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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不好买了,资管门槛高了

2017-11-23

南方周末 2017-11-23
关键词:华夏人寿资管

两份金融监管文件的公布,意在破解过去多年中国金融市场的混业乱象,限制各路资本和金融产品入股商业银行,对资管产品进行强监管,打破刚性兑付。

南方周末记者 冯叶 发自北京

南方周末实习生 韦雯

2017年11月21日,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华夏人寿”)一举成为“舌尖”上的公司。“今天所有人都在讨论它。”一位顶级投行的投资经理对南方周末记者说。

被议论的原因是,华夏人寿最近经历了一系列股权变动。首先是民生银行(600016.SH)于2017年11月12日晚公告称,华夏人寿增持民生银行A股普通股1.3亿股,加上此前所持股份,合计持股增至4.13%。

早在2016年,华夏人寿与东方集团签订一致行动人协议,此次增持后,华夏人寿与东方集团合计持股达7.05%,超过民生银行原第二大股东“泛海系”。目前,民生银行第一大股东仍为安邦保险。

紧接着,11月20日晚间,名不见经传的金融控股集团中天金融(000540.SZ)公告称,拟以公司及子公司不超过310亿元的现金购买华夏人寿21%—25%的股权,成为华夏人寿的第一大股东。而抛出华夏人寿股权的是“明天系”。

值得注意的是,华夏人寿一系列股权变动发生时,恰逢一行三会以及外管局推出一套史上最严资管业务新规。11月16日,银监会发布《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二天,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外汇局发布《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华夏人寿一系列变化都踩在时间点上,耐人寻味。

卖出银行股

《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简称《办法》)的出台,是为了加强商业银行股权监管,规范商业银行股东行为,弥补监管短板。

如果再晚几天,华夏人寿恐怕无法轻易增持民生银行。

据银监会负责人介绍,《办法》制定的一大原则就是分类管理,即根据持股比例,将股东分为适用审批制的股东和适用备案制的股东。比如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单独或合并拟首次持有或累计增持商业银行股份总额5%以上的,应当事先报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核准。

对通过境内外证券市场拟持有商业银行股份总额5%以上的行政许可批复,有效期为6个月。

华夏人寿此次增持民生银行,与一致行动人东方集团合计持股达7.05%,已经达到了5%的标准,华夏人寿在达到举牌线后进行了信息披露。如果按照《办法》,想要得到民生银行的股份,首先要经过银监会的审批核准。

而在增持民生银行没几天,“明天系”又抛出了华夏人寿的控股权。

表面上看,此举符合《办法》对于商业银行股东的限制,即“一参一控”——同一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作为主要股东入股商业银行的数量不得超过2家,或控制商业银行的数量不得超过1家。

据《新财富》统计,各大资本系中,“明天系”控股金融机构的数量排名第一,多达44家。其通过所控制的上市公司及大量的中间影子持股公司,控制了银行17家、保险9家、证券8家、信托4家、基金3家、期货2家、金融租赁1家。截至2016年末,“明天系”所控股的金融机构资产规模合计已超过3万亿元。

像“明天系”这样近年来发展壮大的新兴资本,此前倾向于通过并购重组快速搭建资本系族,更有不少资本热衷于金融。按照2016年年底的股权数量计算,中国资本市场近80支民营资本系中,有28支均扎根金融。

“明天系”的一次快进快出,几乎榨干中天金融的荷包。中天金融2017年三季报显示,2017年前9个月,公司完成营业收入110亿元,实现净利润16.55亿元,总资产762亿元,负债率78.3%。而为了购买华夏人寿,中天金融花掉了310亿元。

▶下转第12版

随着华夏人寿易主,其参股的民生银行股权自然随之变化。“这或许是个开始。”上述投资经理对南方周末记者说,银行牌照一直是稀缺资源,全国股份制银行就十几家,大部分投资人都瞄着城商行,“银行牌照放出来的话,肯定很多人来抢。”但在过去,“谁控制了银行,基本上不会再放手”。

据上述投资经理判断,随着金融强监管落地,投资人很难再做违法的事。比如之前保监会率先加强监管后,对于保险机构违规的处罚力度就变得非常严格,“一旦违规,立马停掉你开分支机构的资格”。

《办法》中最严厉的一条是:商业银行股东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等以隐瞒、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获得批准持有商业银行股份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由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对相关行政许可予以撤销。

险资难举牌

市场普遍关注的另一大问题是,保险、基金、资管计划等金融产品是否允许入股银行?银监会负责人答记者问时表示,(这些金融产品)可以入股,但是受同一控制人控制的金融产品合计持有一家商业银行股份比例不得超过5%。同时,商业银行主要股东不得以其控制的金融产品同时持有同一商业银行股份。

近年来,各类资金都在角逐银行。比如2014年8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简称“新国十条”),对险企资金运用比例和范围做了适当的放宽。此后,保险资金纷纷借道二级市场,对银行股展开了“围追堵截”。

据wind数据统计,截至2016末上半年,19家A股上市银行中有11家银行前十大股东中出现险企的身影,其中成为上市银行控股股东的仅平安一家。

在不少A股上市银行的前十大股东名单中,除了有保险公司的自有资金,也不乏一些万能险、理财险产品的身影。例如浦发银行2017年三季报显示,富德生命人寿通过“富德生命人寿-传统”、“富德生命人寿-资本金”、“富德生命人寿-万能H”合计持有该行19.81%股权,位列该行第二大股东。

像这种通过资管计划持有银行股份的险资,已经违反了《办法》中关于金融产品最多持股5%的上线。一位大型保险资管负责人对南方周末记者表示,未来,这部分险资有可能调整持有方式,比如用自有资金替换保险资金。但按照新规,持股比例超过5%的,还需银监会批准,如果不批准,只能进行转让。

为了看清底层资产来源,《办法》建立了从股东、商业银行到监管部门的“三位一体”的股权穿透监管框架。其中,监管部门有权通过延伸调查权等手段对股东的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及最终受益人进行认定,对隐瞒不报或提供虚假材料的股东,有权采取监管措施,限制相关股东权利。

此外,对于银行与其股东之间的关联交易,《办法》也对授信额度进行了限制。对主要股东和相关单位、人员的授信业务额度,单个主体不得超过商业银行资本净额的10%,合计不得超过15%。

交行金融研究中心高级研究员赵亚蕊对媒体表示,这是因为,很多企业通过入股中小银行就比较容易控制股权,变相通过银行为自己企业授信。比如部分股东通过关联交易利用银行资金通过贷款、资管产品、股权质押、绕道债权等多种形式为自身进行资本运作。

“击沉”广汽

就在资管新规发布后的第一个周一,市值接近2000亿元的广汽集团(601238.SH)开盘不久,旋即跌停。

除了广汽,还有许多股票早盘直线跳水,甚至直接以跌停开盘,其中跌停的6只股票分别为白银有色、中捷资源、天夏智慧、鸿特精密、众应互联、国盛金控。值得注意的是,多只个股几乎是无量空跌(空方力量远大于多方力量造成的,许多卖盘无法成交)。

翻看这些个股的前十大流通股东名单可以发现,它们的共同特征是:十大流通股东名单中都含有一个或多个信托计划或资产管理公司的身影。

例如广汽集团一直被资管计划青睐。11月17日,在其总股本中,除去控股股东的股份和限售股,实际流通A股的股本仅为12.3%。尽管资管计划已有减少,依然还有两家,占实际流通股本的1.25%。

2016年下半年以来,资金通过券商、基金买入股票的配资比例被限制在1:1,但通过信托计划却可以做到1:2甚至1:3的杠杆。因此大量资金通过信托通道进入二级市场。

据证券时报统计,十大流通股东名单中含有“信托计划”字样的个股共有941只;而十大流通股东名单中含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字样的个股也有251只。剔除重合个股,该部分个股共计1086只,几乎占了当前A股市场三分之一的股票,而且该部分个股并不包含其他形式的资产管理计划持股。

在这1086只股票中,11月20日,跌幅超过3%的个股共计77只,跌幅超过5%的个股共有18只,跌停的个股6只。

根据新规,公募产品不得投资未上市股权。此外,单只公募资产管理产品投资单只证券或者单只证券投资基金的市值,不得超过该资产管理产品净资产的10%,同一金融机构发行的全部公募资产管理产品投资单只证券或者单只证券投资基金的市值,不得超过该证券市值或者证券投资基金市值的30%(原先该条比例也为10%)。

一位投行律师对南方周末记者说,此前银行理财等公募产品投资了未上市公司,也可能超过了新规中的投资比例,比如借道券商资管再进入基金等等,“现在这些杠杆都被打掉了”。

打破刚性兑付?

对于此前一度销售火爆的互联网“理财产品”,新规明确指出,资产管理业务作为金融业务,属于特许经营行业,必须纳入金融监管。而非金融机构不得发行、销售资产管理产品。

2017年8月份,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吴晓灵在接受媒体采访时建议,应当按照行为监管原则,加大对无牌照金融活动的监管,以实现金融监管的全覆盖。

对比年初的内审稿,新规增加了对非金融机构利用互联网等平台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处理方案。违反规定者,将按照互金整顿实施方案进行清理整顿,同时对构成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发行证券等行为,也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同时,新规也提升了合格投资者的门槛。相比2月份的内审稿,合格投资者从固定为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100万提至500万,或者近3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30万元提高至40万元。并且家庭金融资产500万的门槛与新三板的合格投资者的要求相同,高于基金合格投资者100万以及沪深交易所合格债券投资者300万的门槛。

无论是互联网金融还是合格投资者,刚性兑付都是一项被明令禁止的行为,出现兑付困难时,金融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垫资兑付。尤其是非金融机构若提供刚性兑付,将面临更加严重的处罚。

央行相关负责人称,作出这一规定的原因在于,实践中,部分资管产品采取预期收益率模式,基础资产的风险不能及时反映到产品的价值变化中,投资者不清楚自身承担的风险大小;而金融机构将投资收益超过预期收益率的部分转化为管理费或者直接纳入中间业务收入,而非给予投资者,自然也难以要求投资者自担风险。为此,要推动预期收益型产品向净值型产品转型,真正实现“卖者尽责、买者自负”,回归资管业务的本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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