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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论合作社原则
——基于对国际合作社原则与美国合作社原则的比较

2017-11-15本刊评论员杭州电子科技大学人文与法学院讲师

中国农民合作社 2017年11期
关键词:使用者成员原则

■ 文 / 本刊评论员 吴 彬 杭州电子科技大学人文与法学院讲师

再论合作社原则
——基于对国际合作社原则与美国合作社原则的比较

■ 文 / 本刊评论员 吴 彬 杭州电子科技大学人文与法学院讲师

一、引言

新世纪以来,尤其是在近10年,我国农民合作事业迅猛发展,但与此同时,各界对于农民合作社本质属性的探讨却从未停歇。今年6月,《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修订草案)》正式公布,虽然法律名称未变更,但在原有的基础上,对多项基本制度进行了修改,首要的便是取消“同类”限制,扩大了法律调整范围。然而,对于时下纷繁杂呈的新型合作形态,例如土地股份合作社、社区股份合作社以及农机合作社、旅游合作社、劳务合作社、物业合作社等新型合作社形态,其合作社性质究竟要如何体现?我国的农民合作社是不是已经异化,甚至变成了一种“伪形”(“伪形”原是一个矿物学名词,指的是一个矿坑中原有的矿石已被溶蚀殆尽,只剩下一个空壳,而当地层变化时,另一种矿质流了进来,居于该壳内,以致此矿的外形与内质截然不同)?

笔者认为,面对这些疑虑,我们很有必要重回起点,重新认识合作社本质,尤其是合作社原则。另外,正如美国普渡大学农业经济学家Boehlje(1996)所指出的那样,合作社的特征与其所在的农业的特征是一致的,前者是后者的反映。确实,如果说传统农业的特征决定了传统合作社(或经典合作社)的特征,那么,当农业发展环境变化了,合作社的制度安排就必须反映其新特征。面对近二三十年来农业在产业组织、现代技术和气候环境等方面的深刻变化所带来的巨大挑战,合作社的发展正处于一个新的十字路口,而作为世界农民合作社发展桥头堡的美国,其对于合作社原则的诠释和实践或许值得我们借鉴。因此,本文尝试对国际合作社原则与美国合作社原则进行比较,希望以此对于我国当前的合作社事业发展有所启示。

二、国际合作社原则与美国合作社原则概述

限于篇幅,暂且不论合作社原则的数次历史变更,仅探讨最新版本的合作社原则。

当前通行的美国合作社三原则确立于1987年,源自美国农业部的一份名为《面向21世纪的农民合作社定位》的国会报告,尽管这次报告主要指向农民合作社,但其确立的一系列合作社原则之后被发展起来以适用于所有类型的合作社。美国合作社三原则可以表述如下:

其一,使用者所有原则(User-Owner Principle),即合作社的所有者同时是合作社业务或服务的使用者。

其二,使用者控制原则(User-Control Principle),即合作社的控制者同时是合作社业务或服务的使用者。

其三,使用者受益原则(User-Benefits Principle),即基于成员对合作社业务或服务的具体使用情况(交易量或交易额)向成员分配合作社的可分配收益。

总之,合作社的成员必定是合作社业务或服务的使用者,同时还要兼具所有者、控制者和受益者的三重身份。事实上,美国农业部提出的这三原则与其说是作为合作社行动指南的原则,毋宁说是对于合作社的定义——合作社是一种使用者所有、使用者控制和基于使用进行分配的商业组织。

相比之下,国际上更为通行的是国际合作社联盟于1995年在成立100周年代表大会上通过的国际合作社七原则,也显得更为复杂,其基本表述如下:

其一,自愿和开放的成员资格(Voluntary and open membership)。“自愿”表明合作社成员资格的获取不应附以任何外部强制色彩,而是顺从目标人群内心的真实意思表示。“开放”意味着合作社不应该设置入社门槛,只要有能力使用合作社的服务并且愿意承担成员责任和义务的任何个人都不能被拒绝。

其二,民主的成员控制(Democratic member control)。关于合作社的决策,必须是所有成员共同参与的,通过民主方式作出的。当然,这一原则事先假定作为成员都会积极参加合作社决策过程,所以在一定意义上,民主控制原则等同于“一人一票”原则。

其三,成员经济参与(Member economic participation)。在历史版本的原则中,对于资本分红有严格的限制,但在1995年通过的原则中被删除了,这意味着合作社放宽了资本准入,但这些资本用于商业活动时要实行民主控制。

其四,自治与独立(Autonomy and independence)。合作社是一个自治组织,必须排除外部干预,尤其是来自政府和其他强势资源的干预。

其五,教育、培训和信息(Education,training and information)。首先,合作社对内必须要为成员提供相关的教育和培训,提升成员素质和组织凝聚力。其次,合作社成员要积极对公众宣传合作社知识,推广合作社产品或服务,以提升组织知名度。

其六,合作社之间的合作(Cooperation among cooperatives)。单体合作社(不一定是同业)之间应该加强联合与合作,以此形成更强大的合作社力量和话语权。

其七,关心社区(Concern for community)。合作社是一种自下而上的草根创新,它的成员和给养来自所在社区,既是经济组织也是社会组织,因此要反哺社区,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

对于上述国际合作社原则的具体说明详见笔者的另一篇文章:《合作社是什么——基于对国际合作社定义、价值及原则的重新解读》(载于《中国农民合作社》2015年第2期)。

三、国际合作社原则与美国合作社原则的异同

从上可以看出,美国三原则与国际七原则有很多共性,国际七原则基本涵盖了使用者控制和使用者受益原则,但是对于使用者或成员的所有权缺乏明确陈述。或许,正如国际七原则的起草者——加拿大历史学者麦弗逊(MacPherson,2004)所言,国际合作社七原则可以被视为一个随着时间推移而共同学习和分享经验的活文件。七原则为“合作社是什么”以及“什么不是合作社”提供基本判断依据,但是比美国三原则提出的标准更宽泛。实际上,国际七原则的目的并不完全是作为判断标准,由于已经在《关于合作社界定的声明》中包含了对于合作社的定义,七原则更多扮演的是向导角色,用以遵循和实现国际合作社运动在其历史上逐步确立的价值观。

具体而言,比较国际七原则和美国三原则,至少可以发现三个方面的关键差异:

第一,关于个体成员的所有权。前文已经指出,美国三原则中的“使用者—所有者同一”原则在国际七原则中未被明确陈述为一条原则。此外,在三原则中没有涉及关于共有或集体财产权的问题,而七原则中则由“成员经济参与原则”通过出资成员资格以及按使用比例进行盈余分配的界定间接陈述了共有财产权问题。同时,“成员经济参与原则”还表明,作为维护成员稳定性的一种限制,合作社可以留出足够的未分配盈余作为不可分配的资本公积。在这一点上,两者分歧较大。

第二,关于合作社与社区的关系。相比美国三原则,“关心社区原则”是1995年国际七原则中全新的一条,其他六条原则都是对之前历史版本的调整和重新表述。这一原则的提出是对草根力量和村社文化的重视,当然也存在不少非议,认为拓展社区关系超出了合作社成员资格的边界。

第三,关于成员凝聚力。“团结”是国际合作社联盟确定的合作社基本价值之一,是塑造合作社特殊性的潜在关键因素。不同于其他商业组织,合作社对成员凝聚力的强调旨在解决成员波动和流失问题。正如赫希曼(Hirschman,1970)所言,“使用者控制原则”并不等同于确保所有合作社成员都拥有异议权利,而是在经济互利基础上形成的组织信任使得成员放弃了退社选项。

四、结语

总而言之,美国合作社三原则是借由一个简明定义给出了合作社的本质规定性,但不讨论其他附加的合作社原则,而国际合作社七原则寻求的是如何将合作社从其他商业组织以及政府部门体系中区别开来的指导性操作原则。争议焦点主要是对于所有经济组织而言都是一项基本要素的个体所有权问题,美国视其为首要原则,而国际合作社联盟为了尽可能扩大合作社原则的适用性,对于所有权问题进行了淡化处理。究其根本,很可能在于双方对于“原则”一词进行了选择性理解。根据韦伯斯特词典(Webster’s Dictionary),“原则是一种精炼概括,用以提供一种推理依据(a basis for reasoning),或者某种行为或程序的操作指南(a guide for conduct or procedure)”,美国选择了前一解释,国际合作社联盟选择了后一解释。

浙江省哲社规划立项课题“新时期浙江省农民合作社的类型学研究”(项目编号:15NDJC034YB)、教育部人文社科青年基金项目“连片特困地区农民合作社的治理结构及其益贫效应研究”(17YJC790161)、浙江省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互联网+’背景下合作社网商创业机会识别的影响因素及其创业绩效研究”(2016C35019)〕

栏目编辑:邵 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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