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灾害性天气造成损失,劳动者担责?

2017-11-14王景龙黑龙江省大庆林甸法院一级法官

莫愁 2017年29期
关键词:作业

(王景龙,黑龙江省大庆林甸法院一级法官)

灾害性天气造成损失,劳动者担责?

(王景龙,黑龙江省大庆林甸法院一级法官)

因暴雨造成停工,工资不应扣发

【案例】何某是某建筑公司的工人。7月中旬连降暴雨,风雨中粉刷楼面、挖沟铺线、平整路基等各种露天室外作业都不得不停工,等雨后天晴,排清积水才能进行。因此常常要停工一两个小时甚至半天、一天。下雨停工不是何某等工人的意愿,可老板不考虑这些,他说:“工资是劳动报酬,我靠你们的劳动完成工程项目,得到项目款,给你们开工资。你们不劳动,工程无进度,理所当然不能得到报酬。”因此,公司扣除了因暴雨停工的何某等工人的工资。

【说法】《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因暴雨造成停工,责任不在工人,风险应由用工单位承担。因暴雨停工,老板以工人没有劳动为由扣发、停发工人的工资是错误的。就此劳动部发布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明确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小时工也应当有高温津贴

【案例】某镇几个年轻妇女来城里挣外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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