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公园的天是法治的天,国家公园的矿要永久地“旷”
——解读《国家公园总体方案》之二
2017-11-14苏杨
中国发展观察 2017年21期
关键词:国家
苏 杨
国家公园的天是法治的天,国家公园的矿要永久地“旷”
——解读《国家公园总体方案》之二
苏 杨

苏杨,环境科学博士。现任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管理世界》杂志社副总编辑。主要专注于人口、资源、环境政策的研究。
《建立国家公园体制总体方案》(以下简称《总体方案》)发布后,国家公园与自然保护区的关系已趋明晰:“改革分头设置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化自然遗产、地质公园、森林公园等的体制……逐步改革按照资源类型分类设置自然保护地体系……构建以国家公园为代表的自然保护地体系”,十九大报告中更提升为“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这就使自然保护区在发展中能够对标:体制、标准要向国家公园看齐。而且,这种看齐在2017年有了案例: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问题,要靠祁连山国家公园体制试点区来统筹解决。的确,这反映了面上问题的一种解决方案:对自然保护地尤其自然保护区来说,加强保护是这些年来的主题,保护成果也相对是喜人的,这在2016年自然保护区事业60年的报告中可以反映出来。但瑕瑜互见的是,保护区的问题也真不少,尤其如果按照《自然保护区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严格要求来看(在2017年的修订中仍保持了“……核心区,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的要求)。只是,这些问题多半被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了,保护区外表看上去还是光鲜的,直到祁连山事件后被揭开了盖子。盖子掀开后,发现保护区里最多的就是坑——矿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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