件,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私下进行和解,都会给检测机构带来是否诚信的疑问,将会有损检测机构的品牌信誉,引发后续不利的法律后果。如果委托检测人对检测的报告心存疑虑,就可能会对检测的科学性提出疑问,甚至可能对管理疏漏和人为的因素产生猜疑,从而将检测机构推至舆论的风头浪尖。

检测机构应该比一般的单位更加重视投诉并妥善处理,因为诚实信用是检测机构的基本人格。只有给出客观、公正的检测报告,才能让公众相信我们的检测报告的权威性。如果出现了委托检测合同纠纷,检测机构要高度重视,妥善处理,防止事态失控,避免给检测机构带来品牌和信誉的毁损。当委托检测合同纠纷发生后,检测机构应该尽可能采用非诉讼处理方法,因为诉讼途径费事、费时,负面影响大。为此,特针对委托检测合同纠纷,提出如下非诉讼处理的方法和策略。

一、对委托检测人的态度要诚恳

委托检测人是检测机构的业务相对方,委托检测人将产品送至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是需要检测机构依法出具检测报告。对委托检测人而言,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具有重要的使用价值和法律效力。例如为了贸易,证明产品的品质;或为诉讼举证;或为行政执法打假,提供依据等;如果委托检测合同因为委托检测机构的原因,导致履约有瑕疵,或者履约不能,那么对委托检测人而言,损失的就不仅仅是送检物品本身。由此,委托检测人会有强烈的情绪反应,甚至口不择言。对此,检测机构负责处理投诉的工作人员,一定要将心比心,态度诚恳地对待投诉的委托检测人。冷漠、傲慢,甚至推诿的态度,会激化委托检测人的不良情绪,从而把事件本身严重放大,导致双方立场对立,使纠纷的处理更加困难。

二、对委托检测合同违约原因的定性要谨慎

委托检测合同纠纷产生后,代表检测机构处理纠纷的负责人,在与委托检测人进行沟通时,要耐心听取委托检测当事人的诉求。在事故处于调查期间,应该先客观、全面地了解整个事件,找到问题的根源,然后再向上一级领导汇报和请示,不要轻易定性表态。如果负责人的定性让检测委托人感觉到是检测机构的过错很大,不负责,不诚信,就会激起委托检测人心里的怒气,造成失去理智的反应,那么事态就会向偏离检测机构可控的方向发展,给事故的解决带来困难,或者即便解决了,成本也会很大。

笔者认为,当检测事故发生时,负责处理事故的负责人要竭力控制事态,始终把握事态发展的控制权。一定不能让委托检测合同纠纷变成公众对检测机构诚信的拷问,不能让委托检测合同纠纷变成影响检测机构权威的危机事件。检测机构的发展一是靠科技,二是靠诚实信用。如果因为一个委托检测合同纠纷,影响检测机构的信誉和权威,那么检测机构就会卷入一场输不起的“战争”。“兵者,国之大事,生死之地,存亡之道,不可不察。”

三、管理者和检测人员要对标准有敬畏之心

我国是成文法系国家,大陆法系沿袭罗马法,具有悠久的法典编纂传统。作为成文法系国家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检测必须依据相关的技术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21条规定:“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必须依法按照有关标准,客观、公正地出具检验结果或者认证证明。”《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7条也规定,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应当遵循统一规范、客观公正、科学准确、公平公开的原则。无论是规范检验检测机构的行政法,还是行政规章,都要求检测机构在进行检验检测时,应严格依据相关技术标准,包括地方标准、国家标准,在对某些产品的检测时还涉及到采用国际标准。

技术标准就是检验检测机构进行业务活动时必须依据的“法律”。检验检测人员如果对标准有异议,可以在学术上进行讨论,但是在新标准没有颁布前,检验检测人员进行检验检测时仍应严格遵从现有标准。否则,检验检测人员就可能在出具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中存在失实的问题。

四、求助法律专业人士,了解法律风险边界,构筑“防火墙”

委托检测合同纠纷发生后,处理纠纷的负责人,应该密切关注事态的发展。要敏锐地预判事态可能发展的态势,并提前做好应对的准备。敏锐地预判不是建立在随意的猜想上,需要法律专业人士对事故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作出评价,提出专业的意见。检测机构对委托检测人对检测事故的答复,应该经过律师的书面审核,谨慎对待,以免授人以柄。

五、主动与上级主管部门沟通,赢得同情和理解,协调各方关系,有效控制事态的发展

在发生委托检测合同纠纷后,一般情况下,检测机构都会依法主动承担责任,和委托检测人达成谅解。但是,有时也会遇到一些委托检测人提出超出法律规定的无理要求。有时委托检测人会站在自己的立场,拒绝接受检测机构的解释和释放的善意,于是双方的关系出现僵局。这时,检测机构应主动和上级部门取得联系,说明事实真相,以及为此已采取的措施、已承担的责任;让上级部门了解事实真相,了解检测机构对事件处理的诚意,防止偏听偏信。

检测机构最应当向上级部门表明的是,这是履行委托检测合同所产生的纠纷,检测机构有诚意与对方达成和解;如果实在不能和解,检测机构会积极应诉,依照法律规定,承担责任;如果委托检测人提出继续履约的要求,因为客观原因已无可能,检测机构愿意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六、上下统一口径,协同对外

如果委托检测合同纠纷发生后,委托检测人的态度强硬,多次上门投诉,那么检测机构的投诉解决部门就应当及时将情况向单位的领导汇报。在确定解决委托检测合同纠纷的处理方案后,内部应统一口径,协同对外,目的就是要防止一件单纯的委托检测合同纠纷演变成检测机构的危机事件。

七、委托检测合同纠纷处理的善后工作要着力于加强检测机构的内部管理

委托检测合同纠纷的发生原因是多种多样的,有偶然的因素,但更多的是因为检测机构的管理出现了问题。要真正彻底地解决问题,根本的出路在于防范委托检测合同纠纷的发生,只有这样才能让检测机构变被动为主动,进入管理的良性循环。为此,检测机构在委托检测合同纠纷解决后,应及时准确地找到委托纠纷发生的根本原因,对症下药,谋求治本。如果仅仅停留在治标阶段,是不能有效地防止新的违约事件发生的。

在大数据和互联网的时代,人人都是记者,人人面前都有麦克风,每个人都可以时时表达自己的观点,任何不慎的纠纷处理,都可能引发舆情,并且还可能让舆情有加速、放大传播的效应。这些都是检测机构开展业务,所面临的风险和挑战。对检测机构而言,诉累缠身非善事,最好的局面是杜绝委托检测合同纠纷的发生,《孙子兵法·谋攻》论述道:“是故百战百胜,非善之善者也;不战而屈之兵,善之善者也。”

作者单位:康晓虹(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
樊 桥(重庆市公证处)
赵 祁(重庆城市管理职业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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