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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质量安全监管 注重治理手段配合
——江苏省南京市质监局探索产品召回与行政处罚的融合衔接

2017-11-16文葛小银汪志宏

中国质量监管 2017年9期
关键词:分中心稽查行政处罚

文葛小银 汪志宏

强化质量安全监管 注重治理手段配合
——江苏省南京市质监局探索产品召回与行政处罚的融合衔接

文葛小银 汪志宏

去年以来,江苏省缺陷产品管理技术中心南京分中心根据省质监局交办的开展缺陷调查分析线索,先后对4家生产销售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要求的童鞋、儿童服装和儿童玩具的生产企业实施执法调查,在督促企业按照《缺陷消费品召回管理办法》要求开展缺陷分析,实施产品召回的同时,不免除生产者应当承担的行政法律责任,对其立案查处,根据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履行召回义务的效果情况,依法、酌情作出行政处罚。企业对涉案产品进行召回处理,落实产品质量的主体责任,消除已售出产品的安全风险,有效避免了执法主体的履职风险

2016年,江苏省南京市质监局在所属的专职执法机构稽查分局设立江苏省缺陷产品管理技术中心南京分中心,履行质监部门缺陷产品召回管理的工作职能。一年多来,南京分中心受江苏省质监局委托和省缺陷产品管理中心的指导,积极开展缺陷产品召回管理的各项工作,同时发挥自身稽查执法优势,探索产品召回与行政处罚的融合衔接,促进两项工作的有效融合、高效实施,发挥了整体职能作用,取得初步成效。

“缺陷产品召回和行政执法在任务来源、责任性质、归责原则、认定标准、证据要求、实施程序等方面均有很大的不同。一方面,以往的行政执法在对企业实施处罚时,往往只对尚未销售的涉案产品作出没收、监督销毁等处理,对已销售的部分,由于所有权已发生转移,无法直接进行行政处理,致使产品缺陷可能产生的安全风险始终得不到消除,案件查处工作也不能实现闭环。另一方面,2016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缺陷消费品召回管理办法》,是目前我国实施消费品召回管理的唯一具有‘法规’性质的法律规范,但由于该办法只是规范性文件,法律层级低,对企业的约束力和威慑力还不够。”南京市质监局稽查分局相关负责人介绍说,为有效解决上述问题和矛盾,该局发挥职能优势,认真研究产品召回与行政执法的法律关系和内在联系,结合召回管理工作实践,积极探索产品召回与行政处罚的融合衔接。

产品召回与行政执法同步展开,同时调查,使执法成为召回的保障手段及缺陷认定的重要依据,召回成为执法的补充制裁手段及依法处置涉案产品的重要措施,实现了执法为召回开路,召回为处罚闭环的效果。另一方面,在对缺陷信息的收集研判中,如果发现产品仅存在一般质量问题,尚不够成影响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缺陷”,则该问题将作为一般的案源线索,直接进入行政执法程序进行处理。今年上半年,江苏省缺陷产品管理技术中心南京分中心在开展缺陷产品召回管理中,通过市场购检等方式为稽查执法提供了3条案源线索,并进行立案查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通过实施产品召回与行政处罚的融合,企业对“生产者是产品质量第一责任人”的意识不断强化,对召回工作也更加重视,产品召回主体责任得到落实,能够按规定的内容和要求完成产品召回的相关工作;同时,召回工作也为行政执法拓宽了案源渠道,使两项工作相互促进,良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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