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探究马克思主义法学中法的本质观念
2017-11-14刘悦
西部论丛 2017年6期
刘悦
摘 要:关于法的本质,学界一直存在“阶级意志论”(或称为“国家工具论”)的观点和“多元论”的观点,二者之间的主要区别在于对法的本质的界定不同。本文旨在通过分析马克思、恩格斯的经典著作中关于法的本质与法的起源的论述,对法的概念进行马克思主义法学的界定,并对习惯法的法学地位加以明确,从而系统地阐述这一法律問题,科学地揭示法的本质。
关键词:法的本质;马克思主义法学;习惯法
实现良法之治一直是一个国家法治建设追求的目标。我国的法治建设也是随着党和国家对法治方略认识上的深化而不断完善,从党和国家提出的“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的理念中可以看出,党和国家逐渐认识到实现完整的法律体系并不代表法治建设的真正完成,只有“良法”才是实现法治中国的必然选择。在当前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依法治国的前提下,分析马克思主义法学中的良法观对于推动当代中国的法治事业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马克思、恩格斯在法学著作中除了对良法的实体标准给出了“理性”、“自由”、“实质正义”等标准,还就其形式标准给出了“明确”、“普遍”的标准1。那么究竟什么才是“明确”、“普遍”的法,需要从马恩著作中寻找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对法的本质的论述。
一、 法的|本质的“阶级意志论”与“多元论”比较
(一)法的本质的“阶级意志论”
关于法的概念与本质这一问题,学界对此存在着不同的意见与学说,其中最具代表性的争论是法的本质的“阶级意志论”(或称“国家工具论”)持有者与“多元论”之间的分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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