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人员再就业的劳动关系探析
2017-11-14杨雪洁刘佳薇
西部论丛 2017年6期
杨雪洁 刘佳薇
摘 要:退休再就业的人员情况较为复杂。可分为以下三类: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享受养老待遇,继续被原单位或被其他单位聘用的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之后,仍在原单位继续工作,但未享受养老待遇的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之后,初次就业的劳动者。伴随着退休人员再就业劳动纠纷的日渐增多,各地纷纷出台了一些政策性的意见或指导性的解释,希望能够统一尺度,妥善解决本地区内出现的这类争议。
关键词:退休人员;劳动关系;劳务关系
一、劳动合同法与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规定
2008 年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及其《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分别将已享受养老保险和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归结为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关系结束。而事实上,全国人大法工委行政法室对《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曾作出解读。按照我国现行做法,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是劳动者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的前提,因此,享受了基本养老保险就涵盖了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情形。同时,按照国际反对年龄歧视的通例,劳动权利终止与年龄无关。因此《劳动合同法》没有以退休作为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之一。
就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而言需讨论的是,当出现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和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这两种情形之一时,劳动合同是自动终止还是需要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行使终止权方可导致劳动合同终止?对此,司法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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