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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莹颖案缘何难倒FBI

2017-11-22范昕

东西南北 2017年18期
关键词:章莹颖特工嫌犯

范昕

这个高智商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团队合法地“拒不合作”。在这个时候,警方没有办法从他的身上挖出更多有用的信息。这就是寻找章莹颖下落一事陷入僵局的重要原因。

当地时间2017年7月20日下午3点(北京时间21日凌晨4点),中国访问学者章莹颖在美国遭绑架案将进入正式审理阶段。该案在国内的关注度持续不减,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嫌犯布伦特·克里斯滕森虽经大陪审团确认开庭审判,但至今案情依旧扑朔迷离。诸多案情的关键链条依然缺失,甚至连被害人的生死都无法确定。根据美国法律,如果检方没有确凿证据说明章莹颖已经遇害,则在法庭上对嫌犯只能以綁架罪提起公诉,因为这是美国联邦调查局(FBI)目前掌握的对嫌犯起诉的唯一确凿证据。

在没有找到被害人尸体情况下,想以谋杀罪起诉嫌犯,在欧美的司法体制下相当难。

从案发(2017年6月9日章莹颖失踪)至今,FBI用以起诉嫌犯的,无非是监控录像和电话监听中嫌犯的自我供述。这与我们熟悉的美国侦探大片情节大相径庭。在已经找到嫌犯的情况之下,堂堂FBI却无法获得案情的来龙去脉,别说找到章莹颖,甚至连她的生死也没有定论。

不少网民认为,FBI破案不尽力。因为在不少人眼里,FBI无所不能,现在竟然对一个小小的变态狂束手无策,显然说不过去。

“FBI的国家级优先任务”

事实上,FBI对章莹颖案的重视程度是近年来同类案件中少有的。很多中国公众可能不知道,在美国,有关人口失踪类案件的结案率低于50%。本案发生在美国著名大学园区内,涉及外国访问学者,又经中国驻芝加哥总领馆过问,因此执法单位极为重视。在美国大型校园里都有高校警察局,负责校园治安。这里的警员和其他地方的警察一样拥有全州范围的执法权。但由于校园很少发生恶性案件,他们的侦查经验往往不足,所以这次FBI从一开始就接管了案件的调查。

FBI春田市分局主管刑侦的特工副总长(相当于副局长)江·汉洛威对外宣称:“寻找中国访问学者章莹颖是FBI的国家级优先任务”。同时,他会随时把新的进展向华盛顿总部FBI代理局长(局长詹姆斯·科米已被特朗普总统解职)和各地FBI分局通报。

现在我们研究一下案件调查的时间轴,看看FBI特工们的行动是否如汉洛威副总长对媒体表示的那样:

6月9日下午两点,监控录像显示:章莹颖在伊利诺大学校园内West Clark街和North Goodwin道交口处上了一辆黑色土星Astra四门两厢轿车。随后失踪。

6月12日,FBI特工在学校公寓找到了疑似视频中的黑色土星Astra,并且询问了车主克里斯滕森。后者否认曾经见过章莹颖。

6月14日,FBI特工把克里斯滕森的汽车和视频再次对比之后,向法庭申请对其汽车的搜查令。

6月15日,FBI得到法庭搜查令。FBI特工和伊利诺大学警察局探员将克里斯滕森带到FBI办公室进行询问。此时嫌疑人承认曾经搭载过亚裔女性,但车子开过两个街区之后,对方下车离去。

在询问嫌疑人的同时,另一组FBI探员来到他的住所,在获得其室友同意之后,搜查了该公寓,找到了嫌疑人使用的手机。随即FBI再向法庭申请针对手机内容的搜查令。在获得批准之后,FBI特工从手机存贮的信息中发现,克里斯滕森在2017年4月间,曾经访问一个称为“绑架基础课”的论坛。

6月16日,FBI开始对其进行不间断监视和电话监听。

6月17日,FBI悬赏1万美元奖励提供章莹颖线索者。

6月21日,伊大警察局局长在公共电子邮件中宣布,决不放弃寻找章莹颖。

6月29日,FBI特工从电话监听中,获得克里斯滕森亲口承认绑架章莹颖的证据。

6月30日,FBI以绑架罪将克里斯滕森逮捕。同时宣布,迹象显示章莹颖很可能已经遇害,但搜寻她的工作将继续。

从以上时间节点可以看出,在此案的调查过程中,FBI和伊大警察局、法庭的配合相当默契。在关键时刻没有耽搁,调查没有走弯路,特别是取证手段上无懈可击。

合法获取关键证据

本案案情调查的一个关键节点,却被众多媒体忽略了。这就是6月15日,执法人员在将克里斯滕森带到FBI办公室问话的同时,用合法的手段搜查了其住所,从而及时获得了相关重要证据。

与许多人对刑侦工作的理解不同,欧美执法机关在侦查过程中,比发现嫌疑人更重要的工作是向法庭证明其犯罪行为。正像许多欧美悬疑电影所表现的那样,警方发现嫌疑人相对容易些,因为对嫌疑人的认定基点是合理推断。但是要将罪犯绳之以法,公诉方则必须保证呈堂事实“超越合理质疑”。超越合理质疑,虽然和中文的“无可置疑”同义,但却具有量化和标准的含义。做到无可置疑,不但需要警方大量的工作,同时执法人员必须首先遵守法律,特别是宪法。

很多人不知道的是,在美国,执法人员是不能随意进入私人住宅的。宪法第四修正案严格规定了公民的人身、住所、私人文件和财产不受无理的搜查和扣押。对于私人住所的非法律程序侦查,都属于非法入侵。按照美国法律“毒树之果”的理论,毒树之上,任何果实都被认定有毒。非法入侵则警方违法在先,由此而获得的证据,法庭将不予采信。因此,如何搜查被告房屋,就成了调查中最为关键的一步。

美国警察进入私人住所,只有如下四种情况属于合法:第一,居住者(无论是业主、租住者,还是借住者)同意警方进入;第二,警察持有法庭签发的搜查令或者逮捕令;第三,警方有足够证据认定房间里正在发生严重刑事案件(如听到屋里有人喊救命);第四,即时追捕(法律称为热追捕),即警察追捕某一嫌犯时,嫌犯逃入自己的或者他人的住宅,此时警察有合法依据追进嫌犯逃入的任何地方。endprint

也就是说,查水表战术(借查水表名义骗开门之后闯入)在美国是行不通的。法庭搜查令有很具体的针对性。而本案中,FBI持有的搜查令是针对嫌犯汽车的。警方只能对汽车进行搜索,寻找章莹颖乘坐的证据,但是却无法对其住所进行搜查。在那个时候,如果警方再向法庭申请搜查令,很有可能错过最佳搜查时间。于是,FBI特工利用克里斯滕森在FBI办公室的机会,派员来到他的公寓。在得到其室友的同意之后,合法搜查了两个人的住所,缴获了其手机。跟着一气呵成,再向法庭申请手机内容的搜查令。我们不得不佩服FBI特工打了一个漂亮的时间差,从而获得了重要的证据,为合法监视监听建立了法律依据。

或达成“控辩交易”?

到2017年6月30日之前,FBI和伊利诺警方的表现无懈可击。倒是在嫌犯被捕之后,在寻找章莹颖的过程中,美国执法单位显得一筹莫展。这也是整个调查遭到诟病的地方。毕竟,相对于将罪犯绳之以法,大家更加关心的是章莹颖的安危。然而,恰恰是这一点,美国执法机构让中国公众感到失望。

其实,FBI和警方何尝不着急,只是没有办法而已。根据法律,当犯罪嫌疑人一旦被拘捕,执法单位能够采取的手段就不多了。美国的法律原则是严格限制公权力,防止政府专权和官员滥用职权,所以一旦嫌疑人被捕,法律则优先考虑保障其人身权利和辩护权利不受侵犯,避免导致冤假错案。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明确规定,不得强迫嫌疑人做对自己不利的证词,任何逼供行为都是违法,更不要说刑讯逼供。

在每个执法人员上岗的第一天,都被要求能够熟练背诵《米兰达警告》,这其中的内容,凡是熟悉好莱坞侦探片的中国观众都清楚:“你有权保持沉默,如果你放弃这个权利,你说的任何话都将用于对你的指控,你有权请律师,如果你请不起,法庭将为你指定免费律师……”这就是西方法律著名的沉默权。根据法律规定,当嫌疑人被宣布逮捕的那一刻,警察必须向其宣读《米兰达警告》,否则,嫌犯随后说的任何话,不能被视为其主动放弃沉默权,以致无法作为呈堂证词。鉴于此,许多警察机关会以纪律处分未能及时向被捕嫌疑人宣读《米兰达警告》的执法人員。

作为高智商犯罪嫌疑人的克里斯滕森及其辩护团队,决不可能放弃沉默权,他们不会给检方留下把柄。换而言之,他们合法地“拒不合作”。在这个时候,警方反而没有办法从他的身上挖出来更多有用的信息。这就是寻找章莹颖下落一事陷入僵局的重要原因。

由于克里斯滕森是在电话里承认自己绑架章莹颖,这一证据属于自供,在庭审中,将是极为有利的指证。可以说FBI对这个案子的调查总体是成功的。克里斯滕森的辩护律师已经表明他的辩护基点:为他的委托人争取较为公平的法庭裁决。言外之意,他并不能否认委托人有罪。而为其做无罪辩护只能是一种法庭战术。如果警方最终无法搜寻到章莹颖,则辩护律师可以跟检方交易,以认罪和交代被害人下落,从检察官那里换取轻一些的量刑。

司法体系制衡公权力的“牺牲品”

毫无疑问,目前的情形对被害人和家属,对整个社会都是不公平的。罪犯可能无法受到应有的惩罚力度。这一点令人难以接受。在整个司法体制中,美国法庭更加强调的是程序性的正义。例如前述的法庭搜查令,假设案件是针对电视机盗窃,警察则没有搜查嫌疑人抽屉(因为电视机不会在抽屉里)的合法权力。哪怕警察从抽屉里发现了毒品,也不能作为藏毒的证据予以起诉。显然,这是枉顾事实的,但是法庭固执地认为,保护公民的隐私权(捍卫宪法)胜于制裁藏毒行为(捍卫刑法)。孰轻孰重,美国的司法体制选择了前者。

美国的警察们对侦查搜证工作遇到的诸多限制也多有抱怨,但是又都承认,正是对执法人员的严格限制,以及法庭辩护体制的制衡,减少了冤假错案的发生比例。在美国刑事法庭,如果判断嫌犯有罪,必须由12名陪审团一致裁决。陪审团中哪怕有一票反对,嫌犯也无法定罪。这就是所谓“超越合理质疑”的尺度所在。于是,检方要想胜诉,必须用事实说服12名陪审团里的每一个成员。而辩护律师只要说服其中的一个人,就取得辩护的最后胜利。这足见美国法庭判决的“门槛”之高。

欧美法治寻求的是一种妥协下的公平,一种有条件的正义,在现代科技无法完全解释案件真相的时候,人类只好采用制衡的方法维护法律的尊严。章莹颖不幸为这种缺憾埋单。这不得不让我们感到十分遗憾和无奈。

当然,绝不仅仅是章莹颖一个人成为司法体系制衡公权力和保护个体权利的“牺牲品”,美国众多刑事案件的受害人和社会公众也同样面临类似的境遇。

(何冰荐自《南方周末》)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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