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讨:标准化法修订!质检中心影响几何?
2017-11-22木青
福建轻纺 2017年11期
探讨:标准化法修订!质检中心影响几何?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发布了。
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第七十八号主席令,予以公布,修订后的《标准化法》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
经历了三年多的修订,新版《标准化法》终于发布了。原版《标准化法》中第 19 条的删除也终于“落槌”。备受检验检测行业关注的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简称:国家质检中心,俗称:国家中心、国检中心)的设立/授权活动失去了上位法的支持!
据了解,原国家标准总局(质量监督局)自1983年开始授权国家质检中心,截止目前,全国已经获得授权的国家质检中心已经达到了700余家,涵盖了食品、建工建材、机械汽车、纺织服装、电子电器、软件信息化等国民经济各个领域。1988 版《标准化法》发布之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设立和授权省级产品质检中心。如果再加上省级质检中心,受新版《标准化法》影响的质检中心达数千家!
原《标准化法》第19条提出“县级以上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置检验机构,或者授权其他单位的检验机构,对产品是否符合标准进行检验”,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设置和授权检验机构的法律基础,更是国家质检中心设立的法律依据。
此外,原《标准化法》的第19条也是主管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行使资质认定(审查认可CAL)的上位法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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