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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金融支持路径探析

2017-11-22沈友娣卢美英桂婷炜

江苏农业科学 2017年19期
关键词:农产品经营主体

沈友娣++卢美英++桂婷炜

摘要:金融支持农业供给侧改革的着力点是以规模经营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业企业为主要形式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受制于信贷条件苛刻、农险覆盖面狭窄和期货品种有限等因素,这些经营主体对金融供给的需求难以得到满足。基于“供给侧改革”理念,建议进一步发挥政府在金融供给改革中的推动作用,增强金融供给的动力和活力,推进金融产品的创新,实现农村金融市场供需的新平衡。

关键词:供给侧结构改革;金融产品创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金融支持;农业经济;农业保险;中介组织;信用担保体系

中图分类号: F320.2 文献标志码: A 文章编号:1002-1302(2017)19-0050-03

收稿日期:2016-07-26

基金项目:江苏省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编号:15EYA001)。

作者简介:沈友娣(1967—),女,江苏盐城人,博士,教授,主要从事财务管理研究。E-mail:syd@ycit.cn。 近年来,农村经济在持续快速发展的同时,出现了3个新问题:其一,小农经营成本高,质量难以保证,农产品竞争力不足;其二,受经营水平、托市收储和供求关系等因素影响,国内主要农产品价格普遍高于国际市场,生产、库存和进口“三量齐增”;其三,耕地数量、质量下降,面源污染严重,资源环境短板凸现。因此,2016年中央一号文件要求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质增效,实现降成本、去库存、补短板的目标,亟待金融支持[1]。一些发达国家通过政策金融和市场金融产品的供给,保证农业资金需求,调节农产品的生产结构,成功地推进了农业健康持续发展。美国构建了以政策金融、合作金融、商业金融为基础的信贷供给体系,满足了涉农主体信贷需求[2];建立农作物保险、私营保险为基础的保险体系,以防范经营风险[3];发挥期货市场提前发现价格的功能,调节农产品生产结构,推动以家庭农场为主的农业经营主体成长。日本成立门槛低的合作金融满足普通农户一般信贷需求,辅之以政策性金融满足金额大、期限长、收益低项目的信贷需求[4];设立政策性农业保险,防范农业经营主体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设立融资再保险,防范经营风险,保障涉农银行和农户利益[5]。我国农村信贷供给不足、特色产品较少[6],须要根据农业经营主体的异质性特征创新金融产品[7],目前涉农大额长期信贷、目标价格保险、农产品期货等金融供给不足问题依然存在[8]。那么,引领农业现代化的新力量何在?对金融产品有哪些新需求?在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中,如何优化金融政策和产品,才能实现农村金融供给与需求的新平衡?本试验就上述问题开展研究。

1 引领我国农业现代化的新力量及其对金融产品的新需求

1.1 引领我国农业现代化的新力量

随着农业现代化和新型城镇化的推进,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城镇和非农产业逐步转移,土地从家庭联产承包户向耕种大户有偿流转,以规模经营户(含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业企业为主要形式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已然成为农业现代化的引领力量[9]。

1.1.1 规模经营户 我国规模经营户出现于20世纪90年代,随着土地流转规模和政府支持力度的加大而得到快速发展。目前经营面积3.33 hm2以上的农户达到340万户,家庭农场87.7万个,经营耕地0.12亿hm2,占全国承包耕地面积的13.4%。该类主体户均种植面积达11.33 hm2,相当于普通农户的22.9倍,既为农业机械化和农业科技的投入创造了可能,又引导着普通家庭承包户向集约化、专业化、规模化经营方向发展。

1.1.2 农民专业合作社 我国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萌芽于20世纪80年代末,在2007年《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颁布后步入快速发展阶段。目前全国依法注册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达153万家,吸引农户107万hm2耕地入股,统一经营面积超过0.07亿hm2,占承包耕地面积的8%。该类组织突破了单个农户种养路径依赖和思维惯性,通过农地、农资、农技等要素入股,开展专业合作,传导技术和市场信息;统筹购置农机农具,完善基础设施,联合众多农户实现规模化经营。

1.1.3 农业企业 20世纪90年代末,以订单农业为代表的农业产业化经营起步,随后农业企业得到我国政府的大力扶持。2015年底,全国农业企业达35.4万个,辐射全国47%的农户。该类主体直接与市场对接,将消费需求明确转化为农产品种养、加工、销售决策信息,在推出高品质农产品的同时,通过各种利益链接机制,带动农户生产调整;且通过改善技术,发展低能高效产品和项目,推进绿色生产,进而使各種优势生产要素得以积累。

1.2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金融产品的新需求

1.2.1 对信贷产品的新需求

1.2.1.1 较高额度的信贷需求 当前,我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处于快速成长期,须在3个期间集中投入资金:一是前期固定投入,用于支付土地流转费、购置农机农具等;二是生产营运投入,用于原材料、人工薪酬、病虫害防御等费用支出;三是后期附加投入,用于农产品收购、储藏和运输以及深加工等费用支出。以苏北种植面积3.3 hm2的大棚西瓜为例,西瓜生产周期约为5个月,前期土地流转费约5万元,大棚设备25万元,共须投入30万元;在生产过程中,育苗费用3.6万元、农药化肥费用5万元、工人费用8万元,外加水电等其他费用约须投入运营成本20万元;后期西瓜上市约须支付运输等销售费用2万元。因此,从西瓜生产到上市共须投入52万元。然而,目前银行提供的涉农金融产品仅有农户小额贷款、联保贷款、短期生产贷款、消费性贷款等,授信规模在5万~20万元之间,难以满足经营主体较高额度的信贷需求。

1.2.1.2 季节性和长期信贷需求 农产品生产的季节性决定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生产、加工和销售过程中资金需求的季节性。如苏北水稻种植的资金需求集中于自4月播种育苗至8月收割期间;苏北粮食收购企业的资金需求主要集中在5月底至7月的小麦收购,以及11月至12月的水稻收购。然而,现有的涉农信贷将贷款期限粗略划分为短期、中期和长期,涉农主体的季节性需求虽可匹配1年期短期贷款,但要支付需求期以外的利息。此外,为实现规模化经营而进行的土地流转、农机农具购置、基础设施完善等方面的投资,回收期相对较长,而银行涉农长期信贷仅限于3~5年,导致农业经营主体在还款期内资金困难。endprint

1.2.1.3 创新抵押担保物需求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可供抵押的资产大多是农机、农具等,价值较低且不易变现,难以成为有效抵品;而依靠亲友关系、邻里关系等裙带关系提供的担保人可供担保的资产有限,加之农村土地确权工作尚未完成,土地承包权、林权、农产品存货抵押尚未到位,由利益关联方、非关联第三方的担保尚未全面推广,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融资困境尚未缓解。

1.2.2 对保险产品的新需求

1.2.2.1 扩大农业保险覆盖区域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规模化、集约化经营中,面临着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具有较为强烈的农业保险需求。然而,我国农业保险大多为政策性保险,保费实行“层层补贴+倒补贴”联动机制,由中央和地方共同出资,各省份均有覆盖。截至2015年底,我国农业保险已承保农作物0.97亿hm2,占全国农作物播种面积59%,虽已覆盖大多数耕地尤其是主要粮食产区,但与发达国家80%覆盖率相比仍然较低。在风险全覆盖的情境下,现有农业保险覆盖面难以全面化解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生产经营风险。

1.2.2.2 扩容农业保险品种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除保障战略性农产品供给外,还进行特色化、专业化生产以满足市场愈加高端个性化的需求,期待相应的农险保驾护航;同时,在现有种植技术背景下,市场风险已经成为影响涉农主体收益的主要风险,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目标价格险、市价保障险的需求增强。目前,中央财政补贴险共15种,包括种植类(稻、麦、玉米、棉花等)和养殖类(奶牛牛、生猪、母猪等),以保民生和保安全为目的,对于一些有重要意义的水果、花卉、海水养殖、森林种植等缺乏相应的农险产品;此外,现有农业保险对市场风险缺乏应有的重视,农险产品体系中仍然缺乏保障农产品价格险种。显然,现有农险品种难以满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于多样化、特色化农险的需求。

1.2.2.3 创新保险理赔制度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为农产品投保,当面临所保风险时,期望以合理的赔付率从保险机构尽快获得相应的赔偿,以满足后续恢复经营之需。但保险公司在理赔时,须要经历报案、定损、专家审核、二次定损、案件制作并上报等程序,赔付效率低;此外,在确定赔付率时,保险公司的趋利性会挤压农险产品的赔付金额。以国内专业农险机构安信农险为例,农险产品的赔付率为保费收入的30%~35%,而保险界公认的盈亏临界点为60%~70%。偏低的赔付率影响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投保的积极性。

1.2.3 对期货产品的新需求

1.2.3.1 多样化农产品期货需求 随着市场化的推进,市场风险对农业收入的影响逐渐增大。期货所具有的发现价格和套期保值功能,成为稳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收入的重要金融工具。目前,在郑商所、大商所挂牌交易的农产品期货共有18种,但与美国涵盖谷物、经济作物、禽畜产品(生猪、活牛)、林产品(橡胶、木材)等近30多种期货合约和20多种期权合约相比仍有很大的差距。我国现有期货合约主要集中于谷物、油料等品种上,对于交易活跃且价格波动幅度大的生猪、活牛等禽畜,大蒜、生姜等经济作物则缺少相应的品种。

1.2.3.2 创新与期货市场对接模式 虽然期货支农力度相对薄弱,但随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素质的提高,“期货农业”将期货市场引入农产品生产经营,以期货市场价格信息为导向,在发现价格以调节生产结构的同时,参与期货交易实现农产品套期保值的功能逐渐受到重视。当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迫切期望能够与期货市场实现有效对接。而现有的对接方式多为“农户+合作社+龙头企业+期货”的河南延津小麦模式、“公司+农户+订单+期货”的吉林四平玉米模式,通过与企业签订订单,带动农业经营主体间接参与期货市场。一般认为,只有企业在期货市场获得足够收益,才可能将部分收益反哺给农业经营主体,激发其参与期货市场的动力。然而,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时,处于优势地位龙头企业并不愿意将收益与农业经营主体进行合理分配,使得处于劣势地位的普通农户、专业合作社等并没有真正获得期货市场利润以致违约产生。大商所“千村万户”工程吉林四平期货订单模式失败,河南延津模式仅运行1个月,表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期货市场的对接模式仍待创新。

2 金融支持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几个路径

2.1 增强信贷在农村金融供给中的主导作用

2.1.1 实行多予少取的财税、货币政策,引导金融资源向农村倾斜 “三农”的“强位弱势”地位[10]决定了农村金融的高成本、高风险和低效益特征,制约了金融机构的“三农”信贷意愿。发达国家通过财政贴息、税收优惠、差别化存贷利率、下调存款准备金率等手段,引导银行等信贷机构将更多的资金投向“三农”领域。在财政贴息方面,日本为满足农业经营主体对长期大额信贷的需求,成立农林渔业金融公庫,农业经营主体可贷款期限可达55年,并一直保持3.5%~3.9%的低利率水平,公库利息损失则由财政补贴[5]。同时,日本农协比其他银行提高农民存款利率、降低农民贷款利率各0.1百分点,吸引金融资源向农村倾斜。在税收优惠方面,日本农协法规规定,农协不用缴纳所得税、营业税;荷兰中央财政减免荷兰合作银行所有赋税;美国商业银行凡涉农贷款占贷款总额25%以上,可享受相关税收优惠。在货币政策上,法国政府对符合政策要求及国家发展规划的农业贷款,实行低息优惠政策,贷款利率仅为正常贷款利率的50%,贴息部分则由农业部从年度预算中统一拨付[11];泰国为鼓励金融机构扩大对农业的投入,中央银行规定农业合作银行无须上缴存款准备金。然而,我国仅对西藏等少数民族地区涉农银行进行利差补贴,且银行税负偏重。另外,央行多次下调涉农业务存款准备金率,与大型银行20%的存款准备金率相比,农商行和农合行15%、13%的存款准备金率虽已较低,但释放资金规模并不大。因此建议借鉴国外经验,可以扩大利差补贴范围,进一步减征税费,调低涉农业务存款准备金率,减少涉农银行操作成本,增强金融支农意愿。

2.1.2 实行差别化的监管政策,提高涉农银行产品创新的积极性 农村金融业务风险与收益的不匹配极大地制约了涉农银行的可持续发展,所以即使在发达国家,监管当局通常也对涉农金融机构实行较低的资本比例要求,如美联储对储蓄贷款协会的资本比例要求低于一般商业银行[12]。为提高银行发展“三农”业务的积极性,建议对银行“三农”业务与城市业务实施差异化监管。一方面,在绩效考核上,遵循农业发展规律,降低涉农银行资本利润率、资本充足率等指标的考核要求,放宽涉农不良贷款率的考核期和容忍度;另一方面,借鉴印度储备银行的做法,变经营审批制为报备制,赋予涉农银行创新金融供给产品的权限。endprint

2.1.3 发挥涉农银行自主性,提高信贷产品支农效率 一方面,实现产品“精准供给”,结合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资金需求的长期性、规模性、季节性等特征,鼓励涉农银行通过灵活的市场感知能力,优化存贷业务、银行卡产品、结算代理业务等传统金融产品,创新抵押担保方式,开展信用贷款、联保贷款、产品订单质押贷款、土地使用权贷款等;另一方面,实现对象“精准扶持”,借鉴美国银行对于发展绿色农业的企业提供无抵押贷款,并由农业部每年划撥2 300万美元补贴农民使用清洁能源的经验,鼓励涉农银行对发展绿色清洁生产的农业经营主体给以更优惠的信贷支持,促进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升级,同时增强信贷资金吸引力,进而形成长效互动机制。

2.2 支持农业保险在农村金融供给中的保障作用

2.2.1 摆正政府在农业保险管理中的位置,完善农业保险管理体系 我国实行分散农业管理体制,农业保险的相关职能分散于财政、农业、发展改革、税务、林业等部门以及中央与地方,呈碎片化状态。相比而言,美国实行一体化农业管理体制,农业保险相关事宜由美国农业部风险管理局(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负责,值得借鉴。同时,我国“层层配套”的保费补贴机制加重了贫困地区政府财政负担,为鼓励地方政府特别是粮食主产区提供农业保险服务,建议协调好中央和地方保费分摊比例,对贫困地区农险服务给予利益补偿。

2.2.2 拓展农业保险的覆盖范围,积极应对农业生产经营风险 一方面,增加农业保险覆盖品种,在保障原有农产品供给的基础上,遵循农业保险发展规律,将区域特色农产品逐步纳入政策性农业保险扶持范围,如江西脐橙、陕西苹果、山东大枣等区域性农产品;另一方面,扩大农业保险的受益主体,除保障农业生产者外,将农机农具、设施农业生产者、农业保险经营组织等第三方服务机构纳入扶持范围,调动各方积极性。同时,借鉴美国做法,设立农作物收益保险,如作物收益保险、收入保护险、农场总收入保险等,拓展农业保险范围,将市场风险纳入农业保险体系。

2.2.3 完善理赔制度,提高理赔效率和水平 一方面,加快制定农业保险理赔标准和理赔服务评价体系,使理赔手续标准化和可视化;引入“先行赔付”制度,当农业经营主体遭受严重自然或市场损失时,由保险公司按照事先承诺的赔付比例先行赔付给农业经营主体,待相关理赔责任理清后,多退少补,从而缩短理赔资金从保险公司进入受灾主体账户的时间,缓解其资金周转压力;另一方面,逐步完善保险责任和费率设置,稳步扩大责任范围,提高保障水平,科学调整各险种费率水平,增强农业主体参保意愿。

2.3 发挥农产品期货在农村金融供给中的保值功能

2.3.1 扩大农产品期货交易种类,激发市场主体交易意愿 我国目前上市交易的农产品期货共20种,但交易活跃的品种不多,农产品期货交易品种少成为制约农产品期货市场发展的首要问题。考虑到标准化、易于交割的大宗农产品才有期货化的可能性,建议鼓励农业生产向机械化、规范化、标准化发展,使农产品能够按照事先规定标准交割。并且加快农产品冷藏物流系统建设,保证期货实物的顺利交割。同时,减少行政审批手续,变审批制为注册制,允许交易量大且价格波动较大的农产品注册上市交易,进而形成市场化的上市品种决策机制。

2.3.2 促成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直接与期货市场对接 该方面的障碍主要表现为专业知识缺失、规模化障碍和资金不足等。首先,对于专业知识的缺失,建议通过宣传材料、电视广播、培训讲座等途径进行期货知识的普及和教育,增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接期货市场的意识。其次,对于规模化障碍,虽不能克隆美国、加拿大等国农产品按生态区划分特定种植区域的做法,但随着专业大户、家庭农场规模化生产的推进,统一供应品种、生产资料、技术、存储、期货交易等方案的逐步推行,借助农业合作社,推动更大范围内规模化标准化生产将成为可能。最后,对于资金障碍,期货市场具有资金集约性高、流动性强、风险性大等特点,建议政府融资平台对于发展基础好的农业经营主体予以垫资,允许涉农主体以期货合约作为抵押,合约完成后归还,缓解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缺乏资金支付保证金、交割费用的困境。

2.4 发挥中介组织在农村金融供给中的支撑作用

2.4.1 发展专业的土地流转机构 普通农户受知识文化水平限制,难以准确估量土地价;而由涉农银行估值,则增加了信贷成本,因此成立专业的土地流转机构以合理评估土地价值、帮助产权交易、办理交易合同、提供相关的法律咨询以及发布土地流转信息等成为普遍需求。为支持土地流转机构发展,建议降低土地流转机构准入门槛,发展多种形式的土地中介组织,如土地交易所、土地评估机构、土地保险公司等;建议理清政府与中介组织的关系,一方面,在财政税收上结合地方经济情况给以一定的税收优惠和财政补贴,组织从业人员开展土地政策、市场营销等知识学习,保证组织成员的综合素质,另一方面,保证中介组织的独立性,避免政府对中介组织的过多行政干预,保证土地公平、自愿流转。

2.4.2 完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用信息体系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信用水平直接影响到涉农银行的贷款意愿, 但涉农银行与农业经营主体之间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 导致银行贷款意愿不足。建议采用市场化运作,成立专门的农村征信公司,政府在税收和财政补贴上给予一定的支持,帮助征信公司在早期能够迅速发展。允许征信公司向政府、涉农银行等组织提供有偿的信用服务,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信用分析报告、信用信息查询报告等,避免涉农银行对同一经营主体信用水平的重复评价,降低信贷成本。

2.4.3 加快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用担保体系建设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难的一个重要原因是抵押担保不足。发达国家借助政府支持的农业担保机构为农业经营主体提供担保,如法国通过地方农业局担保,农业信贷银行可直接向农业合作社提供农副产品收购资金,合作社在规定时间内以规定利率获得信贷资金。借鉴国外经验,成立由政府支持、多方参与、市场化运作的农业担保机构,政府通过投入担保基金或给予财税优惠等直接或间接的方式支持担保机构成立,同时引入市场化运行机制,允许担保公司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有偿的担保服务。借助农业担保公司,防范和化解“三农”信贷困境和风险。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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