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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评价改革须打破悖论

2017-11-14熊丙奇

同舟共进 2017年11期
关键词:头衔悖论院士

熊丙奇

2015年底,针对“目前我国支持创新的学术氛围还不够浓厚,仍然存在科学研究自律规范不足、学术不端行为时有发生、学术活动受外部干预过多、学术评价体系和导向机制不完善等问题”,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优化学术环境的指导意见》。然而两年过去了,一些高校依然我行我素,完全按头衔论人才。这正是当前学术评价改革面临的最大问题:国家层面已达成改革学术评价体系的共识,可现实中却鲜有具体的改革行动,高校和科研机构的学术评价反而朝更功利的方向发展。如果不突破其中的一些悖论,学术评价改革就很难推动。

改革不能由行政部门主导

当前的教育改革和学术改革,在具体推进时基本上是由行政部门主导的。在高校和科研机构之外,调整政府和高校、科研机构的关系,主导的是政府部门;在高校内部,调整学校的治理机构,主导的是学校行政领导与行政机构。当然,发挥行政力量的作用有一定道理,但这样的安排难免使改革陷入难解的悖论。由行政部门主导去行政化改革,是当前学术评价改革的悖论之一。

有的行政部门为追求学术政绩,制定一系列學术指标,以此考核、评价学者。一些高校对教师提出论文、课题、经费、专利等考核指标,教师就围着论文、课题、经费转。这些指标貌似学术指标,但实质都是行政性指标。看论文,不是看论文的创新价值,而是看发表的期刊档次和数量;看经费,不是看投入产出的效果,而是看来源和多寡。有的高校在考核和评价经费指标时,还分为“纵向经费”(来自政府部门)和“横向经费”(来自企业、社会机构),认为前者含金量更高。这些都是典型的行政导向。

这种评价会直接带来两方面问题。其一,学术功利化,学术氛围变得浮躁。不少教师和科研人员就把精力用在撰写论文、申请课题经费上,无心也无精力做自己真正感兴趣的学术研究。其二,催生学术腐败和学术不端。多年前就有研究显示,代写论文的交易金额超过10亿元,最近的调查还发现,这类交易已从高校教师发展到博士生、硕士生和本科生。近年来,学术界发表在国际期刊上的论文被撤下的新闻并不少见。如果在学术评价中,由专家同行委员会组织对论文的答辩,要求作者谈研究过程和心得,代写和弄虚作假问题还会有生存的土壤吗?

改革不能由既得利益群体主导

按学术头衔来评价人才容易形成“学术特权”,影响平等竞争。当下,不论是课题立项还是高校、科研机构招聘人才,对头衔的追逐都越来越明显。这除了可以展示人才政绩外,更重要的原因是能抢占制订“学术规则”的话语权——有显赫学术头衔者往往更有学术话语权。

以院士为例,在发达国家,院士仅是学术荣誉,入选院士者没有任何特别待遇,在申请课题时也和其他学者完全平等。不仅院士如此,诺贝尔奖获得者也如此。获得诺贝尔奖者在大学里能获得的唯一“特权”是——有自己的车位。可我们的学者当选院士,是享有与之对应的各种利益的,尤其是“学术特权”。这引发了一系列问题,比如院士当选年龄偏大,公众质疑院士的学术能力,当选后很难退出甚至退休等。

推进院士制度去利益化是改革的核心。可是谁来改?如果改革方案由中科院、工程院自己决定,去利益化如何实现?类似的还有当下的各项人才计划,计划的初衷是给入选学者比较优厚的待遇,以解决他们的后顾之忧,安心投入学术研究。但入选计划本身在一些地方的实践过程中却变为荣誉、头衔,进而头衔利益化。本来,获得特殊津贴的学者应拿出与之对应的学术成果,但现实中,入选者一旦当选,仿佛便已功成名就,甚至在聘期结束后还可通过这一头衔继续享有各种优待。

学术研究意味着学术责任,获得课题、入选计划乃再正常不过的学术流程,这是学术研究的开端,不是成功。如果学术价值导向容易引导学者关注学术资源争夺,而不重视具体研究本身,就会变成“说过了就是做过了,做过了就是做好了”。

由既得利益者主导学术去利益化的改革是亟待打破的悖论之二,批评学术不端不能成为学术界的“行为艺术”——不能在这个场合批评当前学术管理和评价的弊端,转过身又马上维护这一学术评价体系并从中获利。

学术评价改革要“于法有据”

为打破行政力量与既得利益者对改革的阻挠和扭曲,需要改革目前的改革机制,应由行政主导转变为全国人大立法主导。习近平主席说:“凡属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其深刻含义是,必须通过立法方式推进改革。

立法推进学术管理和评价改革有重要意义。首先,2015年全国研发经费投入总量为1.4万亿元,占GDP的2.1%,其中国家财政科技支出为6454.5亿,占总投入经费的46%,人大有责任关注科研经费的投入与使用情况。其次,目前的学术管理和评价的行政化与功利化问题,依靠行政力量自觉,将很难推进关键领域的改革,需要有行政外的力量来推动。再次,学术管理和评价改革不是部门、机构内部改革,而是国家改革,需要顶层设计,因为其中涉及的问题还包括国家的人才战略、科技人才的薪酬待遇等。

立法推进学术管理与评价改革还有一个重要作用是,可以在立法中更广泛地听取各方面的意见,不再是行政部门和少数人说了算。像院士制度改革,就应该听取众多学者的声音。另外,改革由立法推进,也可以避免行政推动的随意性,行政推动的学术改革会受制于行政领导的意志,可能换一任领导,改革的主张又变了,不利于改革的持续、深入推进。

概言之,优化学术环境需要政府对学术的现代治理与学术机构自身的现代治理相结合。提高政府的现代治理能力在于推进“管办评”分离改革,政府回归管理者角色。对于学术评价,应该实行基于学术原则与标准的学术共同体评价。

(作者系21世纪教育研究院副院长)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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